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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201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2014-05-20 15:15:14廣東省教育考試院

          為規范我省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管理,保障高校選拔符合培養要求的新生,維護公平公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關于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有關文件的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報名工作

          1.高考報名工作按《關于做好廣東省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統一考試報名和建檔工作的通知》(粵招〔2013〕21號)、《關于印發<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廣東省參加高校招生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粵教考〔2013〕7號)執行。

          2.考生報名工作結束后,各市、縣(市、區)招生辦公室要做好考生電子檔案和紙介質檔案建立工作。電子檔案內容包括考生報名信息、體檢信息、志愿信息、學業水平考試等級、高中畢業成績、高考成績信息、考生參加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考生加分或優先錄取資格信息,以及綜合素質評價信息或高中畢業鑒定等。紙介質檔案包括:考生高中學籍檔案、綜合素質評價、本人簽名確認的報名表、報考學校志愿表、體檢卡以及其他相關的證明材料。

          3.各級招生考試機構應根據教育部頒發的招生信息標準和省教育考試院制定的考生信息采集辦法,建立完整的考生電子檔案。要組織專門人員對采集的考生有關信息進行校驗、確認,并負責進行匯總、整理,確保考生電子檔案與紙介質表(卡)的一致,確保考生相關信息的完整、準確、安全,并按規定的格式建立考生電子檔案庫。考生電子檔案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4.電子檔案內的報名信息是考生考試、錄取、被高等學校錄取入學后學籍管理以及高等學校發放畢業證書的依據,考生應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因考生本人填報的信息錯漏造成無法考試、錄取和影響高等教育畢業證電子注冊的,其責任由考生本人負責。

          5.考生紙介質檔案由縣(市、區)招生辦公室或市招生辦公室統一管理。被錄取考生憑高校錄取通知書到縣(市、區)招生辦公室或市招生辦公室領取檔案,并于報到時自帶到錄取院校注冊。未錄取的考生檔案于12月31日前退回考生原所在中學或單位。

          二、招生體檢

          1.報考高等學校(含單考單招)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檢查,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

          2.招生體檢工作必須嚴格按照《教育部 衛生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教學〔2003〕3號)、《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號)以及廣東省招生委員會、廣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的通知》(粵招〔2014〕3號)等有關要求執行。

          3.招生體檢工作由各市招生辦公室會同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體檢醫院負責采集、校對考生體檢信息,市、縣(市、區)招生辦公室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錄入數據的完整性由體檢醫院和當地招生辦公室共同負責,各縣(市、區)招生辦公室需對體檢數據進行校驗,重點檢查漏檢、漏登項目,確保數據準確無誤。考生體檢應在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主檢醫師應由作風正派、責任心強且具有副主任醫師(含)以上職稱的醫生擔任。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做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4.對各體檢醫院體檢結論有異議的,以中山大學第一附屬醫院體檢結果作為最終裁定。

          5.報考軍事、公安類院校(專業)的考生體檢工作按教育部、解放軍總政治部、公安部等有關規定執行。

          6.高等學校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基礎上,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補充要求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7.體檢醫生必須嚴格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開展工作,如實反映考生體檢情況,嚴禁寬檢、漏檢和弄虛作假,對弄虛作假者,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三、招生計劃及章程

          1.高等學校要按照省教育廳和省發展改革委員會聯合下達的招生計劃,統一使用教育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編制、上報在廣東省招生的分專業招生生源計劃。在我省進行綜合評價錄取改革試點的高校必須編制廣東分專業招生計劃。凡在廣東招收保送生、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第二學士學位、職教師資、插班生、殘障生單考、五年一貫制高職轉段生、中高職三二分段轉段生、自主選拔錄取、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高職院校自主招生,以及獨立設置本科藝術院校的藝術類專業和中央部門所屬高等學校的非美術類本科藝術專業等類型的招生,可不做分省計劃,其計劃數包含在各招生院校2014年招生總規模之內,但不包含在教育部核準分發給我省的招生計劃數內。有招收自主選拔錄取、藝術特長生、高水平運動員及部分獨立設置本科藝術院校的藝術類專業和中央部門所屬高等學校的非美術類本科藝術專業等招生類型的學校,須將招生專業及專業要求書面報送廣東省招生辦公室,編入招生專業目錄。屬地為廣東省的高等學校同時須通過“廣東省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向省招生辦公室上報分專業招生生源計劃。各高等學校上報分專業招生生源計劃時,必須注明專業收費標準,若有其他特殊要求的,須符合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員會相關規定,并同時上報。有保送生、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職教師資、殘障生單考、自主選拔錄取、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等特殊類型招生任務的院校,必須在普通高校招生錄取期間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向廣東省增補計劃,否則將會影響高校新生電子注冊。未經教育部分送和廣東省統一公布的計劃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2.高等學校編制分專業和生源計劃時,應根據廣東省各科類生源情況及本校專業人才培養的特色、要求,合理確定各科類專業計劃。省內各高等學校要堅持立足當地、服務全省的原則,按照全省一盤棋的要求,嚴格控制分區域招生的本市生源計劃。

          3.招生章程是高等學校對社會做出的全面、準確、規范的招生承諾,是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行為規范,是社會和各級招生考試機構監督高等學校招生行為的重要依據。各高等學校必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校的招生章程。

