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學院2025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25-06-10 10:07:13本站原創
南寧學院2025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學校招生工作,維護廣大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以及廣西壯族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南寧學院(學校標識碼:4145011549),學校地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龍亭路8號(郵政編碼:530299)。
第三條南寧學院是經教育部批準的民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隸屬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管理。
第四條學校辦學層次以本科教育為主、適時發展專業碩士研究生教育。
第五條本章程僅適用于南寧學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學校設立招生委員會,由校長任主任,主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長任副主任,相關部門負責人任委員,招生委員會負責制定招生政策、確定招生計劃,討論決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條學校招生辦公室是南寧學院組織和實施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執行招生委員會的決策,具體負責學校招生日常事務,主要工作職責是: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以及主管部門和有關省級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制定并向社會公布學校招生章程;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工作;編制并報送學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組織實施錄取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聯合學校教務處對錄取的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復查等。
第八條學校設立招生監察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學校紀委辦公室),對招生工作實施全程監督。
第三章招生計劃與錄取規則
第九條學校按照上級部門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依據教育部文件精神和學校辦學條件,結合近年分省分專業計劃編制與執行情況,統籌考慮生源結構、區域均衡、生源質量、就業情況等因素,科學合理編制分省、分專業計劃。學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公布或見學校招生信息網。
第十條學校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安排的錄取批次及辦法進行錄取,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對考生進行德、智、體、美、勞全面衡量,綜合評價,擇優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調檔比例為100%。對進檔考生執行以下錄取規則:
(一)實行高考制度改革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嚴格按照學校提前公布的選考科目要求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布的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考生選考科目須滿足學校專業科目要求。
(二)按專業志愿優先錄取。按考生報讀的第一專業,由總分高分至低分順序錄取,滿額為止;考生報讀的第一專業錄取不到的,按報讀的第二專業,由總分高分至低分順序錄取,依次類推。如總分相同,則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投檔同分排序規則排序,擇優錄取;若投檔成績中沒有各省的排序規則,則按語文+數學+外語的成績總和高者優先;若語文+數學+外語成績總和相同,依次按照語文、數學單科成績高者優先錄取。實施高考制度改革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考生,在符合生源所在地錄取政策的基礎上執行本章程的相關規定。
(三)考生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在全部有專業志愿考生錄取分檔完畢后,再將所有未錄取且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按從高分到低分排序調劑到其他尚未錄滿的專業,不服從調劑的,作退檔處理。
(四)部分專業錄取規則:
1.藝術類(美術)專業,包括工藝美術、環境設計、新媒體藝術、視覺傳達設計。符合教育部及考生生源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藝術類專業的投檔規定,術科成績使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術科統考成績,術科成績和文化分需達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藝術類本科省控線,按術科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術科成績相同,優先錄取文化分高的考生。如文化分相同,則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投檔文化同分排序規則排序,擇優錄取;若沒有投檔文化分排序規則的省份,則按語文+數學+外語的成績總和高者優先;若語文+數學+外語成績總和相同,依次按照語文、數學單科成績高者優先錄取。實施高考制度改革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考生,在符合生源所在地錄取政策的基礎上執行本章程的相關規定。
2.體育教育專業。符合教育部及考生生源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體育類專業的投檔規定,體育成績使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統考成績,術科成績和文化分需達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類本科省控線,按照體育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體育成績相同,優先錄取文化分高的考生。如文化分相同,則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投檔文化同分排序規則排序,擇優錄取;若沒有投檔文化同分排序規則的省份,則按語文+數學+外語的成績總和高者優先;若語文+數學+外語成績總和相同,依次按照語文、數學單科成績高者優先錄取。實施高考制度改革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考生,在符合生源所在地錄取政策的基礎上執行本章程的相關規定。
(五)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優先錄取”的錄取規則。
(六)學校專業教學培養使用的外語語種無限制要求。
第十一條根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要求,患有下列疾病者,學校不予錄取:
(一)嚴重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經手術治愈,或房室間隔缺損分流量少,動脈導管未閉返流血量少,經二級以上醫院專科檢查確定無需手術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壓病。
(二)重癥支氣管擴張、哮喘,惡性腫瘤、慢性腎炎、尿毒癥。?
