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擬將看守所納入賠償義務機關
來源:網絡資源 2009-10-31 15:09:20
[標簽:機關]
摘要:因此,草案將國家賠償法有關規定中“行使偵查、偵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修改為“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今天上午在北京開幕,《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第三次提請大會審議。
有的部門提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目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以及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刑罰,應當將看守所管理機關也納入賠償義務機關的范圍。
因此,草案將國家賠償法有關規定中“行使偵查、偵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修改為“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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