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附則
2019-06-12 10:41:01廣東省教育考試院
十一、附則
59. 普通高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地區及臺灣省學生,按有關規定執行。
60. 特殊類型招生(含保送生、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本科自主招生、綜合評價錄取試點、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職教師資、第二學士學位、殘障生單考、高職院校自主招生、依據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成績招生)的高校或專業的招生辦法按教育部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61. 全國統考的考務工作,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關考務管理規定執行。
62. 現役軍人報考高校,按中央軍委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63. 此前有關文件與本規定不相符的,以本規定為準。教育部有最新要求的,按照教育部規定執行。
64. 本規定由廣東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