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上海政法學院招生章程
2010-04-27 10:30:05上海政法學院
一、學校全稱上海政法學院
二、校址校本部:上海市青浦區外青松公路7989號。
三、層次√本科√高職□專科
四、辦學類型√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
√公辦高等學校□民辦高等學校□獨立學院
□高等專科學校□高等職業技術學校
五、分專業招生人數及有關說明詳見各省(直轄市、自治區)高招辦公布的招生計劃。
六、專業培養對入學外語考試語種的要求只招英語。
七、招收男女生比例除上海市提前批法學專業刑事司法方向有男女生比例2:1外,其他專業不設男女生比例限制。
八、身體健康狀況要求對考生身體健康的要求,除分專業招生計劃中特別注明的專業外,根據《殘疾人教育條例》(國務院令第161號)并參照國家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執行。我院法學專業刑事司法方向屬于上海市高校招生錄取中的提前批錄取專業,在上海市招生有體檢、面試等特殊專業招生要求(參照《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
九、錄取規則(一)以公平、公正、公開為原則,德智體美全面衡量,擇優錄取。
(二)依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成績的錄取程序:
1.各省級高招辦按我院在當地的招生計劃數和投檔比例將報考我院的生源從高分到低分(含省級加分)進行投檔。其中平行填報志愿省(自治區、直轄市)投檔比例一般為105%以內;非平行填報志愿省(自治區、直轄市)投檔比例一般為120%以內。
2.按照各省級高招辦已公布的我院本年度安排該省專業招生計劃數,根據本章程第九條第二款第一項公布的投檔比例,我院先以專業招生計劃數的100%從高分到低分進行投檔錄取。
3.對達到我院最低錄取分數線但未進入專業志愿、且愿意服從所有專業調劑的考生作調劑錄取。
(三)我院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英語口試成績須Cˉ級以上(含本等級);英語專業英語口試成績Bˉ級以上(含本等級)。
(四)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同一錄取批次高考成績同分條件下,各專業錄取原則如下:在滬招生錄取文科按照語文高考成績排序依次錄取,錄取理科按照數學高考成績排序依次錄取;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區分考生填報文科或者理科,一律以英語高考成績排序依次錄取。
(五)考生獲得的省級招生錄取政策性加分,凡符合教育部規定的(加分最高不超過20分;若加分超過20分的,按20分計入總分),根據考生所在各有關省(直轄市、自治區)的錄取加分規定執行。除我院本年度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中特別注明要求的以外,我院對往屆生和應屆生一視同仁。
十、收費標準學費標準(一)學費標準:特殊熱門專業每生每學年6500元(滬價行〔2000〕120號);一般專業每生每學年5000元(滬價行〔2000〕120號)。高職教育每生每學年7500元。(滬價行〔2000〕120號)。
(二)住宿費標準:住宿費1200元/學年。(滬價費〔2003〕56號、滬財預〔2003〕93號)。
住宿費標準
十一、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
學校名稱(一)學校名稱:上海政法學院。
(二)證書種類:修學期滿,達到畢業要求,頒發上海政法學院本科或專科(高職)畢業證書。
證書類型
十二、聯系電話021-39225065,021-39225177,021-39225175,
傳真:021-39225178;聯系部門:院招畢辦。
十三、投訴電話021-39225160,021-39225153;聯系部門:院監察室。
十五、資助學生政策為了鼓勵學生勤奮學習、全面發展,并且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完成學業,我院采取獎、助、勤、減、補、貸的方式幫困助學。
十六、其他須知凡是報考我院在滬提前批招生的法學專業刑事司法方向的考生須具有上海市常住戶籍。凡是報考我院在提前批招生的法學專業刑事司法方向的考生,高考成績達到上海市一般本科最低投檔資格線上的,須于2010年6月29日8:30—16:00參加我院組織的體檢、面試,體檢面試地點:本院主教學樓A座;我院不再單獨發體檢、面試通知書;凡不參加我院組織的體檢、面試的,視為放棄該專業志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