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草稿出考場也算違紀 考生應熟悉相關規定
2011-05-25 14:16:15遼沈晚報文章作者:李東吉
將試卷、答卷、草稿紙等考試用品帶出考場的,算考試違紀。
這是《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對高考違紀的規定。該辦法中,對高考中存在的違紀辦法作出了明確規定。如在高考的過程中,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等情況,均視為違紀。
除此之外,該辦法中還明確規定了其他各種違紀的情況。考生要誠信考試,發揮自己的正常水平。考生不要抱著僥幸的心理投機取巧,以身犯險。
高考中使用電子錄像監控系統,除了現場的嚴格監考外,還將對考后的錄像進行全部回放,回放的過程中發現違紀考生,將補充處理,絕不姑息。近幾年遼寧省對錄像的回訪率達到了100%,對一些違紀考生進行了補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