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學院2020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20-06-21 16:34:05高考網整理
宜春學院2020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為了保證宜春學院招生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提高生源質量,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關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9〕4號)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本章程適用于宜春學院普通本科招生錄取工作。
第二條學校概要
1.學校全稱:宜春學院
2.校址:(1)校本部:江西省宜春市學府路576號;(2)北校區:江西省宜春市宜春北路128號。郵編:336000
3.學校國標代碼:10417
4.辦學層次:本科
5.辦學類型:全日制公辦普通高等院校
6.主管部門:江西省教育廳
第二章招生機構與監督機制
第三條學校設有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決定有關招生的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學校招生就業處,具體負責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學校紀委對招生工作全過程實施監督;學校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長、新聞媒體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章招生計劃
第五條學校根據發展規劃、辦學條件、學科要求、生源狀況和社會需求制定每年度面向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分專業計劃。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學校預留少量計劃,預留計劃不超過本校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調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專業生源不平衡問題,預留計劃主要用于生源人數多、質量好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且順延錄取。
第六條經教育部核準下達的具體招生專業、招生計劃,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考試院向社會公布,同時學校也通過本校招生網、招生簡章等多種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在錄取過程中,學校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報考生源狀況,經招生就業處召集相關部門集體研究并報請省級招生主管部門批準,在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計劃內可作適當調整;根據各專業報考狀況,為更好地滿足考生專業志愿,經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考試院批準,各專業間招生計劃可作適當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