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珠海科技學院招生章程(含藝術類)(2)
2024-05-31 21:57:58珠海科技學院
第二十一條普通類專業分檔時,根據各省(區、市)投檔規則出檔后,實行“分數優先”的錄取原則,根據考生投檔總分排位情況從高到低排序錄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專業志愿,若該專業額滿,再逐一查看該考生的后續專業志愿。考生投檔總分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已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在無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區、市)的同分點處理辦法為按照普通高考單科順序及分數從高到低排序:文科(歷史)類為語文、數學、外語;理科(物理)類為數學、語文、外語。
第二十二條藝體類統考專業分檔時,根據各省(區、市)投檔規則出檔后,在考生符合專業要求的基礎上,實行“分數優先”的原則,優先錄取綜合分排位在前的考生,再錄取綜合分排位在后的考生。考生綜合分相同時,按照考生排位擇優錄取。當考生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在無綜合分排序的省份,按各省(區、市)投檔規則出檔后,在高考文化課成績和術科統考成績雙上線的基礎上,按照考生合成總分(合成總分=文化課成績×50%+術科統考成績×2.5×50%)排序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合成總分相同時,依照術科統考成績從高到低排序,術科統考成績仍相同時,按照普通高考語文、外語、文科數學/理科數學科目成績依次排序。
第二十三條本校數據科學與大數據技術專業只錄取有專業志愿考生,具體培養模式詳見學校網站。
第二十四條在實行專業組錄取的省份,考生所填報的所有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按考生投檔總分從高到低調劑到同一院校專業組內計劃有空額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錄取;考生不服從調劑的,作退檔處理。
在未實行專業組錄取的省份,考生所填報的所有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按考生投檔總分從高到低調劑到計劃有空額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錄取;考生不服從調劑或服從調劑但不符合有空額計劃專業錄取要求的,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五條學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日語,其他語種考生需慎重報考。
第二十六條有關加分或照顧錄取政策,按各省(區、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內蒙古自治區錄取原則單列,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原則。
第六章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八條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于殘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予以正常錄取。
第二十九條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2010〕2號)為依據,對新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學籍。
第七章新生注冊和復查
第三十條經學校夏季高考招生錄取的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繳交學費注冊手續,逾期未注冊者,作自行放棄入學資格處理。
第三十一條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學校將對學生進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復查。對在報名和考試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紀違規行為者,將按規定取消學籍。
新生入學復查相關工作按廣東省招生辦相關文件要求執行。
第八章收費標準
第三十二條學校收費標準按《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取消我省民辦高校和民辦中職學校收費備案以及住宿費核準有關問題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6〕657號)的有關要求執行。
收費標準:
普通類專業學費31000元/生·學年(數據科學與大數據技術專業38000元/生·學年);
體育類專業學費31000元/生·學年;
藝術類專業學費34000元/生·學年;
住宿費3000元/生·學年(空調四人間,不含水電費)。
第九章資助學生政策
第三十三條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四條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756-76262960756-7626272
傳真:0756-7626272
電子郵箱:zsbzcst.edu.cn
學校網址:https://www.zcst.edu.cn
招生網址:https://zsb.zcst.edu.cn
第三十五條學校紀檢監察辦公室負責監察、監督學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關申訴。
聯系人:林老師
監督電話:0756-7626247
傳真:0756-7626247
電子郵箱:jwzcst.edu.cn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學校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審查通過,適用于學校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由珠海科技學院授權珠海科技學院招生與就業處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各省(區、市)的規定不一致,則以國家和各省(區、市)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