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江蘇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意見(4)
2016-04-19 13:49:34新浪教育
八、招生計劃
高校在我省安排的招生計劃,經其主管部門核定、批準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至省教育考試院,由省教育考試院在考生填報志愿前向社會公布。
高校分科類公布招生計劃。其中,各高校在按文科類、理科類分專業公布招生計劃時,依據培養目標、生源情況等,自主確定對考生的學業水平測試兩門選測科目及等級要求。
根據教育部規定,安排跨省(區、市)招生的本科高校可以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預留不超過本校本科招生計劃總數1%的計劃,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高校須將預留計劃數及其使用原則等在招生章程中予以明確并向社會公布。
各高校不得在正式核準和公布的招生計劃之外招生,未完成的計劃,須公開征求錄取,擅自招收的新生不得取得學籍。
九、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是高校向考生的公開承諾,是高校開展招生工作的重要依據,應符合國家相關法規和我省的招生政策。各高校應制定適應我省高考方案的相關錄取規則。高校招生章程由高校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進行審核。凡高校招生章程與國家或我省招生政策相違背的,一律以國家或我省的招生政策為準。
根據教育部規定,高校須在規定時間前將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http://gaokao.chsi.com.cn)“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臺(以下簡稱“陽光高考”平臺),由其主管部門對招生章程進行審核、備案。經核準備案的招生章程方可正式向社會公布,并不得擅自更改。
各高校在報送招生計劃的同時,須將經主管部門核準備案的招生章程的發布網址、聯系方式一并報省教育考試院。我省將在公布招生計劃的同時,匯總并公布各高校發布本校招生章程的網址和聯系方式。
有關高校制定的特殊類型招生辦法須符合相關規定,且不得與本校招生章程相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