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電子科技大學長安學院2009年招生章程
2009-06-07 09:33:11西安電子科技大學長安學院
西安電子科技大學長安學院2009年招生章程
西安電子科技大學長安學院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學生和學院的合法權益,規范招生管理,確保招生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條凡參加全國普通高考并填報“西安電子科技大學長安學院”志愿的考生均適用本招生章程。
第三條學院名稱:西安電子科技大學長安學院
第四條學院代碼:13685
第五條學院地址:西安市西灃路郭杜北段6號
第六條辦學層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七條學院性質:西安電子科技大學長安學院是經國家教育部(教發函[2004]156號)批準成立,實行新型辦學模式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獨立學院,學院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八條主管部門:陜西省教育廳
第二章招生計劃
第九條依據教育部統一下達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計劃,我院制定本院的分省分專業招生來源計劃,通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考試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學院概況
第十條學院依托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強大的綜合辦學實力和電子信息領域的學科地位,培養“IT”行業和企業生產應用第一線“一流工程師和管理者”。目前已開設通信工程、軟件工程、網絡工程、計算機科學與技術、電子信息工程、電子商務、電子信息科學與技術、測控技術與儀器、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信息與計算科學、微電子學、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生物醫學工程、自動化、電子科學與技術、光信息科學與技術、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等電子信息類專業。
第四章招生機構
第十一條學院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成立“西安電子科技大學長安學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在校本部的指導下,領導學院的招生工作。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招生工作和其它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學院成立招生工作監察小組,負責監督檢查招生過程中各項政策和法規的落實情況,維護廣大考生和學院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錄取原則
第十三條西安電子科技大學長安學院招生工作嚴格執行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區招生委員會的錄取政策和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西安電子科技大學長安學院在招生工作中遵循公正、公開、合理、合法,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的原則。錄取時,往屆生和應屆生一視同仁;無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五條按照各省市劃定的錄取分數線,采取總分優先的原則進行錄取。
第十六條學院首先錄取第一志愿報考我院的考生;當第一志愿報考我院的考生錄取滿額時,不予錄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報考未滿額,則按比例調閱非第一志愿考生檔案,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在已調檔的考生中,采用總分分數優先的原則排序確定考生專業;對于第一志愿報考我院的考生,如未能在其第一專業志愿錄取,則總分降3分按其報考的第二專業志愿排序;如仍未被錄取,考生又愿意服從調配,則安排到招生未滿的專業。
第十八條對于非第一志愿報考我院的考生,在第一志愿報考我院的考生未錄取滿額的專業中采用總分分數優先的原則確定專業。
第十九條根據學院教學要求,各專業語種授課為英語,報考時注意。
第二十條所有錄取考生的身體健康狀況必須符合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的要求。
第六章頒發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第二十一條學生完成學業后,成績合格符合畢業條件者,頒發經教育部電子注冊國家統一規格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畢業證書,畢業證書由西安電子科技大學長安學院具印。
第二十二條按照教育部和省學位辦的有關規定,對符合學士學位授位條件的畢業生,頒發西安電子科技大學長安學院學士學位證書。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三條西安電子科技大學長安學院收費項目完全按照陜西省物價局、陜西省教育廳文件批準的專業及收費標準實施。學費:10000元/年.人
第二十四條學院的招生錄取工作是在各省市招生辦公室的統一安排、組織下進行。學院沒有委托任何中介機構和個人從事招生錄取活動。
第二十五條新生入學后,學院依據教育部有關文件規定進行新生資格審查和身體復查,不符合錄取條件的考生將予以退回。
第二十六條學院的錄取結果將通過各省市招生辦公室或西安電子科技大學長安學院網站公布。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若有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八條我院招生辦公室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29—85679288029—85679217029—88203901
傳真:029—85679260029—88203901
咨詢地址:西安電子科技大學長安學院行政樓109室
西安電子科技大學教輔樓109室
辦公地址:西安市西灃路郭杜北段6號西安電子科技大學長安學院行政樓。
通信地址:西安市西灃路郭杜北段6號西安電子科技大學長安學院招生辦公室。
郵編:710118
網址:www.xdca.com.cnwww.xidian.edu.cn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由西安電子科技大學長安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西安電子科技大學長安學院
2009年3月30日