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特殊教育師范學院2021年招生章程
2021-05-20 08:59:38陽光高考
南京特殊教育師范學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切實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江蘇省關于本科生招生的最新政策,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類、藝術類、體育類、內地高中班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條 學校全稱:南京特殊教育師范學院。學校代碼:國際代碼12048,學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碼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公布的為準。
學校辦學地址:南京市棲霞區神農路1號。
第四條 學校是江蘇省屬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由江蘇省人民政府舉辦,主管部門是江蘇省教育廳。學校是全國唯一一所獨立設置,以培養特殊教育師資為主,兼及高等融合教育和殘疾人事業專門人才培養的省屬普通本科高校。
第五條 學校面向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招收本科生。頒發學歷的學校名稱為:南京特殊教育師范學院。對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南京特殊教育師范學院普通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學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學校本科招生工作,負責制定本科招生章程、招生計劃、招生政策等事項。
第七條 學校的招生工作組織實施機構是學生工作處。
第八條 學校根據需要組建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工作組,負責該地區招生宣傳和咨詢,并協助學生工作處進行招生錄取。招生工作組組長由學校聘任。
第九條 學校的招生工作實行上級主管部門、內部和第三方多重監督機制,學校招生工作在監督部門的監督下進行,同時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條 根據教育部和江蘇省相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發展規劃、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數量、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畢業生就業質量和去向、考生對學校各專業的認可度等因素,兼顧歷年招生計劃安排延續性等情況,綜合考慮確定學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學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正式公布的為準,也可登錄南京特殊教育師范學院招生信息網查詢。
第十一條 根據教育部規定,學校預留計劃數不超過本年度招生計劃總數的1%,主要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根據生源情況須調整招生計劃時,學校將向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計劃主管部門、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后執行。
第四章 錄取原則
第十二條 報名條件
(一)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規定的報名條件的考生均可報考。
(二)高考綜合改革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須符合所填報專業志愿的高考選考科目要求,其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須符合所填報專業志愿的科類要求。
(三)學校外語類專業只招收英語語種考生。其他專業不限制考生應試的外語語種,但學校的公共外語課只開設英語課程。。
(四)學校普通本科招生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要求嚴格執行《教育部關于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教學[2003]3號)規定。請考生依據相關指導意見選報自身健康狀況適宜的專業。學校各專業錄取不規定男女性別比例。
第十三條 考生須參加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組織的普通高考,報考藝術類、體育類專業的考生還須參加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的藝術類、體育類統一考試。
第十四條 學校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情況確定提檔比例,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
第十五條 錄取規則
(一)學校依據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對高校招生錄取工作的要求,實行學校負責、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監督的錄取體制,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衡量,按公平、公開、公正和擇優錄取的原則,根據考生考試成績和公布的招生計劃,嚴格按招生有關規定進行錄取。
(二)學校嚴格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相關規定執行加分優惠政策。投檔時,學校按各省級招辦提供的投檔成績(含省級招辦確認的全國性高考加分項目)提檔。
(三)非平行志愿省份的考生院校志愿采用“志愿清”的方式錄取,即優先錄取第一志愿報考我校考生,如第一志愿未錄滿,再錄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此類推.
(四)實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院校投檔規則進行錄取。進檔考生專業志愿采用“分數清”的方式錄取,即分數優先。學校按照考生投檔分從高到低,各專業志愿之間不設分數級差進行排隊,按考生所報專業志愿確定錄取專業,如果所報第一專業已滿,按順序考慮第二專業,依此類推。
(五)當進檔考生的投檔成績相同時,學校依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出臺的同分排序規則(或排序分),從高到低擇優錄取,確定專業。若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沒有明確的同分排序政策,則按專業志愿順序靠前的優先錄取,如仍相同,則再依次按語文數學外語(英語)三門總分、外語單科成績、數學單科成績、語文單科成績由高到低進行排序,體育類、藝術類考生再依次按高考文化總分、外語單科成績、數學單科成績、語文單科成績由高到低進行排序。按照以上規則排序后,如仍相同,新高考改革省份則綜合衡量考生綜合素質檔案,其余省份綜合衡量考生德智體美勞發展情況,擇優錄取。
(六)學校認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藝術類、體育類專業統考成績,考生須參加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藝術類、體育專業統考并成績合格。對文化分和藝術、體育專業分均達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錄取控制分數線的考生,學校根據各省規定調閱檔案,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院藝術類、體育類投檔分由高到低擇優錄取,專業志愿之間無級差,最后的錄取信息以該省招辦公布的為準。
(七)學校將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相關規定確定調檔比例。若生源不足,則參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從志愿)的錄取或者按規定提取其他志愿錄取。
(八)內蒙古自治區采用“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原則安排錄取專業。
(九)南疆單列計劃考生、內地高中班考生的招生工作,學校按照教育部、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和學校有關招生工作規定進行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