(三)嚴重的血液、內分泌及代謝系統疾病、風濕性疾病。
(四)重癥或難治性癲癇或其他神經系統疾病;嚴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
(五)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攜帶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六)結核病除下列情況外不予錄取。?
1.原發型肺結核、浸潤性肺結核已硬結穩定;結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遺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結核(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結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復發,經二級以上醫院(或結核病防治所)專科檢查無變化者;
3.淋巴腺結核已臨床治愈無癥狀者。
(七)有以下疾病的考生,我校部分專業不予錄取:
1.學校工藝美術、視覺傳達設計、環境設計、新媒體藝術、交通運輸專業不錄取色覺異常II度(俗稱色盲)的考生;
2.學校體育教育專業不錄取輕度色覺異常(俗稱色弱)的考生;
3.學校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專業不錄取不能準確在顯示器上識別紅、黃、綠、蘭、紫各顏色中任何一種顏色的數碼、字母的考生;
4.學校交通運輸、工藝美術、視覺傳達設計、環境設計、新媒體藝術專業不錄取不能準確識別紅、黃、綠、蘭、紫各種顏色中任何一種顏色的導線、按鍵、信號燈、幾何圖形的考生。
第十二條對按照國家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確定的加分或降分投檔的考生,學校予以認可。
第四章入學與畢業
第十三條被學校錄取的考生,由學校發給加蓋學校公章的《南寧學院錄取通知書》。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規定時間到校報到,注冊入學。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須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對未經學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四條?新生入學后3個月內,學校按國家招生工作有關規定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復查,凡屬徇私舞弊或不符合條件者,一經查實,即取消學籍,予以退回。
第十五條學生學業期滿、成績合格,頒發南寧學院本科畢業證書;對符合南寧學院學位授予有關規定的本科生,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五章獎(助)學政策
第十六條學校主要有以下資助項目:
(一)獎學金:國家獎學金10000元/生·學年;國家勵志獎學金6000元/生·學年;自治區人民政府獎學金5000元/生·學年;
(二)助學金:國家助學金(一等)4700元/生·學年;國家助學金(二等)3700元/生·學年;國家助學金(三等)2700元/生·學年。退役士兵國家助學金3700元/生·學年。具體以新文件通知為準。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在生源地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貸款最高額度20000元/生;學年。
(四)學校設立勤工助學崗位,可安排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五)學校設有各類學費減免及補助等項目,積極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
(六)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招收為士官的高校學生,在入伍時對其在校期間繳納的學費實行一次性補償或用于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實行代償;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前正在高等學校就讀的學生(含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間按國家有關規定保留學籍或入學資格、退役后自愿復學或入學的,實行學費減免;對退役后,自主就業,通過全國統一高考或高職分類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學校并到校報到的入學新生,實行學費減免。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金額,按學生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下同)兩者金額較高者執行;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以及學費減免的標準,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20000元,超出標準部分自行承擔。
(七)學校每年以學費減免的方式支持優秀學生出國(境)交流學習。出國(境)90日(含)以上的交換(交流)學習,支持類型分為全額支持和部分支持。對全額支持的優秀學生,學校承擔協議院校收取的相關費用,同時按1萬元/生的標準,作為學費減免退回給學生個人;對部分支持的優秀學生,學校按1萬元/生的標準,作為學費減免退回給學生個人。出國(境)不足90日的研學或實習實踐項目,支持類型為部分支持。學校按1500元/生的標準,作為學費減免退回給學生個人。
(八)對各省各專業錄取成績優秀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報到和注冊手續的新生,學校按5000元/生的標準,作為學費減免退回給學生個人。
(九)應屆本科畢業生考研升學,被國內、教育部認可的國外、港澳臺地區高校錄取的,學校按3000元/生的標準,作為學費減免退回給學生個人。
(十)當年度被學校錄取為全日制正式學籍的家庭經濟困難新生,可在原就讀高中申請入學資助,區內院校錄取的大學新生每生一次性補助500元,區外院校錄取的大學新生每生一次性補助1000元。
