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重慶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辦法(7)
2019-05-05 10:30:19高考網整理
十一、信息公開公示
46.普通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準確、公開程序規范、內容發布及時。要嚴格執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信息公開暫行辦法》和《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切實加強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渝教招考〔2014〕4號)規定,市教育考試院、區縣考試機構、各中學和各在渝招生院校應按照各自職責和有關要求,分別公開招生考試相關環節信息。公示內容不得涉及考生個人隱私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階段性保密的內容。
47.重慶市教育考試院負責公布普通高校在渝招生各類政策、招生計劃、各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各批次未完成招生計劃并組織進行征集志愿;負責處理招生考試中的重大違規事件并公布處理結果;提供考生統考成績和錄取結果的查詢;填報志愿有關事宜;錄取安排;公示享受政策照顧的考生名單、高等學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名單及相關信息等。公示的相關信息保留至2019年底。
48.各區縣考試機構、中學負責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區縣(自治縣)、本校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公示的相關信息保留至2019年8月底。
49.在渝招生高校應在其網站上公布其招生章程、招生計劃、錄取結果查詢辦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和錄取的考生相關信息。公示的相關信息保留至2019年底。
50.重慶市教育考試院、區縣考試機構、有關高校、中學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應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并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及時調查處理。
十二、新生入學與復查
51.被高校錄取的考生須按高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等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后方可延期報到。新生入學后,高校要認真進行復查,對有弄虛作假等作弊行為的考生,應取消其入學資格,退回報考地。有關學校和區縣考試機構要認真查處和協助做好善后工作。
52.未經高等學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等學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名單(含考生號)匯總后,于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20日之內報送重慶市教育考試院。
53.各高校要加強教務、學生、招生等部門之間的工作協調和管理,防止誤退考生檔案。如發現差誤應在向教育部上報錄取庫前及時處理,否則,造成的遺留問題由招生高校自行負責。在渝招生的各高校在錄取工作結束后,須認真清理核對錄取審批名冊,若名冊沒有收到或有疑問,應及時與重慶市教育考試院聯系,否則不再補辦,遺留問題由高校自行負責。
十三、工作職責
54.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招委會)負責本轄區的高考組織、考試環境治理、考試安全維護、考風考紀整肅等工作。按國家和我市有關高校招生工作的規定,認真落實考試招生工作的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對報名、體檢、考試、檔案制作等在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進行監管。負責調查處理本轄區考試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55.各區縣考試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國家教育考試招生的日常工作,要確定必要的編制,配備專職干部,在當地招委的領導下,在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管理下,具體承擔本地區國家教育考試招生日常工作。各區縣考試機構要加強自身建設,提高人員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
56.在渝招生高校應成立由學校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校招生工作,并設立招生辦公室、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和開展招生考試工作必備的辦公設備、場所、設施。
57.各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考試招生工作的領導,積極支持和幫助考試機構履行職責,做好招生考試各項工作。要督促中學加強考生誠信教育,按規定真實、準確組建考生檔案及相關材料。
十四、招生經費
58.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地方考試招生經費應由地方教育事業費列支,要加強經費管理,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高校招生經費應由本校事業費列支。招生各項收費標準按照國家和重慶市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嚴禁亂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