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財經大學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2)
2024-05-21 20:34:25新疆財經大學
第二十一條在新疆以外省區招生錄取時,根據計劃完成情況及考生填報志愿情況,可線上調劑錄取;新疆以外省區招生計劃如無法完成,調回新疆完成。
第二十二條若變更招生計劃,必須經我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報請教育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三條對少數民族地區考生和享受照顧政策的考生,根據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考試院有關規定予以照顧,照顧幅度依照當地教育考試院有關規定執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漢雙語翻譯人才培養計劃相關政策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文件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對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市)的考生,按照當地省級招生考試部門公布的選考科目及要求執行,并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規定進行招生錄取。
第二十五條新疆財經大學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要求按教育部下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相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我校在國家核定的招生規模內,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情況,招生期間適當調整招生人數并委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考試院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新生入學
第二十七條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學校書面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2周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新生因病、因參軍入伍等正當事由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并提供必要的憑證,其中因病保留入學資格的應當提供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或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經學校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2周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八條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九條學費收取標準:3100-3800元/年,具體各專業收費標準以各省(區、市)教育主管部門及新疆財經大學招生簡章對外發布為準。如果上級有關部門調整本年度本科生學費收費標準,我校將按照新規定收取學費。
第三十條住宿費收取標準:600元/年(8人間)、800元/年(6人間)(如學校住宿條件發生變化,由學校統籌安排,住宿費根據變化后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一條學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書、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五)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新疆財經大學學生管理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第三十二條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履行申請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由新疆財經大學招生委員會制定、修改和解釋。本章程僅適用于2024年度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本章程經我校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查通過,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
第三十四條新疆財經大學本科招生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具體招生工作。新疆財經大學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參與、介入學校招生工作。
新疆財經大學本科招生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聯系方式:
聯系電話:0991-7804693、7842093
地址:新疆烏魯木齊市北京中路449號,郵編:830012
網址:http://www.xjufe.edu.cn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自公布之日開始實行。新疆財經大學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與本章程不一致時,以本章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