          4.招生章程內容主要包括高等學校全稱、校址(校本部、分校或校區等須注明)、辦學層次(本科、高職或專科)、辦學類型和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民辦普通高等學校,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辦學條件、聯系電話、網址、頒發學位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幫助經濟困難學生的具體措施、收費標準、錄取規則及操作辦法、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等招生信息,特別是專業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相關考試科目成績或加試要求,對政策性加分考生及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錄取規則、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招生章程內容必須合法、真實、準確,文字表達要規范。高等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等學校制定的特殊類型招生辦法須符合相關規定,且不得與本校招生章程內容相違背。

          5.高等學校的招生章程須經省教育廳、省招生辦公室備案后,上傳教育部“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臺,并向社會公布。招生章程一旦公布,不得擅自更改。高等學校上報生源計劃時,須將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上傳至“廣東省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由省招生辦公室匯總后在招生專業目錄中公布。

          6.省招生辦公室根據高等學校上報的分專業招生生源計劃,分“文科、藝術”版(含音樂、美術),“理科、體育”版,“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版三冊分別匯總編印出版《廣東省201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專業目錄》,向社會公布。

          7.各高等學校分專業招生生源計劃,一經公布,原則上不得更改。錄取時,高等學校必須按招生章程規定的錄取規則及操作辦法錄取新生,必須按照核定的招生計劃完成招生任務。生源總量不足時,由省招生辦公室安排征集志愿或適當調整錄取分數線。招生計劃總量如確需調整,高等學校應提前報省教育廳和省發展改革委員會審核,經批準后方可執行。

          8.高等學校招生計劃的執行和使用,必須嚴格使用原則、嚴格使用程序、嚴格使用責任。嚴禁利用調整計劃向考生亂收費,杜絕違反計劃使用原則的現象發生。

          9.錄取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增減已公布的招生計劃,因生源不平衡問題需調整計劃的,高等學校應集體研究決定,并負責處理因調整不當而造成的遺留問題。

          四、考 試

          1.高等學校招生實行全省統一考試,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科目設置為:“3+文科綜合/理科綜合”。“3”為語文、數學、外語三科,其中數學分為文科數學和理科數學;外語分英語、日語、德語、法語、俄語、西班牙語等六個語種,由考生任選其中一種。文科綜合包括思想政治、歷史、地理三個科目,理科綜合包括物理、化學、生物三個科目。

          2.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科目按照高等學校招生專業分為文科類(含外語類,下同)專業、理科類專業、體育類專業、音樂類專業和美術類專業,考試科目分別如下:

          文科類專業的考試科目:語文、文科數學、外語、文科綜合。

          理科類專業的考試科目:語文、理科數學、外語、理科綜合。

          體育類專業的考試科目:語文、理科數學、外語、理科綜合、體育術科。

          音樂類專業的考試科目:語文、文科數學、外語、文科綜合、音樂術科,或語文、理科數學、外語、理科綜合、音樂術科。

          美術類專業的考試科目:語文、文科數學、外語、文科綜合、美術術科,或語文、理科數學、外語、理科綜合、美術術科。

          3.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各科目考試成績以原始分形式呈現,語文、數學、外語的滿分值各為150分;文科綜合、理科綜合的滿分值各為300分。考生文化課總分由“3+文科綜合/理科綜合”組成,滿分為750分。體育術科、音樂術科、美術術科考試成績以原始分形式呈現,體育術科、音樂術科、美術術科滿分值各為300分。

          4.2014年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繼續實行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基礎上的統一考試制度。2014年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為: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等六門學科。其中,參加高考文科類文化課考試考生,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為物理、化學、生物三門學科;參加高考理科類文化課考試考生,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為思想政治、歷史、地理三門學科。

          5.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各科目的卷面滿分值為100分,成績公布采用等級分,各科公布成績分為A、B、C、D四個等級,其中: 100分-85分為A級,84分-70分為B級,69分-50分為C級,49分-25分為D級,25分以下不給等級。

          6.普通高考英語科考試分別進行筆試和英語聽說考試。其中,英語聽說考試實行計算機輔助考試,考試時間約30分鐘,試卷滿分60分。英語聽說考試計入英語科總成績,占英語科總分(滿分150分)的10%。

          7.音樂教育、美術教育專業和高職(專科)音樂、美術專業以及民辦普通高等學校、獨立學院省統考涉及的音樂類、美術類專業,須使用省統考音樂術科、美術術科成績。省統考涉及到的其他本科藝術院校(專業)可直接使用省術科統考成績,經批準也可在省統考合格基礎上由院校再行單獨組織考試。

          省統考未涉及到的專業,經教育部批準的獨立設置本科藝術院校和專業,由高等學校自行組織術科單獨考試;其他高等學校須經教育部或省招生辦公室批準,方可組織術科單獨考試。經批準自行組織術科單獨考試的有關高等學校或專業的術科考試成績只適用于本校或本專業。

          8.高等職業院校招收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實行“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考試。“3”為語文、數學、英語三科,“專業技能課程證書”為教育部考試中心頒發的全國計算機等級證書、全國英語等級證書或廣東省教育考試院組織考試并頒發的“廣東省中等職業教育專業技能課程考試證書”。

