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黑龍江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對違規行為的處理
2021-04-12 16:49:29網絡整理
對違規行為的處理
82.考生、 考試工作人員、 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報名、考試、 錄取等各環節中現現違規行為的, 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以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 33 號) 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 36 號)確定的程序和規定嚴肅處理, 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 涉嫌犯罪的, 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等有關規定, 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對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對因教育行政部門、 招生考試機構、 高校疏于管理, 造成考場秩序混亂、 作弊情況嚴重、 招生違規嚴重的黨員, 依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 等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紀依規進行嚴肅追責問責。
授權省級招委會組織的省級統一考試和授權高校組織的單獨招生考試及強基計劃、 保送生、 綜合評價試點、 高水平藝術團、 高水平運動隊、 藝術體育類專業、 運動訓練和民族傳統體育、 高職分類考試等類型招生考試均屬國家教育考試的組成部分, 按照上述法律法規及黨內法規執行。 對在上述類型招生考試中違規的考生、 高校、 中學及有關工作人員要進行從嚴查處。其中, 凡提供虛假個人信息或申請材料的, 均應當認定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 取消其相關類型招生的報名、 考試和錄取資格, 同時通報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或教育行政部門取消其當年高考報名、 考試和錄取資格, 并視情節輕重給予暫停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 1—3 年的處理。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 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 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83.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認為所報考高校的招生錄取行為違反本規定或其他相關規定的, 可向所報考高校提出異議、申訴或者舉報。 高校應當進行調查、 處理, 屬于對政策執行存在異議的, 應當及時書面或者口頭答復申請人; 屬于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 應當組織紀檢監察機構或者專門的招生監督機構進行調查, 并按照信訪條例和有關規定作出書面答復。
考生或者其監護人對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釋不服的, 可以向省招考院申請復查; 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處理不服的, 可以向省招考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復查。 對復查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省招考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的上級機關提出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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