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生報考條件規定中的有關名詞解釋
2017-05-24 19:56:35高考幫
一、監護人:監護人的順序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生報名資格審查時,只有前一順序監護人失去監護資格的,才認為下一順序監護人有監護資格;通過其他途徑獲得監護權的須有合法手續。 二、合法穩定住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生報名資格審查時,以考生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場所為合法穩定住所,須至少提供以下(一)至(四)項中任意一項證明材料作為審核依據。 (一)具有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機構核發的《房屋所有權證》和《購房合同》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證》,以及現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政府出具的《居住證明》。 (二)具有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機構核發的具有合法手續的自建房《房屋所有權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證》,以及現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政府出具的《居住證明》。 (三)具有《房屋租賃合同》和由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證》,以及現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出具的《居住證明》。 (四)考生是農村戶口的須有宅基地批件。 三、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符合寧黨發[2009]47號文件中《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發揮現有人才作用和引進急需緊缺人才的若干規定(試行)》中第二十一條規定,且本人在寧夏服務滿1年(截止日期按考生參加普通高考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推計算),具體界定為: 從事管理崗位的高級管理人員,其范圍限定為企業(公司)董事會董事、監事會主席、副主席、執行主席;企業(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 從事技術崗位的高級技術人員,其范圍限定為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博士研究生導師、碩士研究生導師;國家、省(部)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人選、中國青年科技獎獲得者;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人員;持有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發明專利、科技部或省科技廳認證的科技成果的高級技術人員;具有碩士及以上學歷或具有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通過勞動保障部門考核鑒定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高級技師(國家職業資格一級)等高技能人才。 四、對來寧投資經商人員的界定 個人在公司實際出資額(以在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的各種固定資產為依據)不低于《寧夏回族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生報考條件規定》第三條第(四)款第6項中相應規定的人員。 五、學籍及學籍年限規定辦法。 (一)普通高中學籍按照《自治區教育廳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全日制普通高中學籍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寧教基[2011]292號)執行。 (二)接受中等職業教育考生的學籍,以考生入學時的錄取名冊為依據,并具備所就讀的中等職業教育學校提供的修滿規定教育年限的就讀證明(證明中須包括考生基本信息、修習年限、修習的主要課程名稱及成績等)。 六、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視為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一)獲得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證書; (二)獲得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結業證書; (三)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中等階段教育同等學力認定管理辦法》(寧教基[2011]109號),參加相應學業水平測試并獲得《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中等階段教育同等學力認定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