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蘭察布職業學院2025年招生章程
2025-05-20 21:52:23網絡整理
烏蘭察布職業學院2025年招生章程
為了保證烏蘭察布職業學院(以下簡稱學院)2025年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有關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結合學院招生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學院全稱為烏蘭察布職業學院,是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國家教育部備案的具有獨立頒發高等學歷文憑資格的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院校,對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的專科畢業生,頒發學院普通專科學歷證書。
學院地址:內蒙古烏蘭察布市集寧新區滿達東街曙光南路一號(校本部)、內蒙古烏蘭察布市集寧新區滿達東街曙光南路十一號(數字智能產業學院)。
第二條學院以普通高等教育為主,涵蓋中職教育和成人函授教育。學院下設經濟管理系、農學與馬鈴薯工程系、機電技術系、建筑技術系、畜牧獸醫系、計算機信息工程系、學前教育系、綜合能力教學部、馬列教學部、體育教學部、附屬中等專業學校等十一個教學單位,現有在校生人數已超過1萬人。
第三條學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四條學院招生工作接受學院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和其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學院成立了由院長任主任,分管副院長和紀委書記任副主任,學院主要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各系(部)主任組成的學院招生委員會,堅持“集體議事、集體決策”原則,在制定學院招生計劃、確定招生政策和規則、決定招生重大事項等方面履職盡責。
第六條學院招生就業處是學院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學院的招生工作。
第七條學院設立招生工作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
第三章計劃與錄取
第八條學院根據專業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份高考人數、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結合近年來學院來源計劃編制情況,綜合分析,確定學院分省來源招生計劃。學院不設置預留計劃,一次性將招生規模計劃全部投放,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學院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省級招辦監督”的錄取原則,在教育部領導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統一組織錄取。
第十條學院在非高考綜合改革省份,按照理工類、文史類分類設置計劃。在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關規定設置計劃。
第十一條學院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情況確定提檔比例,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
第十二條對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的考生,學院根據生源省份的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據考生專業志愿順序依次錄取,各專業志愿之間無級差。
第十三條學院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專業錄取時,出現同分確定先后順序的考生,先執行國家規定的相關優先錄取政策,再按各省同分擇優投檔辦法執行。當考生所報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錄取時,對于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調劑錄取到目前尚有空余計劃的專業(不符合相關專業錄取要求的不予錄取);對不服從專業調劑的,作退檔處理。
第十四條學院認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給予相關考生的全國性加分項目和分值。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加分條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且加分不得超過20分。
第十五條學院對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予以正常錄取。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六條學院收費標準:學費按照每生每學年5000元收取,住宿費按照每生每學年1000元收取。
第十七條學院招生工作嚴格落實教育部教育廳關于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確保招生章程、招生資格、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序、錄取結果、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事件違規處理結果、錄取新生復查結果等信息按規定公開。
第十八條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調整,學院將根據當地相關政策制定相應的錄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十九條學院官網為https://www.ulvc.edu.cn/;招生信息網址為:https://zs.ulvc.edu.cn/;招生咨詢電話:0474-8303456;招生監督電話為:0474-8308326;電話接聽時間為正常工作日工作時間。
第二十條學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及個人開展考試招生等相關工作。本章程由學院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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