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業大學耿丹學院2025年本科招生章程
2025-06-04 09:32:16網絡整理
北京工業大學耿丹學院2025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相關文件規定,結合北京工業大學耿丹學院招生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北京工業大學耿丹學院主管部門: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第三條學校辦學層次為全日制普通本科,辦學類型:獨立學院(民辦高校);招生類型包括:普通類本科專業和藝術類本科專業。學生學習期滿,成績合格者,頒發由教育部電子注冊的北京工業大學耿丹學院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北京工業大學耿丹學院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學校地址:北京市順義區牛欄山鎮牛富路牛山段3號。
第五條學校招生工作嚴格貫徹落實國家教育方針,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計劃執行情況、考生投檔和錄取信息等均第一時間在學校招生網站及招生自媒體平臺公示,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六條學校設有招生工作委員會,全面負責學校本科招生工作。委員會委員由學校校長、主管校長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七條招生就業辦公室是學校組織和實施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
第八條學校黨委和綜合辦公室作為招生監察機構,負責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
第三章招生計劃
第九條根據北京市教委統一下達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計劃,學校制定本校的分省、分專業招生來源計劃,通過各。ㄗ灾螀^、直轄市)的高校招生考試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預留計劃使用:學校普通類預留計劃不超過總計劃的1%,嚴格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級教育主管部門規定執行,主要用于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同分數考生的錄取。
第四章錄取
第十一條高考綜合改革省份的考生報考時,須按照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并按照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考試機構公布的學校當年各招生專業(類)的選考科目要求進行報考。由所在省份招生考試機構按其相關規定投檔,學校負責錄取。
第十二條新生入學后公共外語課程只開設英語。
第十三條學校部分專業實行大類招生,入學后可根據學校相關政策進行專業選擇和分流。
第十四條學校各省招生專業錄取批次、調檔比例、專業代碼等以當地招生考試主管部門公布為準。
第十五條按有關政策享受加分的考生,按加分后的成績調檔,并按加分后成績分配專業,無男女生比例限制、無應往屆限制、無單科成績要求。
第十六條學校對考生身體狀況的要求以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共同下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為依據。新生入學后體檢復查,凡不符合條件或發現有舞弊行為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七條藝術類考生,學校承認并使用由省級招辦統一組織的美術類專業考試成績(簡稱“省統考”成績),在專業課省統考合格的基礎上,高考文化課總分需達到生源省份藝術類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由省級招辦根據當地投檔政策統一投檔,學校根據已進檔考生的投檔成績擇優錄取。藝術類考生投檔成績相同時,依次比較省統考成績、高考文化課成績。
第十八條在錄取安排專業時,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專業志愿間不設分數級差。考生根據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照各專業計劃錄取。如考生所填專業志愿都已錄滿,服從專業調劑者,將隨機安排到未錄滿的專業(類);不服從調劑者,作退檔處理。普通類考生投檔成績相同則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若普通類考生投檔成績和語數外成績均相同,則綜合考慮考生的普通高中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成績或會考成績及綜合素質評價信息。進檔考生,只要專業服從調劑且體檢符合條件,均予錄取。
第五章收費標準及資助政策
第十九條學校嚴格執行北京市教委和發改委核準的學費標準和相關退費政策。各專業均按學年收取學費、住宿費。
普通類專業:46600元/學年。
藝術類專業:56600元/學年。
住宿費:4200元/學年。
第二十條學校建立“獎、助、貸、勤、補、免”等方式于一體的資助育人體系,全方位保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成長成才。新生入學時通過多元資助體系,保證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順利入學。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學校招生咨詢方式:
電話:(010)60413296、60413297、60413298、60413299傳真:010-60413295
招生咨詢地址:學校南門學生服務大廳招生就業辦公室;
招辦微信公眾平臺:耿丹招辦
招辦微博:北京工業大學耿丹學院招辦
學校網址:http://www.gengdan.cn
招生網址:http://zs.gengdan.cn/
郵箱:gengdanzhaosheng@163.com
第二十二條新生入學后,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復查不合格的學生,依據招生工作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若有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由北京工業大學耿丹學院招生就業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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