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山西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規定:招生管理職責
2025-06-03 20:50:23山西招生考試網
十、招生管理職責
69.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分別成立本級招生考試委員會,在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招生考試委員會(或教育部)的雙重領導下負責本地區招生工作。
招生考試委員會主任由同級人民政府負責人兼任,副主任、委員由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高校的負責人兼任。
招生辦公室是招生考試委員會的常設機構,代表招生考試委員會行使職權,處理招生日常工作。各級招生辦公室應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必要的編制,配備專職干部和開展招生考試工作必備的辦公設備、場所、設施,保證招生考試工作順利進行。
70.省招生考試委員會的職責如下。
(1)執行教育部有關高校招生工作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訂必要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2)接受教育部委托組織統考試題的命制工作,并加強命題、評卷、考務工作隊伍建設;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組織高考及相關特殊類型招生省級統考、治理考試環境、維護考試招生安全穩定、做好考試衛生防疫、整肅考風考紀等工作。指導、監督屬地有關高校組織的特殊類型招生考試。
(3)匯總并公布高校在我省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和有關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
(4)指導、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履行公開和監督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關職責,對本地區有關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及所屬高校信息公開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責任追究。
(6)負責組織考生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體檢、考試、評卷、考生信息采集及電子檔案制作、志愿填報咨詢公共服務、錄取以及其他有關工作。協調有關省級招生考試委員會解決不符合本地報名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及其他非戶籍就業人員隨遷子女回流出地高考報名。
(7)組織開展招生、考試的科學研究、宣傳和培訓工作。
(8)保護考生和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保障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正當待遇。
(9)受行政部門委托調查處理或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本地區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10)負責對違規考生、學校、機構等進行處理;配合高校對特殊類型招生中違規考生、學校等進行調查處理;配合公安等相關部門對違法考生、學校、機構等依法開展調查、取證和懲處等工作。
(11)根據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的申請,對高校信訪答復情況進行復查。
71.市、縣(區)招生考試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如下。
(1)執行上一級招生考試委員會有關高校招生工作的規定。
(2)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考試衛生防疫、高考組織、考試環境治理、考試安全維護、考風考紀整肅等工作。
(3)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招生工作的具體安排、操作規程和處理突發事件(含突發自然災害、恐怖及惡性破壞、急性傳染病預防)的應急預案。
(4)負責本地區考試試(答)卷保密室及考點的標準化建設,考點所在中學外語聽力考試設備的安裝調試、日常維護以及試(答)卷運送、保管、分發、施考、回收等全過程的安全保密工作。
(5)負責組織本地區考生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學業水平考試及綜合素質評價材料、體檢、誠信教育和法制教育、考試、志愿填報、錄取照顧和專項計劃資格審核等工作。
(6)按規定要求采集、管理考生有關信息,確保考生相關信息采集的完整與準確。
(7)負責本地區試(答)卷保密室值班和保衛人員、考場監考員、巡考員及其他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遴選、培訓、考核工作。
(8)根據上一級招生考試委員會的要求,做好招生考試有關數據的匯總、統計與上報,評卷教師的考核、選派,主持或參與部分高校特殊專業的面試、口試和專業考試的管理以及當年考生報考資料的整理發放和保管等工作。
(9)對地區有關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信息公開公示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10)組織開展本地區招生、考試的科學研究工作,宣傳、咨詢工作和培訓工作。
(11)保護考生和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處理有關本地區教育招生考試考生及群眾的來信來訪,并調查處理發生的問題。
72.高校應成立由主要負責人、相關負責人、校內有關部門負責人等組成的招生委員會,負責本校招生工作,并設立招生辦公室、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和開展招生考試工作必備的辦公設備、場所、設施。高校的主要職責如下。
(1)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以及主管部門和有關省級招生考試委員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2)根據主管部門下達的年度招生規模及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并報送本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3)制訂本校招生章程。
(4)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工作。
(5)組織實施本校招生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本校招生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6)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查并負責協調處理有關問題。
(7)組織本校特殊類型招生考試工作,并對考試安全、考試衛生防疫負責,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等對違規考生進行認定、處理,并將違規事實處理結果報生源所在省級招辦。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應職責。
(9)承擔省級招生考試委員會委托的評卷等工作,支持有關招生管理部門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0)根據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的申請,對高校有關招生錄取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并給予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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