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2)
2021-06-15 11:18:03陽光高考
第七章 資格復查與證書頒發
第十九條 新生入校后,學校按照教育部的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復查不合格的學生,我校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凡有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弄虛作假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二十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修業年限內修完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內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頒發青島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普通高等教育專科畢業證書。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一條 學校不委托任何機構和個人辦理招生相關事宜。對非法機構或個人的招生結果不予認可,并保留追究非法機構或個人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若有與上級有關政策不一致之處,以上級政策為準。本章程未盡事宜,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532—58255088(招生處);58255060(教務處);58255101(辦公室);58255070(學生工作部)。
傳 真:0532—58255100。
學校網址:www.qdpecedu.cn。
電子郵箱:qdysgzzsc@qd.shandong.cn。
通信地址:青島膠州市九龍街道上合示范區產業新區淮河路1007號。
郵 編:266318。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由青島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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