(十一)普通高中及中等職業學校應屆畢業通過高考、高職單招考入學校的家庭經濟困難大學新生,可向原就讀高中申請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學滋蕙計劃,區內院校錄取的大學新生每生一次性補助500元,區外院校錄取的大學新生每生一次性補助1000元。
(十二)戶籍地在邊境0—3公里范圍內且當年度被學校錄取為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正式學籍的家庭經濟困難大學新生,在收到高校錄取通知后一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原就讀學校或市、縣教育部門提出申請邊境0—3公里大學新生入學補助,每生一次性補助2000元。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學校學費及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等收費標準及退費管理按《廣西壯族自治區民辦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嚴格執行。具體標準如下:
(一)工學類: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計算機科學與技術、交通運輸、土木工程、物聯網工程、通信工程、軟件工程、食品質量與安全、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汽車服務工程、數字媒體技術、數據科學與大數據技術、智能制造工程、智能科學與技術、人工智能、機器人工程、新能源汽車工程、電子信息工程、食品營養與健康、智能車輛工程、智能建造等21個專業學費為22500元/生·學年;
(二)管理學類:工商管理、會計學、市場營銷、財務管理等4個專業學費為20500元/生·學年,質量管理工程、物流工程、工程造價、工程審計、大數據管理與應用等5個專業學費為22500元/生·學年;
(三)經濟學類:經濟與金融專業學費為20500元/生·學年,數字經濟、金融科技等2個專業學費為22500元/生·學年;
(四)藝術學類:工藝美術、環境設計、新媒體藝術、視覺傳達設計等4個專業學費為24500元/生·學年;
(五)教育學類:學前教育專業學費為20500元/生·學年,體育教育專業學費為22500元/生·學年;
(六)住宿費標準為:
1.學生宿舍1-10#樓、青工樓、學術交流中心:
5人間和6人間1620元/生·學年、8人間1215元/生·學年;
2.學生宿舍11、12#樓:
8人間1320元/生·學年;
3.學生宿舍6B#樓:
4人間2310元/生·學年、8人間1320元/生·學年。
(七)學生在校期間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
1.服務性收費:借閱圖書滯還費0.1元/冊·天;學生宿舍熱水費35元/立方米;補辦學生證10元/本;補辦校園一卡通20元/卡;伙食費由學生據實自行支付;校醫院診療費按自治區醫療服務價格收取。
2.代收費:教材費600元/生·學年,每學年預繳,按實際價格定期結算,多退少補;體檢費80元/次,只針對新生一次性收取(僅供參考,按實際費用收取);超定額水費2.69元/立方米;超定額電費0.5441元/度,按照發展改革部門規定的價格收取。
3.其他費用:軍訓服裝費135元/人(僅供參考,按當年最終競標價為準,由學生向第三方供應商購買),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400元/生·學年(按政府部門實際參保標準收取),學生根據自愿原則與第三方購買;學生意外保險100元/生·學年(僅供參考,按實際參保標準收取),學生根據自愿原則與第三方購買。
學生因故退學及其他原因提前終止學業的,學校按照桂發改收費規〔2019〕1145號文件有關規定進行退費。
其他收費項目及標準詳情可參閱我校收費公示信息。
第十八條學校從未委托任何中介機構和個人從事招生代理工作。有關招生錄取事宜,考生應直接與學校招生辦公室聯系,否則出現任何后果,學校概不負責。
第十九條招生聯系電話:0771-5339888、5332888,網址:http://www.unn.edu.cn/,E-mail:nnxyfzghc@163.com。監督電話:0771-5900938。
第二十條本章程由南寧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其他未盡事宜參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有關文件執行。
標簽:南寧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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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學校招生工作,維護廣大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以及廣西壯族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南寧學院(學校標識碼:4145011549),學校地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龍亭路8號(郵政編碼:530299)。
第三條南寧學院是經教育部批準的民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隸屬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管理。
第四條學校辦學層次以本科教育為主、適時發展專業碩士研究生教育。
第五條本章程僅適用于南寧學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學校設立招生委員會,由校長任主任,主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長任副主任,相關部門負責人任委員,招生委員會負責制定招生政策、確定招生計劃,討論決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條學校招生辦公室是南寧學院組織和實施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執行招生委員會的決策,具體負責學校招生日常事務,主要工作職責是: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以及主管部門和有關省級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制定并向社會公布學校招生章程;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工作;編制并報送學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組織實施錄取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聯合學校教務處對錄取的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復查等。