          9.“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考試的語文、數學、英語等科目成績以原始分形式呈現,各科滿分值為150分,參加“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考試的考生的總分成績由語文、數學、英語三科考試成績合成。

          10.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實行計算機網上輔助評卷,由省招生辦公室委托有關高校承擔評卷任務。承擔評卷任務的高校要精心組織,加強管理,確保計算機網上輔助評卷順利進行。各高等學校、普通中學應按要求選派業務水平高、責任心強、作風正派、能勝任評卷工作的優秀教師參加試卷評判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對所選派的評卷教師實現科學管理,確保所選派的評卷教師嚴格執行評卷工作的各項規定和紀律,自覺完成評卷工作任務。

          11.考生考試成績由省招生辦公室負責統計、合成并公布,由各市、縣(市、區)招生辦公室通知考生本人。考生也可通過電話和互聯網查詢本人考試成績。考生對考試成績有疑問,可申請答卷復查。答卷復查范圍為答卷掃描是否準確,答卷是否漏評、錯評,成績統計合成是否有誤,不涉及評卷寬嚴。

          12.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時間:6月7、8日。

          五、考風考紀

          1.考風考紀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要確保試卷安全保密萬無一失和實現消滅試卷雷同的管理目標;要嚴肅查處各種徇私舞弊、弄虛作假行為,防止、制止請人代考和利用通訊工具作弊及群體性違紀舞弊等行為的發生。

          2.嚴格執行《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關于加強防范和打擊非法利用無線電設備在國家教育統一考試中作弊等行為的通知》(教學〔2008〕8號)和《廣東省全國教育統一考試管理工作規定》(粵教考〔2001〕1號),維護考試的良好秩序,確保考試安全順利實施。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考試工作的領導,按照綜合治理的工作目標和要求,完善普通高考各部門聯動的工作體系和有效的管理制度,形成各級政府統一領導、部門聯動、分工協作的工作格局,努力營造安全、公平、誠信的良好考試環境。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有關嚴肅考風考紀文件,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嚴格各項規章制度,加強考風考紀建設,保證各項工作真正落到實處。要加強巡考工作,考試期間省招生委員會將派出巡視組對各市、縣(市、區)的考試工作進行指導、檢查、監督,各市要組織巡考人員配合省巡視組做好巡考工作。

          3.各級招生考試機構要做好監考員的挑選和資格審查工作,高三年級教師和有直系親屬參加當年高考的人員實行回避制度,不得參加監考工作及其他有關的考試工作。要加強監考員隊伍建設,認真抓好監考員的業務培訓、紀律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把加強考風考紀建設落實到每一個主考和監考員。要建立和健全嚴格的監管和獎懲機制,把監考業績考核與職務晉升、職稱評審、年度考評等結合起來。對工作質量高、敢于制止和處理違紀作弊考生的監考員予以通報表揚,并給予獎勵;對不負責任、放松考場紀律的主考、監考員堅決予以撤換,并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試卷雷同嚴重、考試管理松懈、違紀作弊現象嚴重的考點,取消國家教育考試標準化考點的資格。

          4.各縣(市、區)招生委員會要在考試前對考生進行多種形式的考風考紀教育,有應屆畢業生的中學在考前應召開考生教育動員大會,對考生進行廣泛深入的誠信考試教育和違紀舞弊處罰警示教育;要運用各種宣傳媒體,通過正、反兩個方面的典型事例,弘揚正氣,打擊邪氣,營造“遵紀守法光榮,違紀舞弊可恥”的良好氛圍;要采取有效措施禁止考生、考試工作人員攜帶手機、無線電收發裝置等通訊工具進入試室;要積極協調公安、無線電管理部門聯合防范和打擊有組織的團伙舞弊、代考或替考、利用無線電收發裝置等通訊手段作弊的行為;省、市、縣(市、區)招生辦公室均要設立并公布考試違紀舞弊舉報電話,各考點要設立舉報信箱,加強社會監督。

          5.監考員要嚴格按照《廣東省全國教育統一考試管理工作規定》及有關考務要求,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如實反映考生考試情況。考試期間,如發現考生違紀作弊,監考員要嚴肅提出警告,如實登記,并由兩名監考員和主考簽名。考試結束后,對違紀作弊考生由市招生辦公室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做出處理決定,并上報省招生辦公室,省招生辦公室根據市招生辦公室的處理決定進行成績處理。評卷期間發現答卷雷同等違紀作弊行為的,經評卷教師、評卷領導小組認定后,將違紀作弊考生上報省招生辦公室,省招生辦公室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省招生辦公室統一公布違紀作弊考生的處理結果。

          6.省、市、縣(市、區)招生考試部門和各考點要把試題保密工作作為普通高考的頭等大事來抓,切實做好試卷保密工作。要明確試卷、答卷安全保密責任人,落實責任制。要選派業務熟悉、責任心強的黨員干部參與保密工作,切實加強試題印刷、運送、存放與保管等各個環節的管理,保證試卷、答卷的絕對安全。有直系親屬參加當年高考的工作人員,不得參與當年試題的印刷、運送、保管、保密等工作。

