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醫科大學2019年普高招生章程(2)
2019-06-19 17:15:46高考網整理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五條 學校所有本科專業的錄取批次為第一批。專科專業錄取批次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布的批次執行。考生必須達到生源省份所規定的各批次報考資格條件(如學業水平等級要求),方可報考我校。
第十六條 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份公布的招生專業目錄為準。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學校本科招生預留不超過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于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考生專業服從調劑而需要增加計劃等問題。
第十七條 具備教育部保送資格考生的招生錄取,按照教育部及我校有關規定執行,詳見《南方醫科大學2019年保送生招生實施辦法》。
第十八條 預防醫學、藥學、生物技術、生物醫學工程、康復治療學、外國語言文學類等專業按大類招生。新生入學后,再由相關學院按照有關規定,根據學生的學業成績并結合專業興趣進行專業(方向)的分流。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九條 學校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嚴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招生錄取政策和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二十條 學校所有專業(含方向)均招收理科類考生。其中中醫學、針灸推拿學、康復治療學、法學(衛生法學)、經濟學(衛生經濟與醫療保險)、應用心理學、外國語言文學類(含翻譯、英語、商務英語)、護理學、助產學、公共事業管理(醫院管理)等本科專業及護理專科專業同時招收文科類考生。
第二十一條 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投檔比例的要求和生源情況,學校合理確定投檔比例,投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00%-120%以內,學校視生源情況在此比例內作適當調整。在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份,學校可根據各省級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檔規則及生源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
第二十二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南方醫科大學投檔要求的情況下,按照學校確定的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三條 1.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不設置專業志愿級差。即對符合錄取條件的出檔考生,按照分數由高到低的順序,優先錄取分數排在前面的考生,再錄取分數排在后面的考生。高考總分相同時,按其所在省份投檔總分的排名順序錄取;若所在省份投檔時未排序,則對比單科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文科類考生依次對比語文、文科綜合、文科數學、外語成績,理科類考生依次對比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外語成績。
2.考生所填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總成績并兼顧單科成績,調劑到招生計劃有空額的專業錄取,否則,作退檔處理。
3.當第一次投檔未能錄滿時,依次接收后續批次投檔考生,但只能錄取到前一次投檔錄取后未滿額的專業。
在內蒙古自治區錄取原則單列,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原則。
第二十四條 申請保送學習的考生必須參加本校組織的保送生綜合考核測試,測試合格者,報送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和國家教育部審核批準。
第二十五條 少數民族預科班學生的招收,從實際高考文化成績不低于我校在該省(自治區)提檔分數線以下80分內的少數民族考生中擇優錄取。預科培養一年后,成績合格者轉入我校就讀。
第二十六條 港澳臺地區學生,新疆、西藏內地高中班招生錄取,按照教育部及我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學校各專業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二十八條 在各省份執行各省招生辦公布的加分項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適用于除臨床醫學八年制(本碩博連讀)之外的專業分檔。符合國家和省招生辦公室通過的各種優錄條件的考生,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學校對往屆生和應屆生一視同仁,且無招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九條 對學業水平成績的要求。在廣東省,報考我校普通本、專科層次普通類專業,文科類考生必須參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物理、化學、生物學3門科目的考試,理科類考生必須參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思想政治、歷史、地理3門科目的考試,各門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須有2門科目成績達到C級及以上等級,報考我校文科類、理科類專科層次專業的考生,至少須有1門成績達到C級及以上等級。
第三十條 我校在浙江、上海的選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選科要求執行,錄取原則按照在浙江、上海公布的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我校在江蘇省按先分數后等級、分數優先的原則安排錄取專業,選測科目的等級是BB及以上,等級順序為A+A+→A+A→AA+→AA→A+B+→A+B→AB+→AB→B+B+→B+B→BB+→BB,同分同等級考生按數學、語文、外語科目的成績(含附加分)從高到低排序。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三十一條 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殘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則予正常錄取。
第三十二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管理規定予以調整專業或取消入學資格。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色盲色弱的考生有嚴格的專業限制,請考生在填報志愿時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