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汽車工業學院2025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25-05-27 15:36:17網絡整理
湖北汽車工業學院2025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更好地貫徹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進一步規范學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簡稱招生工作),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教育部關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25〕1號)及招生考試工作其他相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的辦學宗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校名為湖北汽車工業學院,標識碼為:4142010525。
英文名稱:HubeiUniversityofAutomotiveTechnology。
地址: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車城西路167號。
第三條學校辦學類型為國家公辦普通高等學校,是全國唯一一所伴隨民族汽車工業成長、發展、壯大起來并最具汽車特色的高等學府,是湖北省人民政府與東風汽車集團共建高校,是湖北省“雙一流”建設和博士學位授權單位立項建設高校,具有學士、碩士學位授予權。
第四條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擇優選拔,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以及社會的監督。
第五條經學校普通本科招生錄取的學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由學校頒發國家承認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畢業證書,并對符合《湖北汽車工業學院學士學位管理辦法》的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學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員會,全面負責貫徹落實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關政策,執行學校黨委和行政有關招生工作的決議,研究制定學校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并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七條招生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廳招生政策的貫徹執行和學校招生工作的組織實施。
聯系電話:0719-8238223、0719-8512796、0719-8512789
傳真:0719-8261974
網址:https://zs.huat.edu.cn。
第三章招生計劃
第八條學校遵循國家有關招生政策,按照優化生源結構、促進區域均衡的原則,統籌考慮各省應屆普通高中畢業生人數及各省考生占全國報名總量的比例、歷年生源質量及就業情況等因素,結合近年來學校在各地的招生計劃數,編制本年度招生來源計劃,并報教育部和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審批。
第九條學校根據教育部要求,在規定的比例內設置預留計劃,用于調劑各省(市、區)生源。預留計劃嚴格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區)的相關規定及程序使用,堅持集體議事、集體決策、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章招生類型及錄取原則
第十條普通高考考生須參加當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其他類型考生按有關規定參加相應的考試。
第十一條學校調檔比例和錄取原則按考生所在省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學校堅持考生利益第一,盡量滿足考生專業志愿。對于進檔的考生,學校依據“分數優先”的原則按照考生投檔成績從高到低進行錄取。如考生所填志愿都無法滿足時,服從專業調劑者,根據考生成績在允許調劑的專業范圍內調劑錄取,否則作退檔處理。
第十三條學校認可當地考試招生機構規定的面向全國高校招生有效的加分項目和分值。學校在錄取和安排專業時以投檔成績(含政策性加分)為準。
第十四條外語類各專業只招收英語語種考生。學校公共外語課及部分專業雙語課以英語語種為主,同時開設有日語語種的公共外語課,其他語種的考生請謹慎填報。
第十五條報考藝術類(美術)專業的考生,應參加所在省美術類專業統考且達到本科合格標準,招生錄取時直接認可并使用省統考成績,投檔成績按所在省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車輛工程(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只錄取填報該專業志愿的考生,該專業采用英語教學,學生在校期間不允許轉專業。
第十七條學校招收考生的身體健康狀況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智能材料與結構、電子封裝技術、新能源材料與器件、增材制造工程、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材料科學與工程、高分子材料與工程、材料物理、功能材料、產品設計、視覺傳達設計、工業設計等專業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
英語、翻譯專業不招收有發音或聽力障礙考生。
第十八條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及學費標準以當地省級招生部門公布為準。
第十九條湖北汽車工業學院地方專項、對口援疆計劃等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廳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新生入學
第二十條新生入學后,學校按照規定進行新生資格復查。不符合要求者,學校將根據復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其入學資格。逾期一周未報到且未請假者,將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一條新生入學報到注冊后,在三個月內由于身體等原因學校勸退者,可退學費和住宿費。
第二十二條針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校建立“綠色通道”制度并實施一系列配套措施,形成以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為主,獎助學金、勤工助學、困難補助為輔的資助體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學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以湖北汽車工業學院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學校將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授權湖北汽車工業學院招生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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