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江蘇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意見: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2025-06-07 14:42:09江蘇省教育考試院
十三、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一)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考試 中存在違規行為的,各地各高校要嚴格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 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 33 號)《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 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 36 號)確定的程序和規定嚴肅處理, 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按照《中華 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 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法律規 定,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對于違規違紀的黨員和公 職人員,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 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對因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招生違規嚴重的黨員,依照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 員,依紀依規進行嚴肅追責問責。
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規定,教育部授權我省組織的省級統一 考試和授權高校組織的單獨招生考試及強基計劃、保送生、綜合 評價招生、高水平運動隊、體育類專業、藝術類專業、體育單招、 高職分類招生考試等均屬國家教育考試的組成部分,對在上述類 型招生考試中違規的考生、高校、中學及有關工作人員,要按照 上述法律法規及黨內法規從嚴查處。其中,凡提供虛假個人信息 或申請材料的,均應當認定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取消其相 關類型招生的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同時通報江蘇省教育考試 院,取消其當年高考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并視情節輕重給予 暫停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 1-3 年的處理。
(二)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認為所報考高校的招生錄取行為違反本規定或其他相關規定的,按照“高校負責、省教育考試 院監督”的原則,可向所報考高校提出異議、申訴或者舉報。高 校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屬于對政策執行存在異議的,應當書面 或者口頭及時答復申請人;屬于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組 織紀檢監察機構或者專門的招生監督機構進行調查,并按照信訪 條例和有關規定作出書面答復。 考生或者其監護人對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釋不服的,可以向省 教育考試院申請復查;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處理不服的,可以 向省教育考試院或省教育廳申請復查。對復查結論不服的,可以 按照相關規定向省教育考試院或省教育廳的上級機關提出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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