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私立華聯學院招生章程
2016-07-06 17:55:56陽光高考網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廣東省有關規定并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學校概況
第三條學校全稱:私立華聯學院
第四條學校國標代碼:11121
第五條學校地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東圃小新塘合景路99號,郵政編碼:510663
第六條辦學層次:專科(高職)
第七條辦學性質:民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學校業務主管部門: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畢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校期間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理論和實踐教學環節,符合畢(結)業條件者,頒發相應學歷證書,并報廣東省教育廳電子注冊。頒發學歷證書學校名稱:私立華聯學院,證書種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
第三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有關招生工作政策,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學科招生計劃,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領導小組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普通全日制專科招生的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學校設立由學校董事會、黨委、工會組成的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
第十五條學校錄取批次:廣東省屬第三批專科B類,高職“3+證書”,其它省(自治區、直轄市)詳見生源省公布的錄取批次。
第五章錄取規則
第十六條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政策和規定,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在省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保證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制定具體錄取標準,按照文科類、理科類、體育類、音樂類、美術類、“3+證書”類分類錄取。
第十八條根據生源情況確定投檔比例,投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00%-120%以內,學校視生源情況在此比例內作適當調整。
第十九條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私立華聯學院投檔要求的情況下,私立華聯學院依據考生志愿和學校確定的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條專業錄取按“專業志愿優先”原則。根據考生所填報專業志愿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在第一專業志愿額滿的情況下,按考生第二專業志愿錄取,依次類推,根據考生專業填報順序,總分相同時,專業相關科目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第二十一條考生所有專業志愿都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總成績并兼顧單科成績,調劑到招生計劃有空額的專業錄取,否則,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二條外語語種、專業對男女比例要求不限。
第二十三條美術類、音樂類、體育類專業,根據考生志愿,首先在文化總分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按考生術科分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投60%的考生檔案;其次,在術科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按文化總分從高分到低分,投40%的考生檔案,擇優錄取。我校術科類統考專業在第一次投檔錄取結束后,如果還有剩余計劃,在第二次投檔時錄取原則為院校志愿優先及專業志愿優先。分數計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檔錄取時的計算方式相同。
第二十四條在廣東省,報考高校文科類、理科類第三批專科層次專業的考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有一門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
在廣東省,報考高校美術類、音樂類、體育類各批次專業的考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至少有兩門達到D級及其以上等級。
當考生考試成績(或排序)相同時,綜合素質評價及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優秀的考生可優先錄取。專業錄取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二十五條對省招生辦公示通過的當年度《普通高等學校照顧加分考生資格》中的加分予以認可。符合國家和省招生辦公示通過的各種符合優錄條件的考生,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六章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六條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殘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則予正常錄取。
第二十七條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章收費標準
第二十八條學生學費、住宿費的收費標準按照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有關文件執行。學費標準:文科類、體育類專業:每生每年12000元;理科類專業:每生每年12500~14000元;美術類、音樂類、人物形象設計專業、服裝與服飾設計專業、新聞采編與制作專業:每生每年14000元,空中乘務專業:每生每年16000元。住宿費:每生每年1100或1300元。
第八章資助學生政策
第二十九條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我校相關規定執行。
(一)國家獎貸助學金設置
1.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優秀學生可申請國家獎學金8000元/生·學年、國家勵志獎學金5000元/生·學年、國家助學金3000元/生·學年(國家獎助款項若有變化,按當年國家下達政策執行)。
2.按國家規定符合條件的貧困生可申請國家貼息助學貸款,最高貸款額度為8000元/生·學年。
(二)學院獎助學金設置
1.符合學院規定條件的優秀學生可申請曾近義教授獎、優秀學生標兵、學習優秀獎、工作優秀獎、師陶班優秀獎、社團突出貢獻獎、體育突出貢獻獎、文娛突出貢獻獎、學習進步獎等獎項,獎幅約占學生總數20%。
2.繼續資助第一志愿填報我院(不含補錄),身體健康、品學兼優,且高考成績達到生源省本科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廣東省第二批B類)及以上的優秀貧困生10名。對符合上述條件的學生,學校給予三年學費全免的資助。
第九章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條招生工作的監督與申訴
接受紀律監督與申訴的聯系部門:黨委辦公室
聯系人:卓戊興
監督電話:020-89167502
傳真:020-89167510
電子郵箱:hualiandangban@126.com
第三十一條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20-89167599、82374407
傳真:020-82373751
電子郵箱:hlu.zsb@163.com
學校網址:http://www.hlu.edu.cn
招生網址:http://zsb.hlu.edu.cn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由私立華聯學院于2016年3月18日由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審查通過,適用于私立華聯學院2016年專科(高職)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訂。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由私立華聯學院委托私立華聯學院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省的政策、規定不一致,以國家和省的政策、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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