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州學院2021年“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章程(4)
2021-06-01 15:33:51浙江省教育考試院
第八章 志愿填報與錄取辦法
第二十一條 志愿填報
入圍考生須參加浙江省2021年高考普通類的報名和考試,志愿填報在浙江省普通高校普通類提前錄取統一填報。在填報學校志愿時考生須在五個院校志愿檔的第一志愿欄填報“臺州學院”,否則無效。專業志愿只能填報入圍測試組類中的專業,且符合所報專業的選考科目范圍要求(即在符合選考科目要求的情況下可兼(單)報入圍測試組類中的各專業或選擇專業服從調劑)。未被錄取的考生可正常參加浙江省高考志愿填報和錄取。
第二十二條 成績折算
綜合成績=學業水平測試成績×10%+綜合評價成績×30%+高考成績(折算成滿分100分)×60%。其中學業水平測試成績折算方法:A等計10分,B等計8分,C等計6分,D等計4分(新高考之前的往屆生學業水平測試成績計算方法:A等計10分,B等計8分,C等計6分)。
各項成績計算時保留小數點后兩位。
第二十三條 錄取辦法
(一)高考文化成績要求不低于525分。
(二)對進檔考生,我校按各測試組類招生計劃數1:1分別劃定校內投檔基準線,按“分數優先,平行志愿”的原則擇優錄取,專業間不設級差分。當考生綜合成績無法滿足其所填報的專業志愿時,如果考生服從專業調劑且符合相關專業選考科目要求,學校根據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調劑到所報測試組類內的未滿專業;如仍不足,則在投檔基準線下填報同一測試組類且符合專業選考科目要求的考生中從高分到低分逐一擇優錄取到未滿專業,直至滿額。
(三)若考生綜合成績相同時,則按單項順序及分數高低排序,單項順序排列依次為:綜合素質測試成績、中學階段綜合表現專家評分、高考成績、學業水平測試成績。若仍相同,高中階段具備相關選修課程學分或相關選修課程成績優良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四)若某一測試組類填報人數未到相應測試組總計劃數的110%,則錄取人數控制在該測試組類志愿填報人數的85%以內。
(五)英語(師范)專業錄取時,要求外語語種為英語,單科成績不低于 105 分。其余專業錄取時對外語語種不作限制,但學生入學后修讀的外語語種為英語。
第二十四條 其他要求
(一)考生應本著“誠信”的原則提供真實準確的報名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中存在虛假內容或者隱匿可能對考生產生不利影響的重大事實的,將按教育部令第36號第十一條嚴肅處理,具體為: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如實記入其考試誠信檔案。下列行為在報名階段發現的,取消報考資格;在入學前發現的,取消入學資格;入學后發現的,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學籍;畢業后發現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學歷、學位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提供虛假姓名、年齡、民族、戶籍等個人信息,偽造、非法獲得證件、成績證明、榮譽證書等,騙取報名資格、享受優惠政策的;
2.在綜合素質評價、相關申請材料中提供虛假材料、影響錄取結果的;
3.冒名頂替入學,由他人替考入學或者取得優惠資格的;
4. 其他嚴重違反高校招生規定的弄虛作假行為。
(二)對考生身體健康要求:我校根據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和衛生部下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規定執行。
(三)“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錄取的學生在符合轉專業條件的情況下,可申請轉專業(除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專業外)。
(四)男女招生比例不限。
第九章 入學復查與收費標準
第二十五條 被我校錄取的新生,應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六條 學校收費嚴格按照浙江省發展改革委員會批文和有關規定執行,采用預收學分制學費,按學年制的學費標準收取。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學校聯系方式
(一)學校地址
椒江校區:浙江省臺州市市府大道1139號 郵編:318000
臨海校區:浙江省臨海市東方大道605號 郵編:317000
(三)聯系部門
臺州學院教務處(招生辦公室)
(三)聯系電話
招生辦公室:0576-85137102,0576-88669696
(四)網址
學校網址:https://www.tzc.edu.cn/
招生信息網:https://zs.tzc.edu.cn/
第二十八條 學校紀檢監察室對“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工作全程監督,確保招生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舉報電話:0576-88665794
第二十九條 學校視國家疫情防控情況,保留對“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考核方式、考核內容、考試時間、地點以及疫情防控要求等調整的權利,如有變動,另行通知。
第三十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學校教務處(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本章程若有與國家和上級有關政策不一致的,以國家和上級招生政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