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航空大學科技學院2021年招生章程
2021-05-26 17:20:48陽光高考
南昌航空大學科技學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相關文件規定,結合學院的具體情況,為規范招生行為,切實維護考生合法權益,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南昌航空大學科技學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條 學校基本情況
1.學校全稱:南昌航空大學科技學院
2.國標代碼:13433
3.共青校區地址:江西省共青城市青年大道69號
4.辦學層次:本科
5.辦學類型:獨立學院
6.上級主管部門:江西省教育廳
第二章 招生計劃
第四條 南昌航空大學科技學院(以下簡稱“學院”)2021年計劃面向全國2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招生計劃將根據學院近幾年各專業招生就業情況以及學院整體規劃制訂,具體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錄取批次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為準。預留計劃為我院2021年全國招生計劃總數的1%,主要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由學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在2021年招生錄取時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實際投檔情況共同討論決定如何投放。
第三章 錄取規則
第五條 學院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實施高招“陽光工程”,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 報考我院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體檢標準嚴格按照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等相關要求執行。
第七條 學院原則上只招收英語語種考生。
第八條 普通文理科專業錄取原則
1.學院依據考生投檔成績和專業志愿,由高分至低分順序錄取并分配專業,不設專業志愿級差,考生分數相同時,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同分排序細則進行排序錄取。
2.學院2021年在3+3高考改革省份(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浙江省、山東省、海南省)及3+1+2高考改革省份(遼寧省、河北省、江蘇省、福建省、湖南省、湖北省、廣東省、重慶市)招生各專業的選考科目、首選科目具體要求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考試院公布為準,具體投檔錄取原則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藝術類專業錄取原則
1.藝術類專業文理兼收。藝術專業成績合格且文化成績達到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相應層次最低控制分數線。
(1)對于我院組織了校考的省份,按照專業成績從高到低錄取。若考生專業成績相同,具體投檔錄取原則按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規定執行。如無相關規定,則文化成績(含政策性加分)高者優先錄取。若文化成績仍然相同,則依次比較外語、語文、數學成績,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2)對于我院未組織校考的省份,按照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藝術統考批次投檔成績排序原則錄取。如無具體投檔排序原則,則藝術專業成績高者優先錄取。若藝術專業成績相同,則文化成績(含政策性加分)高者優先錄取。若文化成績仍然相同,則依次比較外語、語文、數學成績,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2.藝術類專業文理統一排序錄取(當地省級招辦有其他要求按其要求執行)。
3.學院2021年在上海市、浙江省、山東省招生各藝術專業的選考科目無任何要求,具體投檔錄取原則按上海市、浙江省、山東省相關規定執行;在河北省、遼寧省、江蘇省、福建省、湖北省、湖南省、廣東省招生各藝術專業的首選科目要求為物理或歷史均可,再選科目不提科目要求,具體投檔錄取原則按河北省、遼寧省、江蘇省、福建省、湖北省、湖南省、廣東省相關規定執行。
4.表演專業下設2個培養方向:
(1)培養方向一:男女兼招,要求五官端正,面容姣好,牙齒整齊,笑容甜美,普通話標準,嗓音音質好,身材勻稱,男生身高要求1.73—1.85米,女生身高要求1.63—1.73米,外露皮膚沒有明顯疤痕。主要培養具備從事空中乘務工作所必須的中外語言表達、禮儀規范、組織協調等基本素質與空乘服務操作技能的應用型專門人才。
(2)培養方向二:男女兼招,要求五官端正,面容姣好,牙齒整齊,笑容甜美,普通話標準,體表無疤痕、紋身、胎記及皮膚病。主要培養具有較高的藝術與文化修養,具備能夠擔任話劇演員,電影電視演員,音樂歌舞劇演員及廣告演員的職業素質與能力的高級專門人才。
(3)在吉林、黑龍江、江蘇、江西、山東、河南、廣東7個省所招表演專業為培養方向一,其余省(自治區、直轄市)所招表演專業為培養方向二。
第十條 我院認可各省級招辦制定的高考加分優惠政策,但根據教育部加分幅度不得大于20分的規定,對其加分值大于20分的,我院在錄取時一律認作20分。
第十一條 在進檔考生生源不足的情況下,我院原則上認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降分投檔政策,按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政策規定錄取。
第四章 入學與注冊
第十二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院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學院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五章 新生入學資格復查
第十三條 新生入學后,學院將在三個月內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復查不合格者,學院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視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發現有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
第十四條 藝術類新生入校后須參加我院組織的專業復查,如發現專業水平明顯達不到錄取要求,或與校考或統考成績明顯不符,或經核實有代考等舞弊行為的,取消入學資格,并報所在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