三峽大學2025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25-05-24 12:54:38網絡整理
三峽大學2025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更好地貫徹“依法治招”的要求,規范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質量,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并結合我校招生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中文名稱:三峽大學(以下簡稱學校),英文全稱:ChinaThreeGorgesUniversity。學校標識碼:4142011075。注冊地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區(主城區)大學路8號,郵政編碼:443002。
第三條頒發證書: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三峽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三峽大學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學校是國家水利部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共建大學,是教育部“卓越工程師教育培養計劃”高校、“全國畢業生就業典型經驗”高校、“全國高校畢業生就業能力培訓基地”高校,具有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權,并設有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學校辦學歷史最早可追溯至1923年,2018年,學校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列為“國內雙一流”,2022年再次被省政府明確為重點打造的省屬高水平大學。目前,三峽大學已發展成為水利電力特色與優勢比較明顯、綜合辦學實力較強、享有較高社會聲譽、具有較大發展潛力的綜合性大學。
第五條本章程適用于三峽大學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六條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七條學校成立由校長、分管校領導、相關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及校友代表組成的三峽大學普通本科招生委員會,招生委員會是學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決策咨詢、民主管理和監督機構,負責研究、審議招生政策和制度,監督學校本科招生工作,維護招生公平公正。
第八條學校成立由分管校領導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貫徹落實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政策,執行學校黨委常委會有關招生工作的決議,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決策、審議本科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九條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招生辦公室,招生辦公室隸屬招生及就業指導處,為學校常設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學校本科招生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十條學校招生工作在校監察部門監督下進行,并接受考生和社會各界監督。
第三章招生計劃
第十一條學校在教育部及湖北省教育廳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按照“優化生源結構、促進區域均衡、擔當社會責任”的原則,根據學校實際辦學條件,結合近年分省(區、市)分專業招生計劃落實情況,統籌考慮各省(區、市)考生人數、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及重點支持政策、學校畢業生就業區域分布情況等因素,科學、合理地編制分省(區、市)分專業來源計劃,招生計劃報學校招生委員會研究決定。經湖北省教育廳審批后由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在教育部及湖北省教育廳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學校預留少量計劃用于調節各省統考上線考生生源不平衡的問題,預留計劃不超過本校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預留計劃的使用堅持集體議事、集體決策、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章錄取規則
第十三條學校根據本校在各省(區、市)的招生計劃和考生報考情況,確定調檔比例和調檔分數線。根據教育部規定,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調閱考生檔案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
第十四條學校在調閱考生檔案時,對于各省級招生部門規定的各種政策性加分或優錄的考生,學校予以承認。高水平運動隊、運動訓練等不安排分省計劃的招生項目不予加分。
第十五條學校所有專業招收男女生比例不限,應屆生和往屆生同等對待。
第十六條普通類專業錄取原則:
非高考改革省份,分別按理工、文史類專業錄取,以考生投檔成績為標準,按分數優先的原則進行專業錄取。投檔成績相同時,依次按照語文、數學、外語成績確定優先錄取順序,如投檔成績有同分排位排序顯示,則按同分排位順序確定優先錄取順序。
高考綜合改革省份,按選考科目專業錄取,考生填報專業志愿須符合高考選考科目要求,志愿規則遵循生源屬地化原則,執行所在省(區、市)的相關政策。投檔成績相同時,執行所在省(區、市)相關政策,依照同分排位排序確定優先錄取順序;若沒有同分排位排序,則依次按照語文、數學、外語成績確定優先錄取順序。
考生專業志愿之間不設級差。因專業計劃額滿而不能滿足專業志愿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向其他缺額專業調劑錄取,不服從專業調劑的,作退檔處理。
第十七條藝術類專業錄取原則:
