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國地質大學(北京)本科招生章程(含藝術類)
2024-05-26 22:23:23中國地質大學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招生行為,保證招生工作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全稱為中國地質大學(北京),為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教育部直屬的全國重點大學,首批設有研究生院的高校之一,國家“雙一流”建設高校。注冊地址為北京市海淀區學院路29號,郵政編碼100083。
第三條學校普通本科錄取的學生,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中國地質大學(北京)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學校設立由書記、校長、有關校領導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面貫徹落實教育部及各省級教育招生主管部門有關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政策,領導學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決策、審議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設立本科招生委員會,充分發揮其在招生民主監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同時,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全程監督普通本科招生錄取工作。
第五條領導小組下設招生辦公室,掛靠在教務處,負責普通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三章招生計劃
第六條按照教育部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本著不斷優化生源結構、促進教育公平的原則,綜合考慮國家政策與導向、各省生源數量與質量、部屬高校區域分布等因素,結合近年來畢業生就業、歷年計劃安排情況,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來源計劃,經教育部備案后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預留計劃不超過學校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在使用預留計劃時,堅持集體決策、公平公正、擇優錄取的原則,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及解決同分數考生的錄取問題。
第四章招生類型及錄取規則
第八條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統一領導下,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門統一組織下進行,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省級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擇優錄取,全面貫徹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
第九條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門劃定的第一批錄取院校最低控制線(對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按相應省份招生考試機構確定的相應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執行),參照生源情況確定學校的提檔比例,提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數的105%以內。
第十條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將按照考生投檔分數由高到低擇優錄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未完成的招生計劃將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規定擇優錄取征集志愿填報我校志愿的考生。
第十一條對享受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全國性高考加分政策投檔的考生(僅適用于做分省計劃的招生類型),在安排專業時以實考分數為準,遵循分數優先的原則,專業志愿之間不設級差。在已投檔范圍內,當考生實考分數相同時,優先錄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其次為相關科目分數較高的考生,相關科目分數比較順序為:語文、數學、外語、理綜/文綜(注:高考改革省份專業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符合要求的選考科目單科最高分,按專業+院校投檔的省份直接投檔到專業,不涉及同分比較,全部錄取符合條件考生)。
對于內蒙古自治區考生,執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
對于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份,考生的選考科目須符合相關專業的選考科目要求。
對于所報專業志愿均已錄滿但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可根據考生成績等擇優調劑錄取至其它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