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全國統一高考考試大綱——漢語文
2011-03-08 10:50:50英才苑
Ⅰ.考試的性質和要求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是由合格的高中畢業生和具有同等學力的考生參加的選拔性考試。漢語文是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授課的考生參加考試的必考科目。漢語文考試大綱是根據漢語文教學大綱制定的,具體體現了漢語文考試的性質特點,是考生復習備考的主要依據。
漢語文是我國民族學校面向少數民族學生開設的一門通過講解漢語文章,教授普通話和規范漢字,并進行相應的德育和美育教育的重要基礎課程。在民族學校,漢語文與民族語文一樣是具有法律規范意義的必修課。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明確規定“普通話和規范漢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國家推廣普通話,推行規范漢字”,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通過漢語文課程教授普通話和規范漢字”,這就為民族學校漢語文課程的設置提供了法律依據。該法還規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應當有利于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有利于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有利于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可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為我國民族學校的漢語文課程的名稱、性質、任務、教學目標和教學要求,以及教學指導原則等都作了法律規范。《漢語文》課程的設置,《漢語文教學大綱》和《漢語文考試大綱》的制定都要依據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