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學2009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09-06-01 11:22:53西南大學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以及教育部的有關規定,為更好地貫徹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規范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簡稱招生工作),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西南大學是教育部直屬重點綜合性大學,國家“211工程”建設高校。學校代碼:10635。
第三條學校本部位于重慶市國家級社會發展綜合實驗區、山水園林城區——北碚區;學校榮昌校區位于重慶市榮昌縣;學校應用技術學院位于重慶市渝北區。校園占地9600余畝,校舍面積150萬平方米,圖書館藏書380萬余冊,是讀書治學的理想園地。
第四條學校辦學類型為公辦普通高等學校,學習形式為全日制,學生畢業后頒發西南大學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學校具有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權。今年共有95個本科專業招生,本科招生的主要類別有:普通高考生(含藝術、體育類考生)、自主選拔考生、保送生、免費師范生、國防生、運動訓練、高水平運動員和少數民族預科學生。
第五條學校榮昌校區以“西南大學(榮昌校區)”名稱招生,招生代碼19635,學生畢業后頒發西南大學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畢業證書內注明“在本校榮昌校區××專業學習”。
第六條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和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學校成立專門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學校招生工作的領導。學校紀委、監察部門全程監督招生工作。
第八條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招生辦公室,掛靠招生就業處,在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具體負責國家教育部招生工作有關規定的貫徹執行及學校招生工作的組織實施。學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和個人私自從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招生計劃及就讀地點
第九條學校根據學校發展規模、辦學條件、社會需求、畢業生就業等情況制定招生事業計劃和生源分省計劃,在報教育部批準和備案后,由學校招生辦公室在規定時間內將分省計劃寄到各省級招辦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2009年學校面向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學生9600名,按各省級招辦規定的錄取批次,采取遠程網上錄取的方式進行錄取。
第十一條學校在提前批和本科第一批錄取的學生就讀于校本部(其中軟件工程專業學生在我校學習兩年后,符合條件者可進入澳大利亞迪肯大學相關專業學習);在本科第二批錄取的學生就讀于榮昌校區;在本科第三批錄取的學生以及藝術設計(應用技術本科)專業學生就讀于應用技術學院(重慶市渝北區龍溪紅石支路500號)。
第四章入學考試
第十二條學校各專業錄取的學生(運動訓練、保送生、優秀高水平運動員、少數民族預科升科學生除外)均須參加全國普通高校招生統一考試。
第十三條報考自主選拔、保送生的考生,須參加學校單獨組織的測試。
第十四條報考國防生的考生,須參加由所在省軍區負責組織實施的政審、面試、體檢(與報考軍校考生同步)。
第十五條報考藝術類各專業的考生均須參加學校單獨組織的專業考試(服裝設計與工程專業除外,該專業只須參加省級美術類專業統一測試),并取得專業合格證。若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省級招辦規定考生必須參加省級統一專業測試的,考生還必須參加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的相關專業統一測試,并且取得專業統一測試合格證。
第十六條報考體育教育專業考生須參加各省級招辦統一組織的體育專業測試;運動訓練專業考生須參加由學校按照國家體育總局和教育部規定組織的專業和文化考試;高水平運動員考生須參加學校單獨組織的體育專業測試。少數民族預科升科學生必須參加學校組織的升科考試。
第十七條學校按照教育部及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辦的要求組織自主選拔、保送生測試和藝術類、體育類專業考試,考試時間、要求及安排以我校自主選拔、保送生及各藝術、體育專業招生簡章為準。
第五章錄取規則
第十八條學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一般為120%(實行平行志愿的省區市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一般為110%)。
第十九條學校錄取的考生原則上應填報有報考我校的志愿。學校優先錄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對于非第一志愿報我校且達到我校在當地錄取控制分數線的考生,實行從高分到低分予以擇優錄取。
第二十條在考生的專業安排上,按照考生的專業志愿順序,根據專業分數級差的原則(藝術類專業按照志愿優先的原則),從高分到低分并參考相關科目的成績擇優錄取。若考生所報專業已錄取滿額且不愿服從專業調配,則退檔;若有專業錄取不滿額,則從填有愿意服從專業調配志愿的考生中擇優錄取。
第二十一條凡符合國家及所在省加分或降分投檔條件的考生,在高考文化總分相同的情況下優先錄取。
第二十二條對于有學校選考科目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除省級招辦有明確規定的以外,學校以考生必考科目加我校選考科目的總分排序從高分到低分進行錄取,同等條件下,學校選考科目成績高者優先錄取。在選考科目線上考生不足時,可考慮錄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第二十三條學校有部分本科專業分別按學科大類招生錄取,學生入學后統一按大類學習基礎課程,兩年內根據學生志愿與學校辦學實際實行專業分流。
