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理工大學2021年招生章程(2)
2021-05-19 23:25:22陽光高考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四條 投檔時,按各省級招辦提供的投檔成績(含省級招辦確認的全國性高考加分項目)提檔。我校認可經各省級招辦確認的全國性高考加分項目。
第十五條 對于所有進檔考生根據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錄取并安排專業,各專業志愿之間不設級差。
第十六條 根據有關省份招生錄取改革的建議要求,制定相應錄取方案。其中:內蒙古自治區采用“專業志愿清”錄取規則,即在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
第十七條 在實行高考改革的。▍^、市),考生所報考專業(類)必須符合我校選考科目要求。
第十八條 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況下,我?山邮辗堑谝恢驹缚忌,按照投檔成績擇優錄取。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將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未完成的計劃也將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則將剩余計劃調劑到其他生源質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計劃。
第十九條 保送生、高校專項計劃、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類、內地西藏高中班、內地新疆高中班、少數民族預科班、國家專項計劃、第二學士學位等按照教育部、各省(區、市)和我校制訂的具體招生辦法執行。其中,藝術類招生統一使用生源省(區、市)美術類統考專業成績,按照各省(區、市)投檔規則予以錄取。
第二十條 南京校區除“軍工專業專項計劃”、保送生、藝術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中外合作辦學、第二學士學位錄取考生外,符合條件的大學一年級學生每年春季學期可以申請在南京校區專業范圍內調整專業;江陰校區符合條件的大學一年級學生(不含中外合作辦學)每年春季學期可以申請在江陰校區專業范圍內調整專業。
第二十一條 體檢標準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有關規定及我校按要求制訂的補充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新生入校后,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復查不合格的學生,依據招生工作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條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及江蘇省物價局核定標準收取學費和住宿費。
第二十四條 我校本科招生網站:http://zsb.njust.edu.cn/,咨詢電話:400-110-2882,微信公眾號:南京理工大學招生辦。監督電話:025-84315226。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以我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通過我校本科招生網向社會發布,對于各種媒體節選公布的章程內容,如理解有誤,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于南京理工大學招生辦公室。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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