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浙江大學本科招生章程(含藝術類)
2024-05-26 22:18:54浙江大學
浙江大學是教育部直屬的全國重點大學,是國家首批“雙一流”建設高校之一。浙江大學本科招生采用浙江大學和浙江大學醫學院兩個代碼招生,分別編制計劃和錄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浙江大學本科招生工作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為浙江大學,學校地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余杭塘路866號。上級主管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辦學層次及類型為全日制公辦本科。
第三條我校培養的本科生在規定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浙江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中外合作辦學專業,達到外方合作學校學位授予條件者,同時由外方合作學校授予相應的學位證書。
第四條浙江大學本科招生工作將全面貫徹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接受紀檢監察機構、考生、家長、媒體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綜合衡量考生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五條浙江大學成立招生工作委員會,充分發揮其對本科招生的民主監督和管理作用。設立本科招生工作小組,負責制定本科招生政策,研究、決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條本科生招生辦公室作為浙江大學本科招生工作常設機構,在本科招生工作小組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和完成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條浙江大學本科生招生辦公室根據需要組建并管理各。ㄗ灾螀^、直轄市)招生工作組。各招生工作組負責學校在該考區的招生宣傳和咨詢服務工作,并協助本科生招生辦公室進行錄取工作。
第八條浙江大學本科招生工作在學校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下進行。
第三章招生計劃
第九條浙江大學在國家方針政策的指導和教育部的統籌安排下,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對人才培養的戰略需求,遵循公平性、科學性、穩定性、靈活性,結合學校自身辦學條件等情況,以生源質量為先導,兼顧地區平衡等原則,確定來源計劃的編制辦法。浙江大學本科分省招生計劃由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向社會發布。
第十條為服務建設世界一流大學的戰略決策和我國高等教育國際化戰略,充分發揚中西方高水平高等教育優勢,浙江大學在浙江海寧設立國際校區,目前開展本科招生的為浙江大學愛丁堡大學聯合學院和浙江大學伊利諾伊大學厄巴納香檳校區聯合學院兩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其中浙江大學愛丁堡大學聯合學院的招生專業為生物醫學、生物信息學,浙江大學伊利諾伊大學厄巴納香檳校區聯合學院的招生專業為機械工程、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電子與計算機工程、土木工程。學生學習地點為海寧國際校區。海寧國際校區中外合作辦學專業與學校其他專業之間不能互相轉專業。
第十一條根據醫藥類考生報考特點,浙江大學醫學院、藥學院和浙江大學愛丁堡大學聯合學院所屬的醫學試驗班類、預防醫學、藥學類、生物醫學(中外合作辦學)專業等,以浙江大學醫學院(國標碼19335)實施單獨錄取,實行單獨招生代碼,單列招生計劃,單獨形成調檔分數線。
第十二條浙江大學將不超過招生計劃總數的1%作為預留計劃,預留計劃的使用堅持公平公正、集體決策、質量優先的原則,預留計劃主要用于調節各。ㄗ灾螀^、直轄市)統考上線生源不平衡等錄取問題。
第四章錄取規則
第十三條浙江大學按照理工類、文史類、藝術類、體育類分類錄取考生,高考綜合改革省份執行其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浙江大學錄取時根據各。ㄗ灾螀^、直轄市)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不超過105%。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不超過120%。內蒙古自治區按分數優先原則(分數清)進行錄取。
第十五條浙江大學在各。ㄗ灾螀^、直轄市)按照分專業或分大類招生計劃數,按投檔成績擇優錄取,不設專業間分數級差。投檔成績相同時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同分排序規則進行排序錄取,無同分排序規則的批次參照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本科普通批次排序規則執行。
第十六條根據教育部文件精神,對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的規定加分投檔。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不適用于不安排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的招生項目。
第十七條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當第一志愿考生生源數不足時,浙江大學可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檔成績擇優錄取。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將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未完成的計劃也將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則將剩余計劃調劑到其他生源充足的省份完成招生計劃。中外合作辦學專業不招收無志愿考生。
第十八條對保送生、強基計劃、綜合評價、高校專項計劃、藝術類專業和運動訓練專業等特殊類型招生項目的考生,依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和浙江大學當年相應各類招生簡章有關規定進行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