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藥科大學2025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2025-05-26 15:45:16網絡整理
廣東藥科大學2025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學校概況
第三章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四章招生計劃
第五章錄取規則
第六章錄取體檢標準
第七章新生注冊和復查
第八章收費標準
第九章資助學生政策
第十章招生工作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學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以及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規定,結合廣東藥科大學招生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學校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學校概況
第三條學校名稱:廣東藥科大學
第四條學校標識碼:4144010573
第五條學校地址:
廣州校區(校本部):廣東省廣州市廣州大學城外環東路280號,郵編:510006
中山校區:廣東省中山市五桂山鎮長命水大道9-13號,郵編:528458
云浮校區:云浮市云安區云浮新區文華路368號,郵編:527325
第六條辦學層次:本科
第七條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畢(結)業頒證:對取得我校學籍,在規定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結)業要求者,頒發廣東藥科大學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相應學位證書。經審查未達到學位授予條件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及學校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經學位評定委員會評議,學校將不授予或撤銷其學士學位。退學學生,視具體情況發放肄業證書或開具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三章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十一條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貫徹執行教育部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普通高校考試招生政策,負責制定學校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學校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招生的日常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有關考試命題的規定,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考試招生監察小組,對招生工作全過程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和社會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學校錄取批次為本科提前批次、本科批次。
第十五條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區、市)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學校本科招生預留不超過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于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考生專業服從調劑而需要增加計劃等問題。
第十六條通過廣東省訂單定向培養農村衛生人才實施方案錄取進入學校的定向培養考生免學費和住宿費,單獨院校專業組招生。入學后原則上不得轉學及轉專業,須與定向縣(市、區)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簽訂《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免費培養定向就業協議書》,畢業后派遣到指定的定向縣(市、區)定向服務單位連續工作6年。定向縣(市、區)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督促定向服務單位落實考生就業崗位并在有空編時優先入編。
第五章錄取規則
第十七條學校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嚴格遵守教育部、省(區、市)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招生錄取政策和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在省(區、市)招生委員會按照普通類(歷史類、物理類)劃定的錄取控制分數線上分類錄取。
第十九條在廣東省報考本專科層次院校及專業,計入高考總成績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科目對應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科目須合格。具體要求以廣東省當年招生錄取工作文件為準。
第二十條在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區、市),學校可根據各省級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檔規則及生源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
第二十一條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最低分數線,符合學校提檔要求的情況下,依據考生成績、專業志愿,以及學校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二條普通類(歷史類、物理類)專業分檔時,根據各省(區、市)投檔規則出檔后,實行“分數優先”的錄取原則,根據考生投檔總分排位情況從高到低排序錄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專業志愿,若該專業額滿,再逐一查看該生的后續專業志愿。考生投檔總分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已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在無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區、市),考生投檔總分相同時,按照普通高考單科順序及分數從高到低排序:文科類為語文、數學、外語、文科綜合(歷史類為語文、數學、外語、歷史);理科類為數學、語文、外語、理科綜合(物理類為數學、語文、外語、物理)。
訂單定向培養農村衛生人才專項計劃實行“分數優先”原則,根據考生投檔總分排位情況從高到低排序錄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專業志愿,若該專業額滿,再逐一查看該生的后續專業志愿。考生投檔總分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已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二十三條學校國際班專業為學分互認專業,具體培養模式和收費標準詳見學校招生網站。
第二十四條考生所填報的所有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按考生投檔總分從高到低調劑到同一院校專業組內計劃有空額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錄取;考生不服從調劑的,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五條學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非英語語種考生需慎重報考。
第二十六條有關加分或照顧錄取政策,按各省(區、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我校在實施新高考改革的省(區、市)招生時按照公布的選科要求執行,錄取原則按照該省(區、市)公布的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
第六章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八條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于殘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予以正常錄取。
學校招生專業對考生身體素質的具體要求詳見各省(區、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專業目錄。
第二十九條鑒于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學、中西醫臨床醫學、護理學、藥學、藥物制劑、臨床藥學、藥物分析、藥物化學、藥事管理、海洋藥學、化妝品科學與技術、中藥學、中藥制藥、中藥資源與開發、中草藥栽培與鑒定、預防醫學、康復治療學、衛生檢疫與檢疫、醫學檢驗技術、智能醫學工程、生物技術、生物科學、生物信息學、生物制藥、生物工程、化學工程與工藝、制藥工程、食品質量與安全、食品科學與工程、食品營養與健康、高分子材料與工程、應用化學、生物醫學工程等專業的特殊性和就業特點,凡色盲色弱者均不能報考我校上述所有專業。
第三十條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教學〔2003〕3號)、《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為依據,對新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學籍。
第七章新生注冊和復查
第三十一條經學校夏季高考招生錄取的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繳交學費注冊手續,逾期未注冊者,作自行放棄入學資格處理。
第三十二條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將對學生進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復查。對在報名和考試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紀違規行為者,將按規定取消學籍。
新生入學復查相關工作按廣東省招生辦相關文件要求執行。
第八章收費標準
第三十三條學校收費標準按《關于調整公辦普通高校學費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6〕367號)和《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學分制收費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的通知》(粵發改規〔2021〕10號)公布的標準執行。
第九章資助學生政策
第三十四條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招生工作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五條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20-39352027
電子郵箱:zsb@gdpu.edu.cn
學校網址:http://www.gdpu.edu.cn
招生網址:http://zsb.gdpu.edu.cn
第三十六條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對學校招生工作進行監督,并受理招生工作中違規違紀問題的舉報。
監督電話:020-39352093
電子郵箱:gyjw@gdpu.edu.cn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經學校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審查通過,適用于本校2025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由廣東藥科大學授權廣東藥科大學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各省(區、市)的規定不一致,則以國家和各省(區、市)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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