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職業技術學院2025年招生章程
2025-06-03 14:44:01網絡整理
瀘州職業技術學院202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及教育部相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學校概況
第二條學校全稱、國標代碼及主管部門
學校全稱:瀘州職業技術學院;
主管部門:瀘州市人民政府;
第三條學校層次、辦學類型、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證書種類
學校層次:高職專科;
辦學類型:全日制公辦普通高等職業技術學院;
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瀘州職業技術學院;
證書種類:在規定的修讀年限內修完人才培養方案所有課程,獲得畢業要求的學分,符合畢業條件者由學校頒發教育部電子注冊的普通高等學校專科畢業證書。
第四條辦學地點:四川省瀘州市龍馬潭區長橋路2號。
第三章招生計劃
第五條學校根據當年國家和省市招生政策,結合學校辦學條件、專業結構、生源質量、社會需求、就業情況等科學合理編制本年度招生計劃,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后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錄取規則
第六條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實行“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貫徹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按照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采取“根據志愿,從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檔”的方法錄取新生。
第七條對未實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學校采用“志愿優先”的原則,在第一志愿錄取不滿額的情況下,我校愿意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八條對實行平行志愿的省份,進檔考生根據“志愿清”的規則分配錄取專業,即志愿優先,再根據投檔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考生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配,將由學校根據考生分數和各專業具體情況調配到相應專業,若不服從專業調配,則作退檔處理。考生在填報時建議按照自己意愿填報兩個以上專業志愿,并服從專業調配。
第九條錄取照顧政策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加分后總分達到錄取控制分數的考生與其他無加分達到錄取控制分數的考生同等對待。
第十條藝術類專業招生實行“文化素質+專業能力”的考試評價方式,文化素質和專業能力各占50%。錄取方式為術科成績與文化成績均上線的進檔考生,按綜合成績排序,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若考生綜合成績相同,依次比較術科成績、高考文化成績,若仍相同,再按《四川省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和錄取工作實施方案》中普通類高考文化成績同分排序規則(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兩科之和、語文數學兩科中單科最高成績、外語單科成績、首選科目單科成績、再選科目單科最高成績、再選科目單科次高成績)由高到低排序。
第十一條體育類專業錄取方式為:術科成績與文化成績均上線的進檔考生,按術科成績排序,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考生術科成績相同時,比較高考文化成績,若仍相同,則按《四川省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和錄取工作實施方案》中普通類高考文化成績同分排序規則(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兩科之和、語文數學兩科中單科最高成績、外語單科成績、首選科目單科成績、再選科目單科最高成績、再選科目單科次高成績)由高到低排序。
第十二條對填報我校志愿的考生,投檔錄取時執行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加分投檔或降分錄取政策。
第十三條各專業男女比例不限,對男女考生和應往屆生一視同仁,對各相關學科成績不作特殊要求。
第十四條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學校執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對于符合《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第一部分的學生,學校不予錄取;對于符合《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第二部分的學生,學校相關專業不予錄取。
第十五條各專業錄取語種不限,一經錄取,所有專業的公共外語課程僅提供英語教學。
第五章收費辦法及資助政策
第十六條學生的學費和住宿費標準嚴格按照省發展改革委、教育廳、財政廳、省市場監管局有關政策執行。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按照規定的項目,堅持學生自愿、不得營利的原則收取。
第十七條學生的國家教育資助項目和資助標準嚴格按照教育部、財政部、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等部門有關政策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考生被錄取后,持錄取通知書,按我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自愿放棄入學資格。新生入校后,學校統一進行新生復查工作。凡復查不合格的新生,將按照有關招生規定進行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九條我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以我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我校依法保留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條本章程通過學校招生網站和教育部陽光高考信息平臺向社會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調整,以調整后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一條學校招生部門的聯系方式
通信地址:四川省瀘州市龍馬潭區長橋路2號
郵政編碼:646000
電話:0830-3150305、3150102
網址:http://www.lzy.edu.cn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由學校招生就業處(校企合作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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