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聊城大學招生章程(含藝術類)
2024-06-26 17:07:17聊城大學
第一章總則
為進一步規范聊城大學普通本科招生錄取工作,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及教育部和山東省教育廳有關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規定,結合學校招生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本章程適用于聊城大學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條聊城大學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三條聊城大學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機構、新聞媒體、考生及其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學校概況
第四條學校全稱:聊城大學
第五條學校代碼:10447
第六條學校地址: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湖南路1號
第七條辦學性質及類型: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辦學層次:本科生教育、研究生教育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九條聊城大學設立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統籌領導全校的招生考試和錄取工作,研究決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條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招生辦公室,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學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招生專業與計劃
第十一條學校依據教育部備案的專業和省教育廳下達的招生計劃,充分考慮國家發展戰略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人才需求,根據學校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因素確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第十二條學校招生專業和招生計劃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后,通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聊城大學本科招生網等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錄取規則
第十三條學校錄取批次安排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批次為準。
第十四條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須合格。學校本科招生錄取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其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學校認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加分或降分投檔的政策規定。
第十六條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有關規定比例提檔。
第十七條按照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文件精神,本著公平、公正、公開、擇優的原則,以高考成績為依據,結合考生志愿、體檢等因素,擇優錄取。
(一)新高考綜合改革省份按照“專業+學校”模式投檔批次。學校對進檔符合錄取條件的考生直接錄取到所填報的專業,因體檢等原因不能錄取的作退檔處理。
(二)新高考綜合改革省份按照“院校專業組+專業”模式投檔批次。學校對進檔考生按照專業組內投檔成績“分數優先”的原則錄取。當考生無法錄取到所填報的專業時,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按投檔成績等依次調劑錄取,若考生達不到報考專業要求且不服從專業調劑,作退檔處理。
(三)未實行新高考綜合改革省份平行志愿投檔批次。
學校對進檔考生按照投檔成績“分數優先”的原則錄取。當考生無法錄取到所填報的專業時,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按投檔成績等依次調劑錄取,若考生達不到報考專業要求且不服從專業調劑,作退檔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