第二十四條自主選拔合格考生高考成績達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本科一批控制分數線,且在本科提前批或本科一批的第一院校志愿報考我校,如專業服從調劑,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及體檢合格,我校確保錄取。
專業安排辦法:高考成績加20分后參加專業選擇。若加分后仍不能滿足專業志愿,又不服從專業調劑的則不予錄取。
報考我校自主選拔合格的考生須將高考成績通知單及院校第一志愿填報我校的高考志愿表于2009年6月30日前傳真到我校招生辦公室,以便我校準備相關錄取資料。未按時傳真相關資料者將視為自動放棄自主選拔錄取資格。
第二十五條免費教育師范生的錄取辦法執行教育部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國防生的錄取辦法執行教育部、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定向生的具體錄取辦法執行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其中,通過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計劃招收的考生,本科畢業后在西藏基層工作不少于5年。
第二十八條報考外語類各專業原則上要求口試必須合格。英語專業只招收英語語種考生,并對英語單科成績有一定的要求。其余各專業不限制外語語種,但考生進校后均以英語為第一外語安排教學。
第二十九條音樂學(師范)、音樂表演、舞蹈學、藝術設計、繪畫、雕塑、播音與主持藝術、藝術設計(應用技術本科)專業的錄取規則為:文化成績和專業成績均上線(重慶市報考我校音樂學和音樂表演專業的考生,其聯考成績還必須上我校劃定的分數線)的情況下,按專業成績(有校考按校考成績,無校考則按聯考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戲劇影視文學、廣播電視編導專業的錄取規則為:文化成績和專業成績均上線的情況下,按文化成績的50%和專業成績相加所得總分排序從高到低擇優錄取(錄取分數=校考專業成績+高考文化成績×50%)。
美術學(師范)專業的錄取規則是:文化成績和專業成績(有校考按校考成績,無校考則按聯考成績)均上線的情況下,按文化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服裝設計與工程專業的錄取規則為:在省美術類專業統考合格,且高考文化分達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藝術類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的條件下,按照省美術類專業統考成績和文化成績相加之和進行排序,擇優錄取。
體育教育(師范)專業的投檔錄取規則為:文化和專業上線后按綜合成績投檔(四川省按專業成績投檔),如果沒有計算綜合分則按專業分投檔。錄取時按投檔成績排序,兼顧單項成績和其他特長,擇優錄取。
報考音樂學(師范)、美術學(師范)、體育教育(師范)、服裝設計與工程專業的考生外語成績原則上不低于60分(150分制);其余各藝術類專業的外語要求視生源情況而定。文化考試各科成績中任何一科為零分者,我校不予錄取。
我校音樂學(師范)、音樂表演、舞蹈學專業在南方、北方兩個校考考區的招生計劃,根據考區生源質量情況確定,不作分省來源計劃。錄取時根據同一考區內的名次進行排序錄取。考區招生計劃可根據生源情況作適當調整。
第三十條學校各專業無男女比例限制(國防生除外)。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執行教育部《普通高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及有關規定。
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要求考生發音器官無疾病,身材勻稱,五官端正。
第三十一條少數民族預科班只招收少數民族考生,具體錄取辦法執行教育部、國家民委及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區)的有關規定。
第六章新生入學
第三十二條根據國家規定,學生入學須交納學費、住宿費、書本費等費用。我校自2008年新生起,實施按學分收取學費,其標準嚴格按照重慶市物價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三條學校師范專業實行國家師范生免費教育政策(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基層就業學生除外),學生入學時須參加學校組織的面試,并與學校簽定《師范生免費教育協議書》。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基層就業學生,入學時須與學校簽定《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培養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協議書》。
第三十四條國防生新生入學須簽訂《國防獎學金協議書》,并接受學校和解放軍駐校選培辦組織的資格復審復查。復審復查合格者正式確認其國防生資格,不合格者取消其國防生資格,按教育部及學校有關招生和學生管理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學校將組織進行全面復查,復查不合格者,將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章獎、助、貸學金
第三十六條學校設立新生獎學金,對錄取入學的高考高分考生進行獎勵;為保證表現良好、經濟困難的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學校建立了以“獎、貸、勤、資、補、減、免”為主體的助學體系。新生獎學金和助學體系具體內容見西南大學2009年招生簡章或本科招生信息網。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學校通訊地址:重慶市北碚區天生路2號,郵編:400715;招生網址:bkzsw.swu.edu.cn,招生咨詢、聯系電話:023—68252513,68250942。招生監督電話:023-68252551、68252504。
第三十七條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與本章程相沖突的,以本章程為準。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