          7.各市、縣(市、區)要進一步完善標準化考點的建設,按照《教育部 財政部關于大力推進國家教育考試標準化考點建設工作的通知》和《廣東省全國教育統一考試定點考場設置標準》要求,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考點的硬件和軟件建設,按統一標準建立電子監控系統,并做好電子監控系統與省教育考試院互聯互通工作,實現考試管理現代化。我省各考點各試室都須配置金屬探測儀,進一步防范和打擊利用無線電通訊工具進行考試作弊的違紀作弊行為。

          8.建立考生考試誠信檔案,考生考試違紀作弊情況將錄入考生電子檔案,供高校錄取參考。

          9.各級招生考試部門和各考點要強化依法治招、依法治考的意識,切實落實分級管理責任制、重大問題報告制、招生過程督查制、違紀舞弊通報制和評估制度。對考生、考試工作人員或社會其他人員在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和學校的單考單招考試(含音樂類、美術類、體育類術科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嚴格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有關規定執行。

          六、填報志愿

          1.2014年我省在文科類、理科類的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含A類、B類)院校以及“重點高校面向貧困地區招收農村學生專項計劃”實行平行志愿。平行志愿高校的志愿填報、投檔方式按照《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平行志愿投檔及錄取實施辦法》要求執行。

          2.參加提前批錄取的本、專科院校(含文科、理科)、訂單定向培養農村衛生人才的各層次招生院校及第三批專科院校(含A類、B類)、“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暫不實行平行志愿。

          3.音樂類、美術類、體育類院校(專業)錄取暫不實行平行志愿,仍實行傳統志愿模式錄取。錄取批次與本批次(本校)文科類、理科類專業同批次進行。音樂類、美術類考生報考同一批次院校時,可單獨選擇填報藝術院校(專業)志愿或普通文、理類院校(專業)志愿,不能在同一批次內既報藝術類院校(專業)志愿又報文、理類院校(專業)志愿,其中,報考第一批藝術類院校志愿的考生不得兼報文科類、理科類第一批及提前第一批本科院校志愿。藝術類考生在同一批次同一所院校不得同時兼報音樂類和美術類校考專業,只能單獨填報音樂類或美術類校考的專業志愿。填報藝術類省級統考本科專業以及填報在省級統考合格基礎上組織校考的本科專業,考生省級統考術科成績必須達到相應類別的術科資格線。體育類考生報考同一批次院校時,可單獨選擇填報體育類院校(專業)志愿或普通理科類院校(專業)志愿,不能在同一批次內既報體育類院校(專業)志愿又報理科類院校(專業)志愿。

          4.符合《廣東省民族宗教委 廣東省招生辦關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收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少數民族考生工作的通知》(粵民宗發〔2013〕147號)有關規定的少數民族聚居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報考只招收少數民族考生的本科專業時,必須在本科相應批次的“少數民族”欄目中填報有關院校及專業。報考招收少數民族本科預科班的院校時,必須在“各類預科班”欄目中,根據本人的成績與公布的各批次本科院校預科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填報相關的院校及預科專業。考生在各批次本科院校預科班中只能選擇一個批次一所院校。

          5. “各類預科班”欄目中可填報少數民族預科班、“三僑一臺”預科班、邊防軍人子女預科班,符合多項資格的考生只能填報其中一類一所院校。

          6.考生填報志愿采取網上填報的方式。考生應在認真閱讀有關高等學校招生章程和我省招生工作有關規定后,按照規定和要求選擇報考學校及專業。考生所填志愿信息網上確認后,應到當地招生考試機構打印志愿表,考生當場簽字。考生本人對不按時簽字和由他人代為簽字所產生的后果負責。志愿信息一經網上確認,任何人不得更改。

          7.考生填報志愿時,須根據本人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情況,按規定填報相應層次高等學校。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未能達到相應層次高等學校錄取要求的,其填報的對應學校志愿無效。

          報考第一批文科類、理科類本科院校時,其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成績均須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報考第二批文科類、理科類本科院校(含A類、B類),其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須有兩門學科成績達到C級及其以上;報考第三批文科類、理科類專科院校(含A類、B類),其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須有一門學科成績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

          報考普通高校音樂類、美術類考生,參加文科類文化課考試的,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須為物理、化學、生物三門學科,且至少須有兩門學科成績達到D級及其以上等級;參加理科類文化課考試的,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須為思想政治、歷史、地理三門學科,且至少須有兩門學科成績達到D級及其以上等級。

          報考普通高校體育類考生,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為思想政治、歷史、地理三門學科,且至少須有兩門學科成績達到D級及其以上等級。

          8.“重點高校面向貧困地區招收農村學生專項計劃”實行單設批次、單獨志愿、單獨劃線的錄取辦法。符合《廣東省教育廳關于做好2014年重點高校面向貧困地區招收農村學生專項計劃工作的通知》(粵教考函〔2014〕16號)報名條件的考生,在高考填報志愿時,可填報專項計劃的相關院校和專業。扶貧開發重點縣的教育局、招生辦公室、中學要積極做好宣傳、解釋、發動工作,動員符合條件的考生積極填報,要嚴格做好資格審核工作,嚴防造假、杜絕造假。相關高校要認真做好計劃的編制和錄取工作,確保完成專項計劃招生任務。

