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醫科大學本科、高職(專科)2019年招生章程
2019-06-08 06:19:58陽光高考
首都醫科大學本科、高職(專科)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學校普通本科、高職(專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學校和考生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北京市關于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首都醫科大學;上級主管部門: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第三條首都醫科大學是教育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和北京市政府共建、北京市屬重點大學;是國家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培養包括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本科生、高職(專科)在內的各類高級專門人才。
第四條學校辦學地址:校本部(主校區)--北京市豐臺區右安門外西頭條10號;順義校區(燕京醫學院)--北京市順義區大東路4號。
第五條學校招生工作嚴格貫徹執行國家教育方針,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六條對經由省級招生機構審核通過并被學校確認錄取的本科、高職(專科)考生,將發放由校長簽發并蓋有首都醫科大學公章的新生錄取通知書,考生憑錄取通知書來校報到。對取得學校學籍,學習期滿成績合格的畢業生,頒發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畢業證書學校名稱為首都醫科大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相應學位證書。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七條學校設有招生工作委員會,全面負責學校的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委員會下設本科、高職(專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校本科、高職(專科)的招生工作。
第八條學校教務處招生辦公室(簡稱招生辦公室)是我校本科、高職(專科)招生的實施機構,具體負責處理本科、高職(專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學校紀委作為招生監察機構,負責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
第三章招生計劃
第十條學校根據國家政策要求,統籌考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數量、生源質量、各專業就業情況等因素,并結合學校近年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源計劃落實情況,確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2019年各專業分省招生計劃詳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院編印的《201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專業和計劃》。
第十一條在京招生的“雙培計劃”、“外培計劃”、“北京郊區定向班計劃”、“北京急救中心定向班計劃”,依據北京市相關政策和我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按照教育部及北京市相關文件精神,我校安排不超過學校本科計劃1%的名額作為預留計劃,預留計劃的使用經學校本科、高職(專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集體討論決定,主要用于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同分考生的錄取問題,或投放到生源相對較好的省份。
第四章錄取規則
第十三條學校在招生錄取過程中根據生源的具體情況確定提檔比例,調閱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公布招生計劃的120%。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生源情況,調檔比例原則上不超過招生計劃105%。
第十四條錄取原則:
1.錄取時,進檔考生以高考實考分和專業志愿為錄取依據,采取分數優先的方法確定專業,不設專業級差。分數相同則優先錄取志愿在前者;分數志愿均相同且專業計劃余額不足時,將依次比較數學、語文、外語和綜合科目成績,對單科成績高者進行錄取。在實考分相同的情況下,優先錄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
2.對高考成績達到學校錄取控制分數線且符合錄取條件,但未達到所填報專業的錄取分數的考生,凡服從專業調劑者將被調劑到未錄滿的專業;不服從調劑者,作退檔處理。
3.對于江蘇省考生,選測科目為物理、化學,等級要求B+B+及以上。必修科目測試、綜合素質評價符合江蘇省的相關規定。符合以上條件者按分數順序投檔,錄取原則先分數(不含加分)后等級。
4.對于浙江省考生,我校各專業要求的選考科目詳見浙江省考試院網站和我校招生信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