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南昌師范學院招生章程
2024-05-30 21:35:37南昌師范學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扎根贛鄱大地辦大學,情系江西老區育人才,根植基礎教育謀發展。學校確立“以學生為中心、以需求為導向、以質量為根本”的辦學理念,著力培養具有核心能力素養的高素質應用型人才。同時為更好地貫徹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規范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深入實施高校“陽光招生”工程,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相關規定,結合我校招生工作實際,現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概要
(一)學校全稱:南昌師范學院
(二)校址:
江西省南昌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瑞香路889號(昌北校區)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區學院路158號(青山湖校區)
郵編:330032
(三)院校標識碼:4136014437
(四)辦學類型:公辦全日制統招普通本科院校
(五)主管部門:江西省教育廳
第三條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四條本章程適用于南昌師范學院普通本科招生錄取工作。
第二章招生組織機構與監督機制
第五條學校設有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制定學校招生工作方案,討論決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項。
學校招生就業處具體負責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全面貫徹執行國家招生工作的有關政策和規定,負責制訂、修訂和完善學校招生工作的規章制度;制定切實可行的招生工作方案,落實招生實際工作;負責學校的招生宣傳工作,爭取生源數量,提高生源質量。招生就業處未授權或委托任何中介(培訓)機構或個人開展招生活動。
第六條學校招生錄取工作貫徹執行教育部規定,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的錄取原則,實施招生“陽光工程”,嚴格執行“十公開”、“十不準”、“三十個不得”。學校紀委綜合辦公室負責對招生錄取工作的全過程實施監督。
第三章招生計劃
第七條學校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及本校人才培養目標、發展規劃、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區、市)考生人數、生源質量、歷年計劃設置、畢業生就業情況等因素科學合理編制招生計劃。
第八條經教育部核準下達的具體招生專業、招生人數,由各生源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部門向社會公布,同時學校也通過多種渠道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在錄取過程中,學校根據各生源省的報考生源狀況,經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并報請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門批準,可對跨省招生計劃做出適當調整。
第四章錄取規則
第十條總原則:對所有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的投檔考生,根據招生計劃,按照教育部頒布的政策法規及各生源省有關文件精神執行。
投檔時,在文化成績達到同批次文化控制分數線的考生中,根據考生志愿,按學校確定的招生計劃1:1的比例(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從高分到低分投檔。
生源省如實行平行志愿投檔,對所有進檔考生,根據本人專業志愿及我校招生計劃,按“分數優先,遵循專業志愿,擇優錄取”。進檔考生按高考投檔成績由高到低,依次根據考生所報專業志愿確定錄取專業。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的,如考生服從專業調劑,根據高考投檔成績調劑到同專業組其他未錄取滿額的專業,不服從調劑的,做退檔處理。
在實行平行志愿投檔批次,總成績相同的考生投檔時按以下規則排序:依次按考生語文數學兩科之和、語文或數學單科最高成績、外語單科成績、首選科目單科成績、再選科目單科最高成績、再選科目單科次高成績由高到低排序投檔,如仍相同則同時投檔。
學校在各實施高考綜合改革的省份錄取時,執行各相關省市高校招生主管部門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方式改革實施辦法和工作方案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除分專業招生計劃中特殊注明的專業外,不限考生外語語種。新生報到注冊后所涉招生專業錄取考生不滿25人的,學校可將已錄取學生先行告知后再調劑到同層次相應專業學習。
第十二條除另有規定,各專業均無面試加試和分數級差要求。
第十三條除有特殊要求的專業外,男女生錄取無比例要求。
第十四條報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體檢標準嚴格按照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等相關要求執行。體檢達不到錄取標準的考生,予以退檔處理。
第十五條符合加分或降分條件投檔的考生,按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門之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藝術類專業錄取規則:
認可省統考成績的省份,按生源省的投檔規則執行錄取,若生源省無投檔規則即按江西省投檔規則執行。江西省投檔規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