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江蘇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意見: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2025-06-07 10:39:56江蘇省教育考試院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考 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鑒 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應屆畢業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可與 綜合素質評價工作結合進行。無就讀學校或工作單位的考生原則 上由所屬的鄉鎮、街道辦事處鑒定,鑒定內容應完整、準確。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 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的,應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 格:
1. 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 情節嚴重的;
2. 觸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 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尚在處罰期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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