          9.“訂單定向培養農村衛生人才計劃”實行單獨志愿、單獨劃線,在定點院校所在批次錄取結束后按專業志愿投檔的錄取辦法。有志從事農村基層醫療衛生工作且高考成績分別達到省招委會劃定的本、專科定向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的考生,可在相應批次的“農村衛生定向”欄目中填報相應院校志愿。被錄取考生須按《關于印發廣東省訂單定向培養農村衛生人才實施方案的通知》(粵衛〔2014〕21號)要求,與相關市(縣、區)簽訂培養協議。

          10.報考普通高校高水平運動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考生,其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要求為:文科類考生必須參加物理、化學、生物三門學科學業水平考試,且至少兩門學科成績均達到D級及其以上等級;理科類考生必須參加政治、歷史、地理三門學科學業水平考試,且至少兩門學科成績均達到D級及其以上等級。報考高職自主招生的考生,其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最低要求為:報考文理科專業至少須有一門學科成績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報考藝術類專業至少須有兩門學科成績達到D級及其以上等級。

          11.當批次高等學校錄取后,省招生辦公室根據錄取情況公布招生計劃缺額較大的高等學校(專業)的計劃缺額情況及補填志愿要求,讓未被錄取的考生補填志愿,組織相關高等學校進行征集志愿錄取。

          12.高等學校嚴格按照考生志愿進行錄取,保障考生合法權益。凡是志愿填報不合理的考生,應承擔落選的責任;凡按志愿被錄取的考生,不得更改錄取的高等學校;凡錄取后不報到的考生,視為放棄當年錄取資格。

          13.符合相關高等學校自主選拔、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招生、高考基礎上綜合評價錄取資格的考生,應在志愿表的“自主選拔”的相關欄目中填報一所相應高校志愿。沒在該欄目中填報對應高校志愿的,不能按自主選拔、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綜合評價錄取等招生類型錄取。

          14.報考需政審面試體檢的提前批志愿(含軍隊、武警、公安、司法、國防生)的考生,具體填報志愿辦法另文通知。

          七、錄 取

          1.廣東省招生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全國各類高等學校在廣東省招生的錄取工作。

          2.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實行“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管理體制,即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符合同批錄取資格、高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的考生中,省招生辦公室按投檔原則,以一定比例提供考生電子檔案給高等學校,由高等學校決定考生錄取與否及所錄取的專業,高等學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進行解釋以及處理其他遺留問題。省招生辦公室對高等學校執行國家和省招生政策、招生計劃完成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對高等學校提交的錄取和退檔名單進行核準備案,對高等學校不合理錄取或退檔提出復議。高等學校必須認真對待省招生辦公室提出的復議,對不合理落選的考生,高等學校應予糾正,如不糾正,考生提出質疑或上訴,高等學校必須進行解釋和妥善處理。對群眾來信來訪,高等學校應認真、及時接待處理。

          3.錄取期間,省招生辦公室設立錄取監察組。錄取監察組要加強對錄取工作的監察,加強反腐防腐教育,加強錄取紀律的監督,維護錄取期間的正常秩序,保證錄取工作的公平、公正。

          4.高等學校招生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各高等學校須采取積極措施,加強計算機設備、校園網絡及通訊線路建設,保障網絡暢通,做好計算機與網絡防病毒工作,確保招生錄取系統安全可靠運行。各高等學校需指定一位熟悉招生業務工作的同志,負責本校與省招生辦公室的聯絡工作,錄取期間須保證通訊暢通。

          5.高等學校分六批次進行錄取,包括提前批、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A類、第二批本科B類、第三批專科A類、第三批專科B類。美術類、音樂類、體育類院校(專業)的錄取與文科類、理工類院校(專業)錄取同批次進行。具體批次如下:

          (1)提前批:需軍檢、面試、政審的本、專科院校的軍事、公安、國防生、司法類普通專業及對身體有特殊要求的飛行技術專業,華南師范大學的師范專業、華南農業大學的農林畜醫專業。其中提前一本和提前二本院校(專業)在文科類、理科類一本之前錄取;提前批專科層次的院校(專業)在第二批本科B類錄取結束、第三批專科A類錄取開始前錄取。

          (2)自主選拔招生的院校在提前批第一批、提前第二批之后投檔。高考基礎上綜合評價錄取改革試點的高校(專業)在自主選拔院校投檔之后投檔。高水平運動員(統考)及藝術特長生的錄取與院校文科類、理科類所在批次同期進行。

          (3)重點高校招收貧困地區農村學生專項計劃在第一批本科錄取開始前進行,考生電子檔案投放與“自主選拔”同步進行,考生不得同時兼報專項計劃和“自主選拔”。

          (4)第一批本科:“211工程”院校和其他國家重點本科院校,以及經我省批準參加第一批錄取的院校(或專業)。

          (5)第二批本科A類:一般本科院校。

          (6)第二批本科B類:獨立學院、民辦本科院校。

          (7)第三批專科A類:中央部屬、省屬本科高校專科專業、廣東所轄市屬本科高校面向全省招生的專科專業、省屬專科院校(含外省國家示范性高職院校或國家骨干高職院校)、廣東所轄市屬高職院校的師范類專科專業,及面向全省招生的市屬高職院校(經學校申請,省招生辦公室同意)。