我校認可所在省(區、市)藝術類專業統(聯)考成績,根據考生投檔成績和專業志愿,以“分數優先”原則從高到低擇優錄取(投檔成績按我校在相應省市所在錄取批次統一規定的換算標準執行)。
其中,音樂學招收的專業種類:聲樂、鋼琴、民族器樂。
報考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要求身材勻稱,五官端正,發音器官無疾病,無色盲、夜盲。建議報考考生女生身高162厘米以上,男生身高172厘米以上。
報考美術學專業和視覺傳達設計專業要求無色弱、色盲。
第十八條體育類專業錄取原則:
在平行志愿投檔規則的省(區、市),按照省級考試招生主管部門確定的投檔規則,按投檔成績從高到低依次錄取;在非平行志愿投檔的省(區、市),在專業成績合格、文化成績達到所在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的前提下,按照專業成績從高到低依次錄取。
第十九條高水平運動隊、運動訓練專業等特殊類型招生錄取辦法按照教育部等國家相關部門的規定及我校制定的具體招生辦法執行,詳見《三峽大學2025年高水平運動隊招生簡章》《三峽大學2025年運動訓練專業招生簡章》。
第二十條英語專業高考外語語種限英語,法語專業高考外語語種不限,填報該專業的考生,其高考外語成績原則上不得低于所在省外語總分的60%。
我校其他專業不限考生高考外語語種,學生進校后以英語作為第一外語安排教學。
第二十一條國家專項、地方專項、少數民族預科、新疆協作計劃、內地西藏高中班和內地新疆高中班等其他專項類別嚴格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按照招生計劃錄取。
第二十二條學校對考生身體狀況要求執行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根據專業培養的實際要求,有以下情況者有關專業不予錄取:
1.輕度色覺異常(俗稱色弱)不能錄取的專業:環境工程、地質工程、化學工程與工藝、化學、臨床醫學、醫學影像學、中醫學、藥學、護理學、生物科學、生物工程、制藥工程、體育教育、運動訓練、美術學、視覺傳達設計等相關專業。
2.色覺異常II度(俗稱色盲)不能錄取的專業,除同輕度色覺異常外,還包括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輸電線路工程)、智能電網信息工程、建筑學、城鄉規劃、播音與主持藝術等相關專業。
3.不能準確識別紅、黃、綠、藍、紫各種顏色中任何一種顏色的導線、按鍵、信號燈、幾何圖形者不能錄取的專業:除同輕度色覺異常、色覺異常II度兩類列出專業外,還包括工程管理、人力資源管理、投資學、金融學、行政管理。不能準確在顯示器上識別紅、黃、綠、蘭、紫各顏色中任何一種顏色的數碼、字母者的相關專業:計算機科學與技術等專業。
新生進校后均安排體檢復查,復查不合格者將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學校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凡填報我校志愿的投檔考生,按規定錄取后一律不換錄、不退檔。
第五章新生入學
第二十四條新生憑錄取通知書可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并按我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等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在報到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依據《三峽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請假不超過10個工作日;未經請假或雖請假但逾期2周不報到或未辦理有關暫緩注冊手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五條新生報到時,學校對其入學資格進行初審,入學3個月內,學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凡發現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一經查實,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情節惡劣的,交相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學校建立“綠色通道”制度并實施一系列配套措施,形成以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為主,獎助學金、勤工助學、困難補助為輔的資助體系,學校還設有各類獎(助)學金40余項,建立了多種形式的學生獎(助)學金獎勵資助體系。
第二十七條進校后,為有效促進學生成長成才,對有重新選擇專業學習意愿的學生,學校提供2次轉專業機會;學生在校期間,還可修讀輔修專業、輔修學士學位、微專業,并獲得相應證書。
第二十八條新生入學時須按國家和湖北省教育收費有關政策繳納學費、住宿費和有關代收費用。具體各專業學費將在學校本科招生官網發布。
第二十九條學校招生聯系方式為:
通訊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大學路8號郵政編碼:443002
電話:0717-6392282、6392665郵箱:ctguzb@ctgu.edu.cn
網址:http://zs.ctgu.edu.cn紀檢監察部門電話:0717-6393832
第六章其他
第三十條學校開設“天問科創實驗班”及其他“拔尖人才培養實驗班”等特色創新人才培養改革班,采用“主修+輔修”、學科交叉融合、產教融合等培養模式,實行小班化教學、全覆蓋導師制等培養方式。學校在資源配置、經費支持、政策保障等方面對實驗班給予傾斜。特色培養詳細內容見本科招生官網。
第三十一條學校工作人員在招生工作中有違規、違紀、違法等行為的,由學校紀檢監察部門會同學校招生部門調查、核實,依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學校不委托中介組織和個人從事招生活動,考生及家長謹防受騙。以學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學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各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招生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招生政策為準。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自發文之日起生效執行,由三峽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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