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邊大學2019年招生章程(3)
2019-05-23 16:19:56陽光高考
第十五條 錄取規則
1.遵循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的原則。
2.凡符合國家當年有關政策規定照顧的考生,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3.民族和答卷語種要求:朝鮮語專業、應用韓語(專科)專業招漢語答卷非朝鮮族考生,漢語言專業招朝鮮族考生;中國少數民族語言文學(朝鮮語言文學)、日語、英語(零起點)專業招朝鮮語答卷考生,漢語言文學專業招漢語答卷考生。吉林、黑龍江、遼寧三省的民族和答卷語種要求均在各省公布的招生計劃中標注,其他省份無民族要求。
4.志愿錄取原則:學校在非平行投檔省區調檔比例控制在120%以內,原則上在平行投檔省區根據生源情況按100%-105%調檔。按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優先錄取第一志愿報考延邊大學的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時,從后序學校志愿中補齊,但不能低于該省、市、自治區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數線。專業志愿錄取采取“專業清”的方式錄取,即采取專業志愿優先的原則,充分尊重考生的專業志愿,按考生填寫的專業志愿順序依據投檔分由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相同分數,文史類考生按照語文、外語、文綜合、數學排序,理工類考生按照數學、外語、理綜合、語文排序;考生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成績從高到低并兼顧相關科目成績調劑到其它專業(中外合作辦學類專業只接受有該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志愿的考生);對于總分低于所報專業錄取分數線,又不服從調劑的考生做退檔處理。專業調劑和退檔時均不再征求考生意見。已經實施高考改革的省市錄取原則按照該省市改革相關政策執行。
5.按專業大類招生及兼招師范類的專業,學生入學后施行寬口徑培養模式,一年級學習通識教育課程和學科基礎課,二年級分流到各專業。
6.江蘇省考生選測科目等級須達BC及以上,4門必測科目等級達到C級及以上等級,信息技術等級必須合格。依據“先分數、后等級”的原則對考生排序并確定專業錄取;同分情況下,按兩門選測科目等級擇優錄取。優先錄取的等級順序為A+A+,A+A,A+B+,AA,A+B,AB+,A+C,AB,B+B+,AC, B+B,B+C,BB,BC。如仍相同,文科考生再依次按語文(不含附加分)、外語、數學分數,理科考生再依次按數學(不含附加分)、外語、語文分數進行排序。
7.體育教育專業:考生須參加各省組織的體育教育專業測試并成績合格。進入投檔分數線的考生先按文化課成績排序錄取招生計劃的50%(文化課成績同分時,按照專業成績排序),再按照專業考試成績排序錄取招生計劃的50%(專業成績同分時,按照文化課成績排序)。
8.休閑體育(專科)專業:進入投檔分數線的考生,體育成績達到生源地省市專科合格線,按照文化課成績排序,擇優錄取,文化課成績相同的,優先錄取體育成績較高的考生。
9.表演、舞蹈表演、音樂表演、音樂學、作曲與作曲技術理論專業須通過我校組織的專業校考。文化課成績達到各省藝術類投檔分數線的考生不分藝術(文)、藝術(理),按專業成績排序;專業成績相同時,按文化課成績排序;文化課成績相同時,按照語文、外語、數學排序。
10.美術與設計類專業投檔進我校的考生,文化課成績達到各省藝術類投檔分數線,分藝術(文)、藝術(理),按照“文化課成績的60%+省統考成績的100%”計算綜合成績,按綜合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綜合成績相同時,優先錄取文化課成績高的考生;文化課成績相同時,藝術(文)考生按照語文、外語、文綜合、數學排序。藝術(理)考生按照數學、外語、理綜合、語文排序。不分藝術(文)、藝術(理)投檔的省份,統一按照“文化課成績的60%+省統考成績的100%”計算綜合成績,按綜合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綜合成績相同時,優先錄取文化課成績高的考生;文化課成績相同時,按照語文、數學、外語排序。對錄取規則排序方式有特殊要求的省份,按該省份政策執行。
11.對口招生專業:投檔進我校的考生,按專業志愿由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投檔分相同時按單科順序及分數從高到低排序。以職業技能測試成績、外語、數學、語文為順序,科目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12.運動訓練專業:按教育部、國家體育總局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符合國家運動訓練專業報考條件,通過國家體育總局統一組織的專業考試及文化課考試,成績達到國家體育總局劃定的文化課錄取控制線者,按專業考試成績*70%+文化課考試成績*30%,分項目招生計劃擇優錄取。
13.高水平運動員:按照國家審批項目,參加按照國家要求組織的專業考試合格,并與學校簽訂協議,按照協議內容執行。
14.少數民族預科班的招生對象為少數民族考生。按教育部有關文件規定執行。招生計劃的80%招朝鮮族、20%招其他少數民族考生。只錄取有預科班專業志愿的考生,不招收調劑志愿考生。
第十六條 聯系方式
學校網址:http://www.ybu.edu.cn
通訊地址:吉林省延吉市公園路977號
聯系電話:0433-2732477
聯系人:招生辦公室
第十七條本章程由延邊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章程未盡事宜及國家政策最新變化事項,按照國家招生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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