          (8)第三批專科B類:獨立學院專科專業、廣東所轄市屬專科高校(含市屬本、專科院校面向本市招生的專科專業)、省外高職院校、省內外民辦高職院校。

          (9)訂單定向培養農村衛生人才計劃在定點院校所在招生批次錄取結束后投檔。

          只招收少數民族考生的本科專業、少數民族本科預科班,以及“三僑一臺”預科班、邊防軍人子女預科班等,均在院校本科相應批次平行志愿投檔結束后進行投檔。

          (10)高等職業院校招收“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考生(含退役士兵考生)的錄取工作在第三批A類專科院校錄取前進行,其中退役士兵考生的招生實行單獨投檔錄取。

          6.錄取分數線的確定:

          (1)在各層次、各類別高等學校錄取資格范圍內,省招生委員會依據文科類、理科類、體育類、音樂類、美術類專業招生計劃,分別以文化課統考總分按一定比例劃定文科類、理科類專業各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以文化課統考總分和術科分數,按一定比例劃定體育類專業各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以藝術類考生文化課統考總分和術科分數,按一定比例劃定音樂類、美術類專業各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

          (2)高等學校可根據辦學水平、專業培養目標要求以及生源情況,在省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國家和省規定的錄取資格必要條件范圍內,可自主制定本校具體的錄取規則,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3)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運動員考生的錄取分數線:對體育專項測試合格的執行本科第二批次A類錄取控制分數線;對體育專項測試特別優秀的,錄取分數線不低于本科第二批次A類錄取控制分數線的65%。

          (4)普通高校少數民族班、預科班以及邊防軍人子女預科班,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單獨劃線。

          7.實行平行志愿各批次投檔原則、比例及順序按照《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平行志愿投檔及錄取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實行平行志愿的學校,須根據省招生辦公室預投檔的生源情況,按規定向省招生辦公室反饋是否增加招生計劃及投檔比例。未按時反饋投檔比例的,省招生辦公室按招生計劃數1:1比例投檔。

          8.填報平行志愿的考生,按投檔原則未能在第一院校志愿組投檔,或投檔第一院校志愿組相應院校而被退檔的,不再投檔第一院校志愿組其他院校志愿,但可參加相應批次第二院校志愿組的排序投檔。未能在第二院校志愿組投檔,或投檔第二院校志愿組相應院校而被退檔的,不再投檔第二院校志愿組其他院校志愿,但可參加征集志愿錄取,或參加下一批次排序投檔。

          9.非平行志愿批次的投檔原則、比例及順序:

          (1)總投檔原則:省招生辦公室在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按考生志愿順序從高分到低分投檔。省招生辦公室根據各院校的招生計劃總量適當控制各院校投檔比例。

          (2)文科類、理科類專業的投檔原則及比例:省招生辦公室根據文科類、理科類招生計劃,在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按總分從高分到低分,以1:1至1:1.2的比例投檔,由高等學校擇優錄取。

          (3)體育類、音樂類、美術類統考專業的投檔原則及比例:省招生辦公室根據體育類、音樂類、美術類招生計劃,在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以一定比例按文化分總分或術科分從高分到低分投檔。術科統考的院校和專業,省招生辦公室在文化總分和術科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根據考生志愿,首先在文化總分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按考生術科分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投計劃數的60%的考生檔案;其次,在術科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按文化總分從高分到低分,投計劃數的40%的考生檔案,由院校擇優錄取。投檔比例為1:1至1:1.2,院校招生計劃按考生第一志愿已投滿的,不再投后續志愿。

          (4)投檔順序:第一次投檔,在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投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次投檔錄取結束后,根據院校剩余招生計劃情況,按補投第一志愿,及第二志愿、第三志愿順序進行第二次投檔,按1:1比例一次性提供考生檔案給高校擇優錄取。第二次投檔錄取結束后,對第三批專科B類未完成招生計劃院校適當調整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按志愿順序一次性進行補檔,補檔后再根據調整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的錄取情況,安排征集志愿;其余批次各類未完成招生計劃的院校不調整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補檔,先向社會公布未完成的招生計劃,安排征集志愿。

          (5)藝術類院校(專業)投檔順序:第一批本科藝術院校及專業按先投統考+校考,再投校考,最后投統考的順序投檔;第二批本科A類藝術院校(專業)按先投統考,再投統考+校考,最后投校考的順序投檔;第二批本科B類及第三批專科(A類、B類)藝術院校(專業)按先投統考,再投校考的順序投檔。

          教育部批準自行劃定分數線的藝術類獨立設置院校或專業(含音樂、美術),按院校確定的分數線由省招生辦公室投檔。

          在廣東省藝術省級統考合格基礎上進行校考的院校(即省級術科統考涉及的專業),錄取時文化分按教育部規定執行,術科分在廣東省術科統考合格的基礎上,認可院校術科校考的合格成績,廣東省招生辦公室將文化分上線,省級術科統考合格且校考合格的考生按志愿順序分別一次性投檔給招生院校,由招生院校根據本校招生章程公布的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藝術類術科校考院校(即省級術科統考未涉及的專業,教育部批準自行劃線的院校除外),錄取時文化分按教育部規定執行,術科分由招生院校自行確定。廣東省招生辦公室根據院校提供的校考合格名單及文化分上線情況,按考生志愿順序將雙上線考生分別一次性投檔,由招生院校根據本校招生章程公布的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6)招收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即“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的高校投檔原則:在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根據總分從高分到低分先投第一志愿的考生檔案,由各高校確定錄退后,對未完成招生計劃的院校再投第二志愿的考生檔案。

