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第二師范學院2021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2021-05-29 08:47:56陽光高考
廣東第二師范學院2021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規定,結合廣東第二師范學院招生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學校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全稱:廣東第二師范學院
第四條 學校國標代碼:14278
第五條 學校地址:
海珠校區: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新港中路351號;郵政編碼:510303
花都校區: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迎賓大道西30號;郵政編碼:510800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
第七條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結)業頒證:對取得我校學籍,在規定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結)業要求者,頒發廣東第二師范學院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相應學位證書。退學學生,視具體情況發放肄業證書或開具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貫徹執行教育部、廣東省招生委員會和有關省(區、市)招生委員會有關普通高校考試招生政策,負責制定學校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招生的日常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有關考試命題的規定,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考試招生監察小組,對招生工作全過程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和社會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錄取批次詳見生源省(區、市)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專業目錄。在廣東省,我校公費定向培養粵東粵西粵北地區中小學教師(教師專項計劃)各專業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次錄取,其它各專業安排在本科批次錄取。
第十五條 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區、市)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學校本科招生預留不超過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于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考生專業服從調劑而需要增加計劃等問題。
第十六條 通過廣東省本科提前錄取批次招收高中起點四年制本科層次公費定向培養粵東粵西粵北地區中小學教師(教師專項計劃)至學校的定向培養考生,單獨院校專業組招生。入學后原則上不得轉學及轉專業,且須在入學前由考生或考生(未滿18周歲)及其法定監護人與培養計劃來源地縣級政府、培養院校簽署《廣東省公費定向培養粵東粵西粵北地區中小學(含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教師協議書》,畢業后由培養計劃來源地教育行政部門按照規定進行面試、考察錄用,派遣到定向縣(市、區)定向服務單位任教不少于6年。
第十七條 學校電子商務專業與廣東工貿職業技術學院電子商務專業設立“四年制(4+0)本科協同育人項目實驗班”,通過廣東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學生,與學校其他專業同批次錄取,實行單獨設置院校專業組招生,單獨編班。“4+0”模式,試點專業實驗班學生按照協同育人方案,全部四年均在對應高職院校培養,辦學地點在高職院校;學籍管理、畢業證書和學位授予等由我校負責,廣東工貿職業技術學院協助做好相關工作。原則上,實驗班學生不得轉到其他專業;非實驗班學生也不得轉入試點專業實驗班學習。
第十八條 學校與澳大利亞西悉尼大學在英語(師范,中外人才培養實驗班)、翻譯(中外人才培養實驗班)和商務英語(中外人才培養實驗班)專業合作開展四年制本科層次中外學分互認培養項目。通過廣東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學生,與學校其他專業同批次錄取,實行單獨設置院校專業組招生。有關項目介紹、培養模式和學習費用等內容,考生可在填報志愿前向學校招生辦公室咨詢。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九條 學校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嚴格遵守教育部、生源省(區、市)招生委員會的有關錄取政策和規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二十條 在生源省(區、市)招生委員會按照普通類(歷史類、物理類或文科類、理科類),藝體類(含音樂類、美術類、廣播電視編導類、體育類)分別劃定的錄取控制分數線上分類錄取。
第二十一條 在實施高考綜合改革的廣東省、湖北省、湖南省、河北省和海南省,學校各專業的選考科目要求按公布的選科要求執行。學校在生源省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確保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制定具體錄取標準和設置院校專業組,按照院校專業組分組錄取,不跨院校專業組錄取或調劑。錄取細則按照高考綜合改革省份公布的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在未實施高考綜合改革的省份,學校在生源省(區、市)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確保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制定具體錄取標準,按照文科類、理科類、體育類、音樂類和美術類分類錄取,不跨科類錄取或調劑。
第二十三條 在廣東省報考本專科層次院校及專業,計入高考總成績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科目對應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科目須合格。具體要求以廣東省當年招生錄取工作文件為準。
第二十四條 在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區、市),學校可根據各省級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檔規則及生源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
第二十五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最低分數線,符合學校提檔要求的情況下,依據考生成績、專業志愿,以及學校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六條 普通類(歷史類、物理類或文科類、理科類)專業分檔及錄取原則:
根據各生源省(區、市)投檔規則出檔后,實行“專業志愿優先”的錄取原則。根據考生所填報專業志愿順序,按考生投檔總分排位情況從高到低排序錄取。在第一專業志愿額滿的情況下,按考生第二專業志愿錄取,依次類推。不設置專業志愿分數級差,不設置男女生招收比例。
考生投檔總分相同時,按照考生排位擇優錄取。當考生投檔總分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已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在無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區、市)的同分點處理辦法:按該省(區、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美術類、音樂類、廣播電視編導類和體育類專業分檔及錄取原則:
考生在高考文化課成績和省術科統考成績雙上線的基礎上,實行“專業志愿優先”的錄取原則。不設置專業志愿分數級差,不設置男女生招收比例。
在廣東省內,根據省投檔規則出檔后,在考生符合專業要求的基礎上,根據考生所填報專業志愿順序,按考生投檔總分排位情況從高到低排序錄取。在第一專業志愿額滿的情況下,按考生第二專業志愿錄取,依次類推。考生投檔總分相同時,按照考生排位擇優錄取。當考生投檔總分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已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在其他省(區、市),對省級招生辦第一次投檔考生專業分檔時,對投出的檔案考生按照“高考文化成績(含照顧加分)×30%+術科統考成績×70%=合成總分”計算,然后按合成總分排名,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在省級招生辦第一次投檔錄取結束后,如果還有剩余招生計劃,在第二次投檔時錄取原則為院校志愿優先,在院校志愿優先的基礎上采用專業志愿優先的原則。分數合成計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檔錄取時的計算方式相同。考生合成總分相同時,按照考生排位擇優錄取。當考生總分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已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在無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區、市)的同分點處理辦法:按該省(區、市)有關規定執行。
若生源省(區、市)招生辦實行平行志愿投檔,則按其投檔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廣東省公費定向培養粵東粵西粵北地區中小學教師(教師專項計劃)專業分檔及錄取原則:
根據廣東省投檔規則出檔后,實行“專業志愿優先”的錄取原則。具體參照本校在廣東省普通類和體育類專業分檔及錄取原則執行。
第二十九條 在實施高考綜合改革的廣東省、湖北省、湖南省、河北省和海南省,考生出檔的院校專業組所填報的所有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調劑到同一院校專業組內計劃有空額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錄取;考生不服從調劑的,或服從調劑但是不符合同一院校專業組內計劃有空額專業相關要求的,作退檔處理。
第三十條 在未實施高考綜合改革的省份,考生所填報的所有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調劑到計劃有空額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錄取;考生不服從調劑的,或服從調劑但是不符合計劃有空額專業相關要求的,作退檔處理。
第三十一條 學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非英語語種考生需慎重報考。
第三十二條 有關加分或照顧錄取政策,按各生源省(區、市)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