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山西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規定:招生章程
2025-06-03 20:45:21山西招生考試網
五、招生章程
27.高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制訂本校的招生章程。
28.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內容必須合法、真實、準確、表述規范,經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核定后方能向社會公布。一經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如有補充說明,應經主管部門同意后及時向社會公布并通報我省。各高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應當準確描述本校的辦學類型、層次、學費,使用與辦學許可證或批準文件相一致的學校名稱,不得使用簡稱。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
29.招生章程主要內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涉及分校、校區等須注明),辦學層次(本科或專科、專科學校注明高等職業學院或高等專科學校),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校,是否為獨立學院等,招生計劃分配的原則和辦法,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專業教學培養使用的外語語種,思想品德考核及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進檔考生的錄取規則,學費標準,學生資助政策及有關程序,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證書種類及其他信息,聯系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
有關高校制定的特殊類型考試招生辦法須符合教育部和我省相關規定,且不得與本校招生章程內容相違背。高校特殊類型考試工作方案和招生辦法經學校黨委常委會研究確定后,報上級主管部門核定。
在高考綜合改革省(區、市)招生的我省高校,要按有關要求提出招生專業(或專業類)對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的選考科目要求,并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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