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學2023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23-06-12 17:16:04網絡資源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南京大學本科招生錄取工作,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學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南京大學(NanjingUniversity)是直屬于教育部的國家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全國重點綜合性、研究型大學,國家“雙一流”建設高校。學校擁有鼓樓校區(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漢口路22號)、仙林校區(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仙林大道163號)、蘇州校區(江蘇省蘇州市高新區太湖大道1520號)和浦口校區(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學府路8號)四個校區。
第三條南京大學向取得學籍并在規定年限內達到畢業及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生分別頒發南京大學本科畢業證書和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南京大學本科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堅持“公平公正、全面衡量、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選拔和錄取適合學校人才培養要求的優秀學生。
第五條南京大學本科招生工作接受教育主管部門、學校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以及考生和家長等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六條南京大學本科招生工作委員會負責確定本科招生總體目標,審議本科招生總體方案,決定本科招生重大事項,為本科招生工作提供指導意見。
第七條南京大學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招生章程、編制招生計劃、決定選拔方案、確定錄取標準、審核錄取結果等本科招生具體事項。
第八條南京大學本科招生辦公室負責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招生計劃
第九條南京大學2023年繼續實行按專業和學科大類(以下統稱“專業”)相結合的招生模式,計劃面向全國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3930人。學校根據辦學發展需要繼續對大類設置進行優化,2023年招生專業和分流方向以學校公布的《南京大學本科招生專業(類)目錄(2023年)》為準。
第十條南京大學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和學校實際辦學條件,按照公平性、科學性、穩定性、靈活性的原則確定分省招生計劃,報教育部審批后由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學校將本年度招生計劃總數的1%作為預留計劃,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預留計劃使用時,堅持規范嚴格、質量優先的原則。
第四章錄取規則
第十一條南京大學本科招生錄取工作遵循“招生學校負責、省級招辦監督”的原則,在教育部領導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統一組織進行。
第十二條南京大學按照文史類、理工類分類錄取考生。實行高考綜合改革省份錄取工作按照當地招生主管部門政策執行。
第十三條南京大學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計劃和考生報考情況確定調檔比例或調檔分數線。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不超過105%。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不超過120%。內蒙古自治區按照分數優先原則進行錄取,執行該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南京大學在調檔時認可教育部規定的全國性政策加分(原則上不超過20分);同一考生如有多項政策加分,只采用最高一項加分。所有高考加分不適用于強基計劃、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不安排分省計劃的招生項目。
第十五條南京大學按照分數優先的原則,依據考生高考實考成績(不含政策加分,下同)進行專業錄取,不設專業級差。實考成績相同時,按照招生主管部門提供的投檔位次排序。未提供投檔位次的依次比較數學、語文、外語成績。
第十六條南京大學錄取時未完成的招生計劃將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規定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學校將剩余招生計劃調配到其他生源質量好的省份。
第十七條南京大學戲劇影視文學為藝術類專業,報考考生高考成績須達到所在省份同科類(或首選科目類)本科第一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合并本科錄取批次省份單獨劃定的相應分數線)以上。學校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相應批次規定,依據招生計劃和考生高考實考成績錄取。考生入學后不得轉出錄取專業。
南京大學馬克思主義理論專業安排在部分省份提前批次錄取。考生入學后不得轉出錄取專業。
南京大學與芬蘭赫爾辛基大學合作設立南京赫爾辛基大氣與地球系統科學學院(簡稱“南赫學院”)。南赫學院開設大氣科學(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向達到學位授予要求的學生授予兩校學士學位。考生入學后不得轉出錄取專業。
第十八條南京大學國家專項、民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內地西藏班、聯合招收華僑港澳臺學生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相關規定執行。
南京大學強基計劃、勵學計劃(高校專項)、外語類保送生、江蘇省綜合評價、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港澳臺保送生,以及第二學士學位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相關規定和相應類別招生簡章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南京大學對考生的身體健康狀況要求執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
第二十條除外語類專業另行規定外,南京大學其他專業學生均要求通過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英語課程和學位英語考試,建議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二十一條南京大學智能科學與技術、軟件工程(智能化軟件)、集成電路設計與集成系統、數字經濟,以及南赫學院大氣科學(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在南京、蘇州兩地學習。
第二十二條南京大學按照國家和江蘇省相關規定和標準收取學費和住宿費。南赫學院大氣科學(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實行學年制收費,標準為75000元/生·學年。其他專業實行學分制收費政策。新生在入校時按照所學專業的學年收費標準預收學費,標準為5200-7480元/生·學年;分流后按照準入專業所對應的學分制學費標準收費,并按學年進行學費結算。其中,軟件工程、軟件工程(智能化軟件)專業第三、四學年學費為16000元/生·學年。南京大學住宿費標準為人民幣1200-1500元/生·學年。
第二十三條南京大學通過獎學金、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臨時困難補助、學雜費減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入學綠色通道等方式幫助學生完成學業。
第二十四條南京大學將開展新生入學資格復查及身體復檢,組織專家組對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錄取新生進行專業復測和復核。
第二十五條南京大學本科招生計劃、招生政策、收費標準、錄取原則和錄取結果均可通過南京大學本科招生網查詢。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公布后,遇有教育部及相關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調整的情形,南京大學將做相應調整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由南京大學本科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自教育部核準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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