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青海職業技術大學招生章程
2024-08-26 10:01:15青海職業技術大學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以及教育部、青海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相關文件規定,結合學校招生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是學校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政策、規定及相關信息的最主要形式,是學校開展招生工作和錄取新生最重要的依據。
第二章學校性質及概況
第三條學校性質
學校名稱:青海職業技術大學
學校標識碼:4163012973
學校舉辦者:青海省人民政府
學校業務主管單位:青海省教育廳
教學校區地址:
城北校區:青海省西寧市城北區生物園區經二路66號,郵政編碼:810016
同安校區:青海省西寧市城中區城南新區同安路52號,郵政編碼:810021
辦學性質:全日制公辦本科層次職業學校
第四條學校概況
青海職業技術大學是一所以工為主,工、管、農、商協調發展的本科層次職業學校,專業涵蓋交通運輸、裝備制造、電子與信息、旅游等10大類,6個全日制本科招生專業,36個全日制專科招生專業。
第三章招生組織機構職責與監督機制
第五條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錄取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招生辦公室。招生錄取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貫徹落實教育部和青海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有關招生政策,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審議、決策本科和專科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招生辦公室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招生錄取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學校本科和專科招生錄取的日常工作。
1.制定學校本科和專科招生簡章、招生章程、招生工作規定及招生方案、開展招生宣傳和咨詢工作,解決考生和家長咨詢招生錄取的相關問題;
2.根據教育部和青海省教育廳核準的年度本科、專科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3.組織實施本科、專科招生錄取工作;
4.協助學籍管理部門進行新生資格復查;
5.完成上級部門交辦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招生錄取工作在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監督下進行,同時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招生計劃
第七條按照青海省教育廳核準下達的具體招生專業、招生計劃數,按照規定時間編制來源計劃并上報省級主管部門,具體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普通高校招生主管部門的公布為準。
第五章錄取原則
第八條學校根據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計劃和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學校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考試機構提供的考生電子檔案信息作為錄取新生的依據。
第九條采用“3+1+2”或“3+3”模式的高考綜合改革省份,考生須符合學校各專業高考選考科目要求。學校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考試機構提供的考生電子檔案信息作為錄取新生的依據。
第十條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類型,若平行志愿投檔生源不足,按照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的統一安排征集志愿,如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計劃,將按照招生計劃管理規定對計劃進行調整;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類型,當第一志愿考生生源數不足時,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檔成績擇優錄取,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時,按照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的統一安排征集志愿。
第十一條學校嚴格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和紀律,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本科層次:對進檔考生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分配專業(專業之間無分數級差)。專科層次:對進檔考生按其填報的專業志愿優先的原則,按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專業之間無分數級差)。
對錄取工作中出現考生總分相同時,文史類/歷史類按照語文、數學、綜合成績順序錄取;理工類/物理類按照數學、語文、綜合成績順序錄取。
對所填報專業錄取滿額且志愿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可在未錄取滿額的其它專業中進行調劑;若不服從專業調劑,學校以退檔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