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農林大學2021年“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章程(3)
2021-06-01 15:22:58浙江省教育考試院
第八章 錄取原則與辦法
第二十三條 專業投檔辦法:學校按測試類別的招生計劃數1:1劃定校內投檔基準線,在選考科目匹配的情況下,按“分數優先,平行志愿”的原則擇優錄取確定專業,專業間不設級差分。當考生綜合成績無法滿足其所填報的專業志愿時,如果考生服從專業調劑,在選考科目匹配的情況下,同一測試類別內學校根據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調劑到招生計劃未滿專業;如仍不足,則在選考科目匹配的情況下,同一類別內從投檔基準線下考生中從高分到低分逐一擇優錄取到未滿專業,直至滿額。專業調劑僅在入圍測試類別內調劑。
當考生綜合成績相同的情況下,參考其高考成績;高考成績也相同的,參考其綜合素質測試成績;綜合素質測試成績也相同的,參考其學業水平考試相關科目的學考等第情況。
若學校第一志愿學生填報人數未到測試類別招生計劃數的110%,則第一志愿錄取人數控制在該測試類別志愿填報人數的85%以內。
第二十四條 男女比例不限;往屆生與應屆生均可。
第二十五條 學校“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專業的外語教學語種為英語或日語。
第二十六條 報考英語專業的考生,其高考英語成績要求不低于110分。
報考應用統計學、數據科學與大數據技術專業的考生,其高考數學成績要求不低于100分。
第二十七條 學校擁有寬松的轉專業政策,被學校“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錄取的學生進校后根據學校有關規定有多次申請轉專業的機會。其中被學校園藝、農學、林學、動物科學等專業錄取的享受免學費政策的浙江省戶籍考生,進校后在學校所有免學費專業之間可申請轉專業。
第二十八條 對考生身體健康要求,學校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規定執行,并按規定在新生入學后進行體檢復查。
第九章 收費、獎勵與資助
第二十九條 學校收費嚴格執行浙江省高校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
學校“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報名考務費收費標準為140元/人。
第三十條 學生可參評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浙江省政府獎學金、校長獎、優秀學生獎學金、林業英才獎學金、亓漢三英才獎學金和育才助學金等20余種獎助學金。通過“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錄取的學生,享受與普通高考招生錄取學生同等的學校優秀學生獎學金制度和學生資助政策。
第三十一條 根據浙江省教育廳、浙江物價局、浙江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教育收費工作的通知》(浙教計〔2006〕124號)和省委、省政府《關于2007年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浙委〔2007〕52號)有關精神和規定,錄取到學校園藝、農學、林學、動物科學專業的浙江省戶籍學生免交學費,所需經費由省財政負擔。
第三十二條 學校實施國家獎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學費補償貸款代償、校內獎助學金、勤工助學、困難補助、學費減免等資助政策,開通新生入學“綠色通道”。
第十章 監督機制
第三十三條 學校選拔錄取工作嚴格按照“公正、公平、公開”原則,堅持標準,確保質量。選拔錄取工作由學校紀檢監察部門進行監督,并接受考生及家長、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考生應本著誠信的原則提供真實準確的報名申請材料,
對考生弄虛作假行為按教育部令第36號嚴肅處理。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實記入其考試誠信檔案。下列行為在報名階段發現的,取消報考資格;在入學前發現的,取消入學資格;入學后發現的,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學籍;畢業后發現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學歷、學位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提供虛假姓名、年齡、民族、戶籍等個人信息,偽造、非法獲得證件、成績證明、榮譽證書等,騙取報名資格、享受優惠政策的;
(二)在綜合素質評價、相關申請材料中提供虛假材料、影響錄取結果的;
(三)冒名頂替入學,由他人替考入學或者取得優惠資格的;
(四)其他嚴重違反高校招生規定的弄虛作假行為。
第三十五條 中學應當對所出具的推薦材料或者蓋章認可的自薦材料認真核實,出現弄虛作假情形的,我校保留采取相關措施的權利。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學校通過本科招生網http://zs.zafu.edu.cn/公布“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考試考務安排、綜合素質測試成績與錄取結果等信息。
第三十七條 學校嚴格執行屬地疫情防控要求,制定并落實本次招生考試的疫情防控方案,請考生及家長自覺遵守學校疫情防控有關規定。學校將視國家疫情防控情況,保留對相關綜合測試內容、方式、時間、地點等調整的權利。
第三十八條 聯系方式:
學校網址:http://www.zafu.edu.cn/
招生網址:http://zs.zafu.edu.cn/
招辦電子郵箱:zlzsb@zafu.edu.cn
招生咨詢電話:0571-63730908,63737417(傳真)
招生監督電話:0571-63742085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由浙江農林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