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警官學院2025年招生章程
2025-05-24 21:57:40網絡整理
湖北警官學院202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學習貫徹關于加強新時代公安工作和教育工作的重要論述,特別是在全國公安工作會議、全國教育大會上的重要講話和在中國人民警察警旗授旗儀式上的重要訓詞精神,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公安工作的意見》《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保證學校普通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以及《關于加強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招錄工作的意見》《關于公安院校公安專業人才招錄培養制度改革的意見》《公安院校公安專業招生工作辦法》《教育部關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適用于湖北警官學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條學校招生工作貫徹為黨育人、為國育才的初心使命,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堅持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學校概況
第四條學校全稱:湖北警官學院
第五條學校標識碼:4142011332
第六條學校地址:
北校區: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南泥灣大道99號(公安專業)
南校區: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解放大道86號(非公安專業)
第七條辦學層次:大學本科
第八條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九條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三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條在湖北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湖北省公安廳的領導下,學校成立招生委員會,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公安部、省招生委員會和省公安廳的有關招生政策,組織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研究決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條學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及其相關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學校設立招生工作監督領導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全面監督。監督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學院紀委、監察專員辦公室。
第四章招生專業和招生計劃
第十三條學校2025年在提前批本科和普通批本科兩個批次招生,其中提前批本科招生專業為公安專業,僅面向湖北省招生(考生生源地認定口徑按照公安部、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普通批本科招生專業為非公安專業,面向湖北和部分外省招生。
(一)提前批本科招生專業(公安專業):偵查學、經濟犯罪偵查、治安學、警務指揮與戰術、涉外警務、網絡安全與執法、數據警務技術、刑事科學技術、交通管理工程。
(二)普通批本科招生專業(非公安專業):法學、信息安全。
第十四條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為準。根據教育部和公安部相關規定,預留計劃不超過學院本科招生計劃的1%,用于錄取公安英烈和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公安民警子女保送生。
第十五條由于公安工作高負荷、高對抗、高壓力、高風險等特點和人民警察職業的特殊要求,公安專業女生計劃數不超過招生計劃總數的15%。
第五章報考公安專業的資格條件及要求
第十六條報考我校公安專業的考生,應當符合高考報名條件和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三)志愿從事公安工作;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良好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六)年齡為十六周歲以上、二十二周歲以下(年齡計算時間截至錄取當年8月31日);
(七)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
第十七條報考我校公安專業的考生,須參加由湖北省公安廳政治部組織開展的政治考察、面試、體檢和體能測評。政治考察、面試、體檢或體能測評結論不合格的,不予錄取。
政治考察、面試、體檢、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按照公安部、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報考非公安專業的資格條件
第十八條報考非公安專業的考生,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三)熱愛中國共產黨,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熱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四)遵規守紀,誠實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五)普通高級中學畢業;
(六)身體健康。
第十九條報考非公安專業的考生無須參照本章程第十七條的相關規定。
第七章錄取規則
第二十條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省級招辦監督”的原則,按照“分數優先”、“專業志愿清”的規則實施新生錄取工作。
(一)提前批本科(公安專業)
考生政治考察、面試、體檢、體能測評合格,高考成績達到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學校將根據生源計劃、考生志愿和人民警察錄用男女比例要求,綜合評價,從高分到低分錄取。
(二)普通批本科(非公安專業)
考生成績達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學校將根據生源計劃、考生志愿從高分到低分錄取。
(三)確定考生錄取專業時,實行“專業志愿清”的規則。其所填報的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成績調劑到其它專業錄取;若不服從專業調劑,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一條對符合國家加分投檔的考生,我校予以承認。
第二十二條進檔考生若出現投檔成績相同時,按有關省(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提供的考生同分排序規則進行錄取。
第二十三條高考外語語種不限,但新生入學后外語課程教學只安排英語語種。
第八章入學復查
第二十四條公安專業學生入學后2個月內,學校將根據有關規定開展報考資格、生源地、體格狀況、心理素質和學生檔案等復查工作。
第二十五條非公安專業學生入學后,按有關規定開展入學資格審查工作。
第二十六條復查合格的,予以注冊學籍。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考生自負。
第九章畢業及就業
第二十七條本科專業學制4年。學生修完學校規定的課程,達到學校規定的畢業要求,頒發湖北警官學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標準的,頒發普通高等教育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十八條學生在校期間,實行警務化管理,統一規范著裝,實行獎學金制度。
第二十九條根據《關于加強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招錄工作的意見》《關于公安院校公安專業人才招錄培養制度改革的意見》等文件規定,公安專業學生在畢業時達到畢業條件且符合人民警察報考資格條件的,均可參加公安機關面向公安院校公安專業畢業生招警統一考試。根據成績,經人民警察招錄程序,擇優錄用。
第三十條非公安專業畢業生不能參加公安機關面向公安院校公安專業畢業生統一招警考試,畢業后面向社會就業。
第十章其他
第三十一條學校學費收費標準:偵查學、治安學、刑事科學技術、網絡安全與執法四個專業學費5200元/年,其他專業4000元/年;住宿費收費標準為:1320元/年。最終以相關主管部門批復為準。
第三十二條學校建立獎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困難補助、勤工儉學“四位一體、聯動助學”的激勵和保障機制,鼓勵品學兼優學生和資助經濟困難學生。凡被錄取的特困學生,根據國家政策,可在入學前向戶籍所在縣(市、區)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或教育局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第三十三條學院本科招生工作實行“陽光工程”,學校招生工作監督領導小組對本科招生工作進行全程監督。學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招生,嚴禁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嚴肅查處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錄取資格的行為。學校紀檢監察部門投訴電話:027-61630031。
第三十四條學校招生信息官方發布渠道
學校網址:www.hbpa.edu.cn
招生網址:zsxx.hbpa.edu.cn
微信公眾號:湖北警官學院招生辦
第三十五條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27-61630333
傳真電話:027-83499613
電子郵箱:276935159@qq.com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公布后,如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變化或上級機關出臺新的規定,按變化后新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湖北警官學院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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