          10.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成績達不到相應批次高校錄取要求的考生,不予投檔。普通高等學校不得錄取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不符合錄取要求的考生。

          11.錄取原則:

          (1)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應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擇、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各高校要切實做好高分考生的錄取工作,對高分考生的退檔,要慎重處理。

          (2)高等學校根據公布的招生章程的錄取原則和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等級要求及綜合素質評價情況,對省招生辦公室投出的考生電子檔案進行擇優錄取。高等學校錄取時,需認真參閱考生綜合素質評價內容,并將綜合素質評價作為高校錄取或退檔依據之一。在道德修養、文化素養、綜合實踐、藝術素質等領域中有特殊專長或特別優秀的考生,高等學校經核準后可優先錄取。專業錄取時,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及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優秀的考生。

          (3)高等學校錄取要按照教育部有關文件要求和我省志愿設置情況并結合本校實際,制定科學合理的錄取辦法,正確處理好考生成績與志愿的關系。當同批分數線上第一志愿(組)的考生檔案不足時,不得拒絕錄取非第一志愿(組)的考生。

          (4)高等學校必須按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規定,按時完成調檔、閱檔、退檔、審核等環節工作,保證考生檔案的正常周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超過時間或不按規定進行錄取的,省招生辦公室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計劃數及錄取規則從高分到低分順序設置考生電子檔案為擬錄狀態,從低分到高分順序收回超比例投檔考生檔案。同時立即書面通知有關高等學校,并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5)報考高職院校自主招生并被錄取的考生,可同時參加高考的本科院校錄取。按本科院校志愿被錄取后,原高職院校自主招生錄取結果無效。

          (6)各高等學校必須在投檔比例數內完成招生任務。如因生源原因,在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第三批B類院校在調整分數線上)未能完成招生計劃,或由于專業生源不平衡,又無法專業調劑造成缺額的,由省招生辦公室公布填報征集志愿的資格線,面向未被錄取的當批次資格線上考生征集志愿,進行二次錄取。已被高校錄取的考生,不再進行征集志愿。在征集志愿資格線上仍未能完成招生計劃的院校,由省招生辦公室根據生源情況調劑錄取。

          (7)第一次投檔未達到高等學校招生計劃數的,該次投出的考生檔案,無特殊原因的,高等學校不得退檔。

          (8)高等學校退檔,必須注明退檔理由,省招生辦公室對高等學校退檔情況進行監督備案。對不符合教育部有關規定退檔或退檔理由不充足的,將退回高等學校復議。如高等學校堅持退檔,責任由高等學校負責。考生對退檔提出質疑的,高等學校必須做出解答,并負責妥善處理遺留問題。

          (9)由于省招生辦公室或高等學校工作失誤或執行政策產生偏差而造成考生落選,省招生辦公室或高等學校應積極協同采取措施妥善解決。

          (10)對肢體殘疾、生活能自理、不影響所報專業的學習,且填報志愿合理并達到錄取最低分數的考生,高等學校應按照有關政策予以錄取。

          12.各高等學校要創造條件,逐步建立校長作為高校法人代表簽發或授權簽發錄取通知書制度。高等學校新生錄取名單必須報省招生委員會核準、備案,并加蓋廣東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錄取專用章,以此作為考生被正式錄取的依據。外省高等學校根據廣東省招生辦公室核準并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單填寫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印章后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省內高等學校錄取通知書加蓋廣東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錄取專用章后,由高等學校直接寄送被錄取的考生。

          13.被省外獨立學院、民辦高等學校擬錄取的本科層次考生,由省招生辦公室打印《廣東省2014年普通高等學校統一招生錄取確認表》,省外獨立學院、民辦高等學校須將錄取確認表連同考生錄取通知書一并寄給考生。考生憑錄取確認表和錄取通知書報到、注冊。

          14.對屬于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階段性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會公開,嚴禁非法傳播、出售。

          15.被錄取的新生戶籍遷移按廣東省公安廳戶政管理處、廣東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關于普通高等、中專學校新生戶口遷移問題的緊急通知》(廣公(戶)字〔2003〕186號)《關于進一步加強高中階段學生學籍、戶籍管理嚴格普通高考報考資格審查的通知》(粵招〔2007〕23號)有關規定辦理。

          16.省招生辦公室通過相關網站和信息平臺公布考生錄取情況。

          17.為保證錄取工作的正常秩序,高等學校必須在當批次規定時間內完成錄取任務,不得跨批次錄取。各批次高等學校錄取日程初步安排如下:

          (1)提前批本科錄取高等學校、第一批藝術類院校:7月6日-7月10日,其中提前第一批本科院校錄取時間7月6日-7月8日,提前第二批本科院校錄取時間7月8日-7月10日;

          (2)提前自主選拔本科高等學校:7月10日-7月11日;

          (3)招收貧困地區農村學生專項計劃的一本院校::7月12日-7月13日;

