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石油化工學院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2021-06-14 17:03:27陽光高考
山東石油化工學院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為保障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有關文件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適用于山東石油化工學院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三條 學校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四條 學校全稱:山東石油化工學院 學校代碼:13386。
第五條 學校地址: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北二路271號。
第六條 辦學類型: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七條 辦學層次:本科。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 山東石油化工學院設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計劃、研究決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九條 學校設立招生監督小組,由學校紀委辦公室、審計處(合署)等部門人員組成,全面實施對學校招生工作的監督、檢查,并設立舉報信箱和舉報電話,負責舉報信息的落實和處理。
第十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學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學校不委托其他個人或機構從事招生工作。
第四章 招生專業與計劃
第十一條 學校根據國家政策導向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著力促進區域、城鄉入學機會公平,優化學校生源結構,統籌考慮各省考生人數和生源質量、各專業就業情況等因素,確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年度招生計劃及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含各專業選考科目和報考要求)以各省級招生機構公布的為準。
第十二條 學校面向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招生。招生計劃通過國家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網站、學校網站、學校招生簡章等形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三條 錄取批次:以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我校各專業錄取批次為準。
第十四條 錄取原則:按照教育部及各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文件精神,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擇優錄取。
(一)春季高考錄取規則
按照專業類別根據考生的投檔分從高到低錄取,若投檔分相同,專業技能成績高者優先錄取,如果專業技能成績再相同,依次按專業知識、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排序確定位次,成績高者位次在前。
(二)夏季高考錄取規則
1.普通(文理)類專業錄取規則
(1)進檔考生按照“志愿優先,專業清”原則進行錄取。當考生成績無法滿足其所填報的專業志愿時,如果考生服從專業調劑,學校將考生調劑到招生計劃尚未完成的專業,取滿計劃為止;如果考生不服從專業調劑,則進行退檔處理。
(2)生源省份對錄取規則有特殊要求的,從其規定。其中內蒙古自治區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錄取原則。
2.藝術類專業錄取規則
山東省音樂學專業使用山東省音樂類聯考(山東師范大學平臺)專業成績。進檔考生按專業成績從高到低錄取,若專業成績相同,按照高考文化成績(含政策加分)擇優錄取。
山東美術類專業:數字媒體藝術關聯山東省美術類專業統考成績。進檔考生按照綜合分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錄取。
河北省音樂學專業使用河北音樂學統考成績。考生進檔后,錄取辦法按照河北省教育廳及招生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學校執行各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平行分錄取政策。
第十六條 外語語種要求:報考英語專業的考生外語語種僅限英語,其他專業語種不限。
第十七條 體檢標準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男女生比例:學校各專業無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九條 在實行高考綜合改革的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山東、河北、遼寧、江蘇、福建、湖北、湖南、廣東、重慶等省(市),考生需符合公布的招生專業(組)選考科目要求。錄取規則按生源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錄取結果在山東石油化工學院招生信息網(https://zs.slcupc.edu.cn)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