第八條學校設立招生監察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學校紀委辦公室),對招生工作實施全程監督。
第三章招生計劃與錄取規則
第九條學校按照上級部門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依據教育部文件精神和學校辦學條件,結合近年分省分專業計劃編制與執行情況,統籌考慮生源結構、區域均衡、生源質量、就業情況等因素,科學合理編制分省、分專業計劃。學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公布或見學校招生信息網。
第十條學校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安排的錄取批次及辦法進行錄取,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對考生進行德、智、體、美、勞全面衡量,綜合評價,擇優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調檔比例為100%。對進檔考生執行以下錄取規則:
(一)實行高考制度改革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嚴格按照學校提前公布的選考科目要求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布的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考生選考科目須滿足學校專業科目要求。
(二)按專業志愿優先錄取。按考生報讀的第一專業,由總分高分至低分順序錄取,滿額為止;考生報讀的第一專業錄取不到的,按報讀的第二專業,由總分高分至低分順序錄取,依次類推。如總分相同,則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投檔同分排序規則排序,擇優錄取;若投檔成績中沒有各省的排序規則,則按語文+數學+外語的成績總和高者優先;若語文+數學+外語成績總和相同,依次按照語文、數學單科成績高者優先錄取。實施高考制度改革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考生,在符合生源所在地錄取政策的基礎上執行本章程的相關規定。
(三)考生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在全部有專業志愿考生錄取分檔完畢后,再將所有未錄取且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按從高分到低分排序調劑到其他尚未錄滿的專業,不服從調劑的,作退檔處理。
(四)部分專業錄取規則:
1.藝術類(美術)專業,包括工藝美術、環境設計、新媒體藝術、視覺傳達設計。符合教育部及考生生源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藝術類專業的投檔規定,術科成績使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術科統考成績,術科成績和文化分需達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藝術類本科省控線,按術科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術科成績相同,優先錄取文化分高的考生。如文化分相同,則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投檔文化同分排序規則排序,擇優錄取;若沒有投檔文化分排序規則的省份,則按語文+數學+外語的成績總和高者優先;若語文+數學+外語成績總和相同,依次按照語文、數學單科成績高者優先錄取。實施高考制度改革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考生,在符合生源所在地錄取政策的基礎上執行本章程的相關規定。
2.體育教育專業。符合教育部及考生生源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體育類專業的投檔規定,體育成績使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統考成績,術科成績和文化分需達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類本科省控線,按照體育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體育成績相同,優先錄取文化分高的考生。如文化分相同,則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投檔文化同分排序規則排序,擇優錄取;若沒有投檔文化同分排序規則的省份,則按語文+數學+外語的成績總和高者優先;若語文+數學+外語成績總和相同,依次按照語文、數學單科成績高者優先錄取。實施高考制度改革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考生,在符合生源所在地錄取政策的基礎上執行本章程的相關規定。
(五)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優先錄取”的錄取規則。
(六)學校專業教學培養使用的外語語種無限制要求。
第十一條根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要求,患有下列疾病者,學校不予錄取:
(一)嚴重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經手術治愈,或房室間隔缺損分流量少,動脈導管未閉返流血量少,經二級以上醫院專科檢查確定無需手術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壓病。
(二)重癥支氣管擴張、哮喘,惡性腫瘤、慢性腎炎、尿毒癥。?
