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警官職業學院2021年招生章程 (2)
2021-05-17 19:30:24陽光高考
第六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七條 總原則為根據考生志愿及我院招生計劃、省教育考試院投檔情況由高分到低分錄取。錄取批次以各省區教育招生考試院公布的為準。
第十八條 學院招生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優先錄取第一志愿,同志愿下執行“分數優先”的錄取規則,根據考生投檔分數從高到低的順序錄取?忌顖蟮膶I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在我院未錄滿專業內進行調劑錄取;若不服從專業調劑,則作退檔處理。
第十九條 對符合加分或降分條件的考生,按各省(市、自治區)招委會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實行高考綜合改革的。ㄊ小⒆灾螀^)錄取原則按照各。ㄊ小⒆灾螀^)有關規定和我院設定的選考科目要求與錄取規則執行。
第二十一條 當生源不足時,我院可對招生專業計劃給予調整。
第二十二條 對總分相同的考生采取文史類、理工類不同的單科成績排序作為錄取的依據。若考生投檔分數相同,同分排序規則為:文史類考生依次比較語文、數學、文科綜合和外語成績;理工類考生依次比較數學、語文、理科綜合和外語成績;實施高考綜合改革。ㄊ校┛忌来伪容^語文、數學、外語、選考3科總分。
第二十三條 錄取公安英烈子女、因公犧牲公安民警子女保送生按照公安部、教育部文件執行。
第七章 入學與復審
第二十四條 新生須在規定時間內持本人身份證、準考證和錄取通知書到校辦理入學手續。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入學的,須向學院請假。未經請假批準或者請假逾期的,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五條 新生入學1個月內,學院將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并完成學生的考察復審和體檢復查工作。如果體檢復查出患有比較嚴重的疾病,如傳染病、精神病、心臟病、血液病等或其他不合格情況者或有舞弊行為的,按有關規定取消入學資格。復審復查合格的,予以注冊學籍。
第八章 管理與就業
第二十六條 學院按照公安部《公安院校警務化管理規定》要求,堅持從嚴治警、從嚴治校方針,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嚴格訓練、嚴格紀律,實行警務化管理。
學院公安專業、普通(非公安)專業學生均實行警務化管理。普通(非公安)專業學生在校期間不能轉入公安專業學習。
第二十七條 根據國家規定,學生入學須交納學費、住宿費以及書本費等費用。按照青海省物價部門核定的學費標準,學院所有專業學費收費:3720元/人/學年;住宿費:600元/人/學年。
收費標準如果省發改委制定新的標準,以最新公布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二十八條 學院實行獎學金制度,依據學生綜合考核成績可享受相應等級獎學金。并根據國家及省教育廳有關精神,對貧困學生給予國家或省級貧困生助學金。學院設有四個等次的校內獎學金,單項最高獎金為6000元。
第二十九條 學院依據國家政策建有完善的學生資助體系,通過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困難補助等多種渠道,全力保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第三十條 學生在校期間修完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符合畢業要求的畢業生,學院將頒發普通高等教育?飘厴I證書。
第三十一條 公安專業畢業生根據人社部等六部門聯合下發《關于加強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招錄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5〕97號)和《關于公安院校公安專業人才招錄培養制度改革的意見》(人社部發〔2015〕106號)的文件精神和青海省關于公安機關面向公安院校公安專業畢業生招錄人民警察的有關規定,經筆試、面試、體檢、體能測評和政治考察,合格的錄用為公安機關人民警察。
普通(非公安)專業畢業生按國家規定政策,由學院推薦、雙向選擇、自主擇業、自主創業等方式進行就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學院招生信息官方發布渠道:
(一)學院官方網站:http://www.qhjyed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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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⑿殴娰~號:青海警官職業學院團委。
第三十三條 學院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嚴格執行招生工作的有關政策和規定,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學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招生,嚴禁與招生錄取掛鉤的亂收費行為,嚴肅查處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錄取資格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若與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為準。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學院招生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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