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天津高考溫馨提示(三):嚴格遵守考試紀律
2025-06-03 21:25:39天津教育招生考試院
6月4日9時起,考生們可以在招考資訊網(www.zhaokao.net)自行下載并打印高考準考證,詳細了解自己所在的考場信息,請考生和家長務必提前熟悉考點所在位置及赴考路線。
為了保證考試的公平與公正,堅決杜絕考試違紀作弊等行為,今年我市所有考點繼續實行“身份驗證+智能安檢+人工安檢”模式,考場實行“人工監考、視頻監考和流動巡考”。同時,我市將全面推行考場實時智能巡查,對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旁窺抄襲、違規時間答題、攜帶或使用違規物品等各種考場違規違紀行為,通過人工智能技術實時發現并告警;經考點認定屬實的,將依規對違規考生作出相應處罰。今天,市招考院帶你熟悉規范應考的要求,更提醒你堅守底線,千萬不要心存僥幸,避免觸碰考試紅線!
安檢須知
一、本須知所指的考試違規物品,是指影響考試公平和公正、影響考試正常組織實施、危害考生和考試工作人員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以及《考場規則》明確禁止攜帶的物品,如手機、手表(含智能手表)、智能產品(智能手環、智能眼鏡等)、無線耳機等具有通訊功能的電子產品、無線電作弊器材、考試內容相關材料、管制器具等。考試期間,考點將為每個考場配備鐘表。
二、考生不得將手機、書包等非考試用品帶入考點(考試封閉管理區域),要按照考點具體要求放置非考試用品。
三、考生進入考點(考試封閉管理區域)和考場時,須主動配合工作人員完成安檢工作,不得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工作職責。安檢工作將在視頻監控下進行,全程錄像。
四、考生接受安檢前應主動采取措施,自行消除隨身攜帶物品對檢查效果的影響。
五、安檢過程中檢查出的考試違規物品,不得攜帶入場。疑似作弊器材或可用于實施作弊的物品,按考區要求進行處置。存在安全隱患的,將交由公安、消防等部門進行處置。
六、對于使用輪椅、拐杖、纏有繃帶或打有夾板等的考生以及申請殘疾便利的考生,監考員將在保證其安全的前提下,對其輪椅、拐杖等器械進行安檢。
七、對于因身體特殊原因(如安裝有心臟起搏器、使用助聽器等)無法使用安檢設備進行檢查的,考生須事先向考區進行報備,出具醫療機構的證明,考點將安排專人進行檢查。
八、安檢過程中出現警報提示的,考生應作出解釋說明并交出相應物品,然后監考員對其重新檢查,直至安檢合格后方可入場。
九、對于經反復安檢后設備仍報警的,以及有其他可疑情形、無法正常安檢的,考點將安排兩名(含)以上與考生同性別的工作人員共同進行排查。有必要的,將安排在復檢室進行。
十、對于已經通過安檢并入場的考生,離開考場(如去衛生間)后,再次進入考場時監考員將按考務管理規定重新進行安檢。
十一、對于拒不配合安檢并對考點秩序造成影響,或對其他考生及考試工作人員人身安全構成威脅的考生,考點將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置。
特別提醒:為了確保檢測更高效、入場更順暢,請考生赴考時不要攜帶手機、手表、智能手環、智能眼鏡、書包等設備和物品,或提前交由老師、家長妥善保管。同時,建議考生不要攜帶鑰匙、磁卡、打火機以及金屬手鐲、戒指、項鏈等物品,不穿戴有金屬裝飾品的鞋帽、眼鏡、發卡等,避免因反復安檢而影響正常入場考試。考生可根據考試當天氣溫及考場溫度攜帶薄外套,但需要智能安檢合格后方可進入。
廣大考生一定要增強法律意識,知法守法,不要一時糊涂,相信所謂的“高科技”而抱憾終生。近年來,為了嚴防考試作弊行為,考場實時智能巡查、智能安檢門等新技術手段逐步被用于國家教育考試管理。考生將手機或者其他具有接收和發送信息功能的考試作弊器材帶進考場,均將被認定為考試作弊,取消其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并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
考場規則
一、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主動接受監考員按規定進行的身份驗證、身體健康監測和對隨身物品等進行的必要檢查,按照考點的要求存放手機、書包等非考試用品。《準考證》正、反兩面在使用期間均不得涂改或書寫,否則按違規處理。
三、2B鉛筆、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直尺、圓規、三角板、無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試用品,以及消毒紙巾等個人清潔用品可帶入考場,手機、手表、智能手環、智能眼鏡、耳機、涂改液、修正帶、草稿紙以及書包等其他任何物品,不準帶入考試封閉區域。
四、入場后,對號入座,將《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核驗。接到答題卡和試卷后,應在指定的位置和規定的時間內準確、清楚填寫姓名、考生號、考場號和座位號等信息,將考試用條形碼粘貼在指定位置。凡漏填(涂)、錯填(涂)或書寫字跡不清的答卷,影響評卷結果的,責任由考生自負。
遇試卷、答題卡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頁等問題,可舉手詢問,在開考前報告監考員;開考后,再行報告、更換的,延誤的考試時間不予延長;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員詢問。聽力考試期間,不得向監考員詢問并保持安靜。
五、開考信號發出后方可開始答題。
六、開考15分鐘后(小語種考試科目為開考前15分鐘后)不得進入考點參加當次科目考試。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試結束前30分鐘,交卷出場后不得再進場續考,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七、在與題號相對應的答題區域內答題,寫在草稿紙上或非題號對應的答題區域的答案一律無效。不得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不得在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
八、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得吸煙,不得喧嘩,不得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得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得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不得傳遞文具、物品等,不得將試卷、答卷或草稿紙帶出考場。如身體出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報告考試工作人員和監考員。
九、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立即停筆并停止答題,將答題卡、試卷、草稿紙按順序排列整齊放在考桌上,等待監考員依次收齊后,根據監考員指令依次退出考場,不準在考場逗留。
十、如不遵守考場規則,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確定的程序和規定嚴肅處理,并將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涉嫌犯罪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違規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考試作弊行為的處罰也都進行了明確規定。請廣大考生務必心存畏戒,切勿以身試法!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對考生違規行為做出如下處理規定:
1.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取消其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8)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9)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2.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9)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3.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
(1)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2)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3)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4)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5)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4.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如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4)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5)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5.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可以視情節輕重,由教育行政部門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1)組織團伙作弊的;
(2)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3)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4)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6.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7.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1)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2)組織團伙作弊的;
(3)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特別提醒:維護考試公平是每位考生的責任,嚴守考試紀律是每位考生的義務。做誠信高考的踐行者,做公平高考的捍衛者,是考生們最莊嚴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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