(三)嚴重的血液、內分泌及代謝系統疾病、風濕性疾病。
(四)重癥或難治性癲癇或其他神經系統疾病;嚴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
(五)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攜帶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六)結核病除下列情況外不予錄取。?
1.原發型肺結核、浸潤性肺結核已硬結穩定;結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遺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結核(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結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復發,經二級以上醫院(或結核病防治所)專科檢查無變化者;
3.淋巴腺結核已臨床治愈無癥狀者。
(七)有以下疾病的考生,我校部分專業不予錄取:
1.學校工藝美術、視覺傳達設計、環境設計、新媒體藝術、交通運輸專業不錄取色覺異常II度(俗稱色盲)的考生;
2.學校體育教育專業不錄取輕度色覺異常(俗稱色弱)的考生;
3.學校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專業不錄取不能準確在顯示器上識別紅、黃、綠、蘭、紫各顏色中任何一種顏色的數碼、字母的考生;
4.學校交通運輸、工藝美術、視覺傳達設計、環境設計、新媒體藝術專業不錄取不能準確識別紅、黃、綠、蘭、紫各種顏色中任何一種顏色的導線、按鍵、信號燈、幾何圖形的考生。
第十二條對按照國家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確定的加分或降分投檔的考生,學校予以認可。
第四章入學與畢業
第十三條被學校錄取的考生,由學校發給加蓋學校公章的《南寧學院錄取通知書》。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規定時間到校報到,注冊入學。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須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對未經學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四條?新生入學后3個月內,學校按國家招生工作有關規定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復查,凡屬徇私舞弊或不符合條件者,一經查實,即取消學籍,予以退回。
第十五條學生學業期滿、成績合格,頒發南寧學院本科畢業證書;對符合南寧學院學位授予有關規定的本科生,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五章獎(助)學政策
第十六條學校主要有以下資助項目:
(一)獎學金:國家獎學金10000元/生·學年;國家勵志獎學金6000元/生·學年;自治區人民政府獎學金5000元/生·學年;
(二)助學金:國家助學金(一等)4700元/生·學年;國家助學金(二等)3700元/生·學年;國家助學金(三等)2700元/生·學年。退役士兵國家助學金3700元/生·學年。具體以新文件通知為準。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在生源地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貸款最高額度20000元/生;學年。
(四)學校設立勤工助學崗位,可安排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五)學校設有各類學費減免及補助等項目,積極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
(六)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招收為士官的高校學生,在入伍時對其在校期間繳納的學費實行一次性補償或用于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實行代償;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前正在高等學校就讀的學生(含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間按國家有關規定保留學籍或入學資格、退役后自愿復學或入學的,實行學費減免;對退役后,自主就業,通過全國統一高考或高職分類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學校并到校報到的入學新生,實行學費減免。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金額,按學生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下同)兩者金額較高者執行;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以及學費減免的標準,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20000元,超出標準部分自行承擔。
(七)學校每年以學費減免的方式支持優秀學生出國(境)交流學習。出國(境)90日(含)以上的交換(交流)學習,支持類型分為全額支持和部分支持。對全額支持的優秀學生,學校承擔協議院校收取的相關費用,同時按1萬元/生的標準,作為學費減免退回給學生個人;對部分支持的優秀學生,學校按1萬元/生的標準,作為學費減免退回給學生個人。出國(境)不足90日的研學或實習實踐項目,支持類型為部分支持。學校按1500元/生的標準,作為學費減免退回給學生個人。
(八)對各省各專業錄取成績優秀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報到和注冊手續的新生,學校按5000元/生的標準,作為學費減免退回給學生個人。
(九)應屆本科畢業生考研升學,被國內、教育部認可的國外、港澳臺地區高校錄取的,學校按3000元/生的標準,作為學費減免退回給學生個人。
(十)當年度被學校錄取為全日制正式學籍的家庭經濟困難新生,可在原就讀高中申請入學資助,區內院校錄取的大學新生每生一次性補助500元,區外院校錄取的大學新生每生一次性補助1000元。
(十一)普通高中及中等職業學校應屆畢業通過高考、高職單招考入學校的家庭經濟困難大學新生,可向原就讀高中申請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學滋蕙計劃,區內院校錄取的大學新生每生一次性補助500元,區外院校錄取的大學新生每生一次性補助1000元。
(十二)戶籍地在邊境0—3公里范圍內且當年度被學校錄取為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正式學籍的家庭經濟困難大學新生,在收到高校錄取通知后一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原就讀學校或市、縣教育部門提出申請邊境0—3公里大學新生入學補助,每生一次性補助2000元。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學校學費及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等收費標準及退費管理按《廣西壯族自治區民辦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嚴格執行。具體標準如下:
(一)工學類: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計算機科學與技術、交通運輸、土木工程、物聯網工程、通信工程、軟件工程、食品質量與安全、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汽車服務工程、數字媒體技術、數據科學與大數據技術、智能制造工程、智能科學與技術、人工智能、機器人工程、新能源汽車工程、電子信息工程、食品營養與健康、智能車輛工程、智能建造等21個專業學費為22500元/生·學年;
(二)管理學類:工商管理、會計學、市場營銷、財務管理等4個專業學費為20500元/生·學年,質量管理工程、物流工程、工程造價、工程審計、大數據管理與應用等5個專業學費為22500元/生·學年;
(三)經濟學類:經濟與金融專業學費為20500元/生·學年,數字經濟、金融科技等2個專業學費為22500元/生·學年;
(四)藝術學類:工藝美術、環境設計、新媒體藝術、視覺傳達設計等4個專業學費為24500元/生·學年;
(五)教育學類:學前教育專業學費為20500元/生·學年,體育教育專業學費為22500元/生·學年;
(六)住宿費標準為:
1.學生宿舍1-10#樓、青工樓、學術交流中心:
5人間和6人間1620元/生·學年、8人間1215元/生·學年;
2.學生宿舍11、12#樓:
8人間1320元/生·學年;
3.學生宿舍6B#樓:
4人間2310元/生·學年、8人間1320元/生·學年。
(七)學生在校期間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
1.服務性收費:借閱圖書滯還費0.1元/冊·天;學生宿舍熱水費35元/立方米;補辦學生證10元/本;補辦校園一卡通20元/卡;伙食費由學生據實自行支付;校醫院診療費按自治區醫療服務價格收取。
2.代收費:教材費600元/生·學年,每學年預繳,按實際價格定期結算,多退少補;體檢費80元/次,只針對新生一次性收取(僅供參考,按實際費用收取);超定額水費2.69元/立方米;超定額電費0.5441元/度,按照發展改革部門規定的價格收取。
3.其他費用:軍訓服裝費135元/人(僅供參考,按當年最終競標價為準,由學生向第三方供應商購買),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400元/生·學年(按政府部門實際參保標準收取),學生根據自愿原則與第三方購買;學生意外保險100元/生·學年(僅供參考,按實際參保標準收取),學生根據自愿原則與第三方購買。
學生因故退學及其他原因提前終止學業的,學校按照桂發改收費規〔2019〕1145號文件有關規定進行退費。
其他收費項目及標準詳情可參閱我校收費公示信息。
第十八條學校從未委托任何中介機構和個人從事招生代理工作。有關招生錄取事宜,考生應直接與學校招生辦公室聯系,否則出現任何后果,學校概不負責。
第十九條招生聯系電話:0771-5339888、5332888,網址:http://www.unn.edu.cn/,E-mail:nnxyfzghc@163.com。監督電話:0771-5900938。
第二十條本章程由南寧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其他未盡事宜參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有關文件執行。
標簽:南寧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