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學院2017招生章程
2017-05-12 14:03:07上海政法學院
2017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章程
( 全國統考 )
一、學校全稱
上海政法學院
二、就讀校址
校本部:上海市青浦區外青松公路7989號
三、層次
■ 本科
四、辦學類型
■ 普通高等學校
■ 公辦高等學校
五、招生計劃分配的原則和辦法
學校按照國家政策要求,根據自身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考慮各地區考生人數、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學校近年來源計劃編制情況等因素,綜合分析確定學校招生計劃的分配。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由有關省級招辦統一向社會公布。
六、預留計劃數和使用原則
年度本科招生計劃的1%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
七、專業培養對入學外語考試語種的要求
英語專業要求英語語種,俄語專業要求俄語或英語語種;其他專業入學語種不限,入學后的外語教學語種為英語。
八、招收男女生比例
無
九、身體健康狀況要求
參照國家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錄取規則
1、根據生源情況,我校在各省、市規定的投檔比例范圍內自主確定投檔比例。實行填報平行志愿省(自治區、直轄市)投檔比例一般為105%以內;實行填報非平行志愿省(自治區、直轄市)投檔比例一般為120%以內。
2、專業錄取時,以投檔成績為基本錄取依據,采用“分數優先”的原則,專業志愿間無級差分;如出現同分的情況,按外語、語文、數學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錄取。
3、考生已投檔到我校并達到學校的最低錄取分數,但其填報的所有專業志愿均不能滿足錄取,若服從專業調劑,則調劑錄取到未完成計劃的專業;若不服從專業調劑作退檔處理。
在按照招生章程規定的專業錄取原則的前提下,我校將把考生的綜合素質評價信息作為專業調劑的參考。
4、考生獲得的省級招生錄取政策性加分,凡符合教育部規定的(加分最高不超過20分;若加分超過20分的,按20分計入總分),根據考生所在各有關省(直轄市、自治區)的錄取加分規定執行。
5、報考法學(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試點班)、法學(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試點班)、法學(涉外卓越律師人才培養試點班)、新聞學(卓越新聞傳播人才培養試點班)、廣播電視學(卓越新聞傳播人才培養試點班)、社會工作(卓越社會管理人才培養試點班)、法學(國際經濟法方向)、國際經濟與貿易、國際政治、英語、俄語專業考生外語口試成績要求合格(若該地區無口試單獨成績則只看筆試成績)。
6、報考法學(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試點班)、法學(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試點班)、法學(涉外卓越律師人才培養試點班)的外語單科成績須達到105分以上(如當地外語總分不是150分制,則外語單科成績須達到總分的70%以上)。
7、藝術類專業“廣播電視編導”的具體錄取原則:
(1)考生須取得編導類專業統考合格,并參加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文化考試,達到各省(市)規定的藝術類本科錄取最低控制線。
(2)招生計劃不分文理,專業錄取時,以折算總分(不分文理)為主要錄取依據,綜合德、智、體全面考核,采用分數優先的原則錄取,專業志愿間無級差分,按折算總分由高到低排序,擇優錄取。折算總分相同考生以專業統考成績高者優先錄取;專業統考成績、高考投檔成績相同考生,依次以語文、外語、數學成績的高低為錄取順序。
折算總分 =專業統考成績×500 +高考投檔成績×500
專業統考滿分
高考文化滿分
十一、收費標準
學費標準
特殊(熱門)本科專業6500元/學年;一般本科專業5000元/學年;藝術類本科專業10000元/學年。(滬價行〔2000〕120號)
住宿費標準
每生每學年最高不超過1200元。(滬價費〔2003〕56號、滬財預〔2003〕93號、滬教委財〔2012〕118號)
十二、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
學校名稱
上海政法學院
證書種類
修學期滿,符合畢業要求,頒發上海政法學院的本科畢業證書。
十三、聯系電話
021-39225065,39225177,39225175,傳真: 021-39225179;聯系部門:學校招生與就業指導辦公室。
十四、投訴監督電話
021-39225153;聯系部門:學校監察室。
十五、網址
招生信息網(http://zs.shupl.edu.cn/);
招生微博(http://weibo.com/shuplzsb/)。
十六、資助學生政策
學校認真執行國家和本市相關學生資助規定,被本校錄取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通過“綠色通道”申請入學,入學后可按規定申請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上海市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崗位、特殊困難補助和學費減免等。學校還設立了校長獎學金、優秀學生獎學金、融孚獎學金、公證獎學金、生樂獎學金、Fairness里格獎學金、Treevens森凡獎學金等。學校承諾:確保被本校錄取的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輟學。(咨詢電話:021-39225523)
十七、其他須知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