          (4)第一批錄取本科高等學校(含體育類):7月14日-7月21日;

          (5)第二批A類錄取本科高等學校(含體育類、音樂類、美術類院校):7月22日-7月30日;

          (6)第二批B類錄取本科高等學校(含體育類、音樂類、美術類院校):7月31日-8月4日;

          (7)3+證書類院校:8月5日-8月8日;

          (8)提前批錄取專科高等學校:8月5日-8月8日;

          (9)第三批A類錄取專科高等學校(含體育類、音樂類、美術類院校): 8月9日-8月15日;

          (10)第三批B類錄取專科高等學校(含體育類、音樂類、美術類院校): 8月16日-8月22日;

          以上各批次進、離場時間如有變動,由省招生辦公室另行通知。

          18.已被各普通高等學校錄取的考生,憑新生錄取通知書到縣(市、區)級招生辦公室領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檔案,并在各高等學校規定的報到時間內交給各有關高等學校。縣(市、區)級招生辦公室必須按規定整理、密封好考生的檔案,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考生檔案內容或收取考生的建檔費。

          各高等學校須在9月20日前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通過廣東省普通高考錄取系統進行退檔注銷,注銷名單加蓋院校公章寄廣東省招生辦公室備案。高等學校必須認真核對注銷的考生名單,誤注銷的考生將不能參加當年的教育部學籍電子注冊。

          八、高考加分和優先錄取政策

          根據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調整部分高考加分項目和進一步加強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學〔2010〕10號)、廣東省招生委員會《關于調整廣東省高考加分項目和進一步加強管理工作的通知》(粵招〔2012〕4號)、《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廣東省軍區政治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我省烈士紀念工作的意見》(粵辦發〔2013〕27號)、《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軍區政治部關于軍人子女教育優待辦法的實施細則》(政干〔2013〕138號)等文件精神和要求,認真做好高考加分和優先錄取工作。

          1.烈士子女在本、專科層次錄取時,可在考生文化課統考成績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由高等學校擇優錄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本科層次錄取時可在考生文化課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5分投檔,專科層次錄取時(含本科院校專科專業)可在考生文化課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由高等學校擇優錄取。

          (1)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

          (2)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個人,含二等功)以上或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

          (3)田徑、籃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術、游泳、羽毛球八個傳統體育項目中符合下列條件的體育尖子: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符合《運動員等級標準》規定的賽事中獲得名次并取得二級(含以上)運動員證書的應屆高中畢業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或全國性體育比賽獲前六名的應屆高中畢業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專科層次錄取時,可在其文化課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由高等學校擇優錄取:

          (1)因公犧牲軍人和人民警察的子女、立個人一等功(含一等功)以上的軍人(含退伍軍人)和人民警察的子女;

          (2)少數民族聚居區的少數民族考生;

          (3)少數民族聚居區的漢族考生;

          (4)省委、省政府確定的扶貧開發重點縣的考生。

          4.下列考生參加高考,并達到有關高等學校投檔線的,應予優先錄取:軍人子女報考軍隊院校和國防生,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的軍人的子女,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

          5.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六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報考高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在與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加分投檔條件,省招生辦公室投檔時只取最高的一項分值作為考生附加分(不疊加)。

          除省委、省政府確定的扶貧開發重點縣的考生外,其他符合以上高考加分資格的考生,必須經過本人申報,有關部門審核,并經省招生辦公室公示后方能予以認可。考生申報高考加分資格的截止日期為2014年5月20日(有特殊規定的加分項目除外)。凡申報普通高考加分資格的考生,必須在考生所在中學、縣(市、區)級招生辦公室以及省教育考試院網站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考生的資格信息包括姓名、性別、所在中學(或單位)、加分類別等。未經公示的考生不得獲得相關加分資格。

          九、招生工作紀律

          1.招生工作要認真實施陽光工程做好信息十公開工作,努力維護公平公正。招生考試工作人員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我省制定的高等學校招生政策、規定,嚴格遵守《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廣東省高等中專學校招生工作加強廉政建設的若干規定》,嚴格按照招生工作規定和要求開展招生工作,堅決抵制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風,自覺維護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嚴肅性。

          2.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執行。

          3.招生工作人員、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考試、招生錄取工作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和教育部《201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等相關規定和管理權限,由違規人員所在單位或其主管部門給予取消招生考試工作人員資格、撤銷招生考試工作職務、調離現工作崗位、降低或撤銷專業技術等級等黨紀政紀處分,直至開除公職;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4.招生工作中,嚴禁任何高等學校招收“計劃外學生”或委托“中介機構”招生,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以“增加計劃”、“贊助”、“定向”等名義“點招”和向考生亂收費。對嚴重違規招生的學校,由教育部或經教育部授權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條例》及《教育部關于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給予通報批評、限制招生、取消資格、暫停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理;對嚴重違規招生的學校負責人將追究其領導責任。嚴重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應予以通報,或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十、附 則

          1.單獨招生(含保送生、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職教師資、第二學士學位、殘障生單考、高職院校自主招生)的高等學校或專業的招生辦法按教育部和省有關要求另文規定。

          2.此前有關文件與本規定不相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3.本規定由廣東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標簽:高考 高考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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