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上海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運動員工作辦法(2)
2011-03-04 17:33:29上海招考熱線
(五)認真把好錄取程序關。各招生高校應根據教育部和本市有關規定認真制訂并執行本校高水平運動員招生章程。應根據考生文化成績以及體育專項測試成績和排位,依照運動項目、計劃和按需擇優的要求列出擬錄取名單排序,經校招生領導小組集體討論決定,并經學校招生部門負責人、監察部門負責人和學校分管領導審核簽字后,報市教委備案。錄取結果應向社會公示,接受監督。
(六)認真把好監督、復核、查處關。各區縣教育局、體育局監察部門要加強對高水平運動員和體育特長生推薦、確認工作的監督,高校監察部門要加強對高水平運動員測試(考試)、公示、錄取等重要環節的監督。考生錄取后,應對考生進行資格復核,凡發現弄虛作假的,一律作取消學籍處理。
二、嚴肅紀律,切實保證高水平運動員和體育特長生招生工作依法規范
(一)堅決執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親屬本次被推薦為高水平運動員以及體育特長生加分的,或與考生有利害關系可能會影響公平公正的,相關工作人員應主動提出回避,否則以違紀處理,涉及的考生成績無效,不予補測。
(二)堅決執行保密紀律。凡參與本次工作的單位與個人,不得泄露體育專項測試各項目測試人員的名單和情況,不得擅自對外公布考生體育測試成績、項目測試結果等有關信息,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未經核準的工作信息及考生信息。
(三)堅決杜絕亂收費。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相關收費政策。任何單位和個人一律不準以高水平運動員以及體育特長生加分的推薦、報名與錄取等名義違規收取與招生入學掛鉤的贊助、入學等各種費用。
(四)堅決打擊非法“中介”行為。高水平運動員以及體育特長生加分的推薦、報名、材料審核、資格認定、體育測試、錄取等各個環節,嚴禁社會中介機構、個人介入。
(五)堅決執行“五不得”紀律規定。一是不得擅自制訂違反規定的條款進行招生;二是不得擅自降低報考條件或擴大報名范圍、增加項目錄取不符合條件的考生;三是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干擾和影響專項測試人員的客觀評價;四是不得在招生錄取時臨時變更招生規則;五是不得在考生推薦、資格認定、體育測試和錄取等環節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六)完善咨詢、申訴及投訴渠道。各有關單位應設立并完善招收高水平運動員和體育特長生加分工作的組織機構,受理相關工作的信訪、投訴。考生個人的體育專項測試成績須在測試現場告知考生,考生對測試成績有異議的,應當場向市(校)體育測試仲裁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仲裁部門應在規定時間內給予書面答復。如確系工作失誤所致,應及時糾錯,測試結果須在7日內書面送達考生,以切實保護考生權益。
三、加強監督,確保招收高水平運動員以及體育特長生加分工作平穩有序
(一)各單位應切實加強對有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教育和業務培訓工作,使之提高思想認識、明確工作要求,認真、依規做好工作。
(二)各單位和部門應認真執行重要工作集體研究決策制度、重大問題向上級報告制度、重要環節加強督查制度和招生陽光公示制度。重點加強以往問題多發和工作薄弱環節的監督力度,堅決糾正并妥善處理相關事宜。
(三)市教委和市體育局將專設體育督查組,加強對招收高水平運動員以及體育特長生加分工作的監督檢查。發現弄虛作假、循私舞弊、以權謀私、失職瀆職的,將責成有關單位按規定嚴肅處理。涉及考生的,將作取消成績、取消學籍、違規事實記入高考誠信電子檔案等處理;涉及有關工作人員的,將根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黨政紀有關規定作紀律追究處理;凡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