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高校自主招生政策解析
2018-11-29 17:41:17陽光高考信息平臺
高校自主招生是我國高校考試招生制度的重要補充,是擴大高校招生自主權的重要舉措,是高校招生多元錄取的重要方式之一。自2003年該項改革試點工作啟動以來,經過十余年的改革探索,試點高校自主招生對于完善高校考試招生制度、促進基礎教育階段實施素質教育、選拔培養拔尖創新人才、促進高校科學選才和維護招生公平公正都發揮了積極作用。
一、招生對象
試點高校自主招生主要選拔“具有學科特長和創新潛質的優秀學生”。
二、招生院校
經教育部批準,目前全國具有自主招生試點資格的高校近90所。其中77所高校全國招生,北京市屬高校中僅北京工業大學1所面向北京實行自主招生,且只在北京實行自主選拔錄取。(詳見附錄)
三、招生計劃
試點高校的自主招生計劃數不超過本校年度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5%,不占用分配給各省市的招生計劃。
四、招生簡章
試點高校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意見的原則要求,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本校年度自主招生簡章,明確申請報名條件、審核辦法、考核時間等內容,報教育部備案后3月向社會公布。
五、基本程序.doc
1.報名與審核:考生在認真研讀試點高校的自主招生簡章后,3月份由個人向試點高校提出申請并充分準備有關資料,考生所在中學(單位)或原畢業中學、社會團體或專家個人等均可實名提供推薦材料,并要對其真實性負責。為保證考生機會公平,試點高校不得向中學分配推薦名額。4月份試點高校嚴格按照審核標準和程序,組織相關學科專家認真審核考生提交的申請材料。在4月底5月初,試點高校完成考生材料審核,合理確定一定數量的參加本校考核的考生名單后對外進行公示。
2.考核時間、內容和形式:從2015年開始,所有試點高校自主招生考核一律安排在全國統一高考后、成績公布前約兩周內(6月10日—22日)進行。試點高校結合本校相關學科、專業特色及培養要求,確定相應的考核內容,充分發揮學科專家作用,探索完善科學、有效、簡便、個性化的考核方式,重點考查考生的學科特長、創新潛質。如需筆試,考試科目原則上一門、不超過兩門。面試考核過程中全程錄像,專家名單和面試順序由抽簽隨機確定,以保證公平公正。不得采用聯考方式或組織專門培訓。考核后由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根據本校招生簡章要求,集體研究確定入選資格考生、專業及優惠分值并公示(6月22日前最終確定)。
3.錄取要求:我市入選考生需將自主招生志愿高校(1所)填報在特殊類型招生志愿中。入選考生高考總分原則上不應低于北京市同科類本科一批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北京教育考試院高招辦在錄取過程中將依據考生志愿、高考成績、高校優惠分值嚴格審查考生投檔資格。
4.信息公開與違規查處:為維護自主招生工作公平公正,招生程序全程公開,招生信息進行四級公示。中學要公示所有經確認推薦的考生名單及相關材料,確保申請材料真實、客觀。試點高校要認真執行有關自主招生工作要求,切實履行工作職責,嚴格報名條件、材料審查、學校考核、監督制約和造假懲處,嚴厲打擊證書、發明、專利、論文買賣和造假行為。不得將社會機構和公司提供的測評結果與自主招生工作掛鉤,不得以“生源基地”等形式圈定中學范圍。試點高校要將參加考核的初審考生通過名單、入選資格考生名單、錄取考生名單及相關信息,分別在本校網站、北京教育考試院網站及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上進行公示。公示的考生信息應包括姓名、性別、所在中學(或單位)、享受照顧政策類別、資格條件、測試項目、測試成績、合格標準、擬錄高校及專業、錄取優惠分值等,供社會監督。考生可依據《信訪條例》(國務院令第431號)和教育部信訪工作規定,對自主招生出現的問題通過網站、信函等多種方式進行反映或舉報。對違規違紀的部門、機構、學校、工作人員和考生,一經查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嚴肅處理。其中,凡提供虛假個人信息或申請材料的考生,均應當認定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取消其相關類型招生的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同時通報我市招生考試機構或教育行政部門取消其當年高考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并視情節輕重給予3年內暫停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的處理。對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對因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招生違規嚴重的黨員,依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紀依規進行嚴肅追責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附錄:
2018年部分具有自主招生資格的試點高校名單
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清華大學、北京交通大學、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北京理工大學、北京科技大學、北京化工大學、北京郵電大學、北京林業大學、北京中醫藥大學、北京師范大學、北京語言大學、中國傳媒大學、中央財經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中國政法大學、華北電力大學、南開大學、天津大學、大連理工大學、東北大學、大連海事大學、吉林大學、東北師范大學、哈爾濱工業大學、哈爾濱工程大學、復旦大學、上海交通大學、華東理工大學、東華大學、華東師范大學、上海外國語大學、上海財經大學、南京大學、蘇州大學、 東南大學、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南京理工大學、中國礦業大學、河海大學、江南大學、南京農業大學、中國藥科大學、浙江大學、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合肥工業大學、廈門大學、山東大學、中國海洋大學、中國石油大學(華東)、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武漢大學、華中科技大學、中國地質大學(武漢)、武漢理工大學、華中農業大學、華中師范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湖南大學、中南大學、中山大學、華南理工大學、四川大學、重慶大學、西南交通大學、電子科技大學、西南大學、西南財經大學、西安交通大學、西北工業大學、西安電子科技大學、長安大學、西北農林科技大學、陜西師范大學、蘭州大學
只在本市實行自主選拔錄取院校
北